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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三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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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三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我行定于2003年12月18日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03年第三十期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200亿元。请积极参与投标承销,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8]576号)做好债券分销工作。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发行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三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第三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以及《2003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第三十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债券基本情况
  
  本期债券为六个月期贴现金融债券,发行量200亿元。债券起息日为2003年12月29日,缴款日为2004年1月7日,兑付日为2004年6月29日。
  
  第二部分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本期债券固定面值,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价位进行连续投标,最多可投25个标位。
  
  (三)本期债券设基本承销额。
  
  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基本承销额、价格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划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本期债券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联系电话:010-88086350,传真电话:010-88086362、88086297。
  
  五、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价格)、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本期债券于2003年12月18日上午10:00发标,10:0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3年12月19日我行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2003年12月19日―2004年1月7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04年1月7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收款人帐号:2100004,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运中心[其中:现代化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北京、武汉、上海、天津、西安、沈阳、南京、济南、成都、重庆、广州、深圳、海口)向我行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现代化支付系统非试点城市向我行汇款时使用电子联行行号:86500]。
  
  2004年1月8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本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04年1月9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本期债券无承揽费和兑付手续费。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三十期金融债券的函
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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