各结算成员: 根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协议书》,我公司制定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以下称《细则》),现予颁布,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此前我公司颁布的有关转托管业务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有抵触的,以《办法》和本《细则》为准。 二、办理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的结算成员,应填写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并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其中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代为发送。发送指令时,请按《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操作。 三、各结算成员应事先到我公司领取转托管申请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二、结算成员发送债券跨市场转托管指令操作指南(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财库[2003]1025号《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证登)签署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包括:国债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简称银行间市场)转托管到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市场(简称柜台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所);以及国债从交易所转托管到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或从一个交易所转托管到另一个交易所。 第三条 申请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转入交易场所交易国债的资格; 二、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在转入交易场所的托管机构开有债券或证券账户,且与其在转出交易场所托管机构的债券或证券账户的户名完全一致。 三、投资人申请转托管的国债应是转入方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国债。 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简称簿记系统)进行转托管业务的处理。 第五条 国债从银行间市场向柜台市场或交易所转托管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从银行间债券市场转出专用)”(格式见附件一),并保证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该申请书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印制,分发使用。丙类成员在其结算代理人处领取。 二、与簿记系统联网的成员办理自营国债转托管时应将所填妥申请书的第一联签章并加密押后传真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通过簿记系统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丙类成员的申请书签章后提交其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确认申请人及转出债券账户的户名与账号无误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如因系统故障等原因而无法发送转托管指令时,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注明需要中央结算公司代发转托管指令,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并核押无误后代为发送转托管指令,对营业日16:00以前收到的,当日发送转托管指令,16:00以后收到的,于次一营业日发送转托管指令; 三、中央结算公司对收到的转托管申请书第一联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在营业时间内对簿记系统当日收到的相关转托管指令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转托管账务处理。 如申请人托管账户转出国债托管可用余额足够,生成“转托管记账通知单”(见附件二),并从转出、转入双方的簿记系统终端输出;如申请人托管账户国债托管可用余额不足,则账务处理失败,生成“转托管失败通知”,申请人或其结算代理人可从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四、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或柜台承办机构根据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的“转托管记账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申请人应主动查询其转入账户以获知转托管入账情况;转入方交易所托管机构或柜台承办机构如发现因申请人未开户或申请人转入托管账户户名不符等原因而无法记账,则填写“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格式见附件三,可复印使用)签章加密押通知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据以办理反向账务处理,申请人或结算代理人可从簿记系统终端输出相关单据,结算代理人应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国债从交易所向银行间市场或柜台市场转托管、或从一个交易所向另一个交易所转托管的业务处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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