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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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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不久前刚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文件一锤定音:“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决了征纳双方争论不休的纳税争议。最近新发布的财税〔2018〕137号文件又解决了一个大家普遍关心的纳税争议,该文件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一次顺应了民意。

一、为什么会出现纳税争议?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自该文件出台以来,各省市地税机关对个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二级市场转让股票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18年1月25日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地税局一则税务事项通知书打破了平静,该通知书要求该个人投资者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梓潼县税务机关同时解释称,国发[2013]49号中表述的是“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转让新三板股票不得随意参考上市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因此,税务机关认为,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新三板企业应依法履行“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义务。

川外地区同样发生了税务机关催缴新三板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事件。如江苏省扬州市地税局在网站公布的一个案件显示,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某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却没有代扣代缴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那么,自然人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转让股份,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原则上比照”的表述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此争议,最近新发布的财税〔2018〕13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结束了上述争议。

二、财税〔2018〕137号文件主要内容

1.明确对个人转让新三板股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免征与征税的范围界定。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明确新三板股票原始股与非原始股的概念

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3.明确转让三板股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主管税务机关

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4.明确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5.明确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三、其他相关政策

•新三板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转让新三板股票的印花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四、与个人转让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及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政策比较

项目
沪深上市公司股票
新三板上市股票
非上市公司股权
个人所得税
转让原始股
按20%缴纳个税
按20%缴纳个税
按20%缴纳个税
转让非原始股
免征
免征
按20%缴纳个税
股息红利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1%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20%缴纳个税
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
不缴纳增值税
印花税
转让方按1‰缴纳印花税
转让方按1‰缴纳印花税
转让方与购买方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 作者:裴老师(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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