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六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11月5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六期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1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九期债券的增发债券)。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二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和《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2003年第二十六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起息日和到期日与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九期债券(票面利率3.738%,固定利率,每年付息一次。起息日为2001年8月27日,兑付日为2008年8月27日,每年的8月27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相同。本期债券发行量为100亿元,缴款日为2003年11月12日。 本期债券的持有者有权利选择在债券第一次付息(2004年8月27日)或第二次付息(2005年8月27日)后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调换为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八期债券(7年期浮动利率债券,基本利差0.648%。起息日为2001年8月27日,兑付日为2008年8月27日,每年的8月27日为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调换比例为1:1,调换数量最低为1000万元面值或其整数倍。本期债券的持有者必须在2004年8月30日至9月3日间,或2005年8月28日至9月1日间,提出调换债券的指令,将其传真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本期债券如调换成我行发行的2001年第八期债券,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可以同2001年第八期债券合并交易。本期债券在2005年9月1日选择权中止之前,未调换成2001年第八期债券的部分作为一只单独的债券进行交易,在选择权中止之后由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该债券与2001年第九期债券的合并手续;有关具体事宜另见中央结算公司届时通知。 本期债券自上市之日起与我行发行的2003年第二十二期债券合并交易。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不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3年11月5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3年11月6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11月6日―11月12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3年11月12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3年11月13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3年11月14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承揽费为认购债券面值的0.20%,无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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