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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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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
  
  │ 交易品种 │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
  
  │││││ (元、%)│
  
  ├─────────┼────────┼──────┼──────┼────────┤
  
  │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 笔 │100 │
  
  │├────────┤│├────────┤
  
  ││ DVP、PAD、DAP│││150 │
  
  ├─────────┼────────┼──────┼──────┼────────┤
  
  │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
  
  │││├──────┼────────┤
  
  ││││ 多券种/笔│200 │
  
  ├─────────┼────────┼──────┼──────┼────────┤
  
  │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笔 │200 │
  
  ├─────────┼────────┼──────┼──────┼────────┤
  
  │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 笔 │170 │
  
  ├─────────┼────────┼──────┼──────┼────────┤
  
  │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 笔 │200 │
  
  ├─────────┼────────┼──────┼──────┼────────┤
  
  │协议转让││结算双方│ 笔 │500 │
  
  │(非交易流通公司债│││││
  
  │券过户)│││││
  
  ├─────────┼────────┼──────┼──────┼────────┤
  
  │质押││ 出押方 │ 笔 │100 │
  
  ├─────────┼────────┼──────┼──────┼────────┤
  
  │融券││结算双方│ 笔 │200 │
  
  ├─────────┼────────┼──────┼──────┼────────┤
  
  │本息拆合││ 申请人 │ 笔 │100 │
  
  ├─────────┼────────┼──────┼──────┼────────┤
  
  │BEPS质押品调增││ 出质方 │ 单券种/笔│ 50 │
  
  │││├──────┼────────┤
  
  ││││ 多券种/笔│100 │
  
  ├─────────┼────────┼──────┼──────┼────────┤
  
  │BEPS质押品调减││ 出质方 │ 单券种/笔│ 50 │
  
  │││├──────┼────────┤
  
  ││││ 多券种/笔│100 │
  
  ├─────────┼────────┼──────┼──────┼────────┤
  
  │BEPS质押品置换││ 出质方 │ 单券种/笔│100 │
  
  │││├──────┼────────┤
  
  ││││ 多券种/笔│150 │
  
  ├─────────┼────────┼──────┼──────┼────────┤
  │BEPS冲抵││ 出质方 │ 笔 │1000│
  
  ├─────────┼────────┼──────┼──────┼────────┤
  
  │自动质押融资││ 出质方 │ 笔 │质押债券面额的十│
  
  │││││万分之一,最高│
  
  │││││100元 │
  
  ├─────────┼────────┼──────┼──────┼────────┤
  
  │回购/远期违约清偿/││违约方或出质│ 笔 │5000│
  
  │质押债券清偿││ 方 │││
  
  ├─────────┼────────┼──────┼──────┼────────┤
  
  │回购逾期交割││ 付券方 │ 次 │1000│
  
  ├─────────┼────────┼──────┼──────┼────────┤
  
  │簿记系统转托管││ 申请人 │ 笔 │ 50 │
  
  ├─────────┼────────┼──────┼──────┼────────┤
  
  │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人 │面额│0.005%(最高不超│
  
  │││││ 过1万元)│
  
  ├─────────┼────────┼──────┼──────┼────────┤
  
  │柜台一级结算│纯券过户│结算双方│买入与卖出面│ 0.002% │
  
  ││││ 额合计 ││
  
  └─────────┴────────┴──────┴──────┴────────┘
  
  2.甲类、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维护费及丙类结算成员托管账户开户费
  
  ┌─────────────┬─────────────┬─────────────┐
  
  │账户类型│收费标的│收费标准│
  
  ├─────────────┼─────────────┼─────────────┤
  
  │甲类│超过200亿元 │18000元/月/户 │
  
  │├─────────────┼─────────────┤
  
  ││小于200亿元 │10000元/月/户 │
  
  ├─────────────┼─────────────┼─────────────┤
  
  │甲类柜台│新开户、一次性│2元/户│
  
  ├─────────────┼─────────────┼─────────────┤
  
  │乙类││1500元/月/户│
  
  ├─────────────┼─────────────┼─────────────┤
  
  │丙类│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
  
  ├─────────────┼─────────────┼─────────────┤
  
  │质押融资专用账户│新开户、一次性│500元/户│
  
  └─────────────┴─────────────┴─────────────┘
  
  三、费用的汇兑、核算和交纳
  
  1.中央结算公司每季度初汇总结算成员上一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通过簿记系统分别生成甲乙类结算成员交费通知单及丙类结算成员结算业务发生明细表。
  
  2.结算成员可随时从其客户端提取所需缴费通知单及交割明细单,并对二者进行核对,随时掌握应交费用情况。
  
  3.每季度初,结算成员从客户端输出上一季度的应交费用通知单,核对无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应交费用汇至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丙类成员应交的费用由其结算代理人(甲类成员)代收,在上述时间内,甲类成员将代收丙类成员的费用与自营账户应交费用一并划至中央结算公司。
  
  4.中央结算公司收到上述费用后向结算成员寄送发票,其中丙类成员交纳的费用按丙类成员名称开具发票,一并寄往甲类成员,再由甲类成员寄往丙类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结算成员:
  
  2003年3月28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是根据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业务种类而制定的。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新业务的不断推出,我公司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收费项目也应随之调整。2004年5月24日,我公司根据买断式回购的推出增设了买断式回购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债字[2004]27号)中第二条“关于业务收费”进行了公布。为适应刚刚正式推出的远期交易结算业务,我公司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处理流程的复杂性,确定从2005年6月15日起在远期交易结算成功后向结算双方收取远期交易结算服务费,每笔170元。如结算合同未能形成或结算失败,我公司根据处理结果按违约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为便于结算成员查询,我公司对原有涉及相关结算业务服务费的收费办法与制度进行了整理与汇总,现特向结算成员重新公布。
  
  本通知发布后,原对结算成员的有关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

  
  为规范业务收费,支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
  
  1.结算过户服务费
  
  2.账户维护费
  
  二、收费标准
  
  1.结算过户服务费
  
  
┌─────────┬────────┬──────┬──────┬────────┐
  
  │ 交易品种 │结算方式│收费对象│收费标的│收费标准│
  
  │││││ (元、%)│
  
  ├─────────┼────────┼──────┼──────┼────────┤
  
  │现券│纯券过户│结算双方│ 笔 │100 │
  
  │├────────┤│├────────┤
  
  ││ DVP、PAD、DAP│││150 │
  
  ├─────────┼────────┼──────┼──────┼────────┤
  
  │质押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单券种/笔│120 │
  
  │││├──────┼────────┤
  
  ││││ 多券种/笔│200 │
  
  ├─────────┼────────┼──────┼──────┼────────┤
  
  │买断式回购│ DVP、PAD、DAP│结算双方│ 笔 │200 │
  
  ├─────────┼────────┼──────┼──────┼────────┤
  
  │远期交易│ DVP、PAD、DAP│结算双方│ 笔 │170 │
  
  ├─────────┼────────┼──────┼──────┼────────┤
  
  │非交易过户││结算双方│ 笔 │200 │
  
  ├─────────┼────────┼──────┼──────┼────────┤
  
  │协议转让││结算双方│ 笔 │500 │
  
  │(非交易流通公司债│││││
  
  │券过户)│││││
  
  ├─────────┼────────┼──────┼──────┼────────┤
  
  │质押││ 出押方 │ 笔 │100 │
  
  ├─────────┼────────┼──────┼──────┼────────┤
  
  │融券││结算双方│ 笔 │200 │
  
  ├─────────┼────────┼──────┼──────┼────────┤
  
  │本息拆合││ 申请人 │ 笔 │100 │
  
  ├─────────┼────────┼──────┼──────┼────────┤
  
  │BEPS质押品调增││ 出质方 │ 单券种/笔│ 50 │
  
  │││├──────┼────────┤
  
  ││││ 多券种/笔│100 │
  
  ├─────────┼────────┼──────┼──────┼────────┤
  
  │BEPS质押品调减││ 出质方 │ 单券种/笔│ 50 │
  
  │││├──────┼────────┤
  
  ││││ 多券种/笔│100 │
  
  ├─────────┼────────┼──────┼──────┼────────┤
  
  │BEPS质押品置换││ 出质方 │ 单券种/笔│100 │
  
  │││├──────┼────────┤
  
  ││││ 多券种/笔│150 │
  
  ├─────────┼────────┼──────┼──────┼────────┤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新公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字[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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