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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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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5月29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中国证监会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阿塞拜疆国家证券委员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情况,介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配套规则准备情况,发布了延长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任期及增补有关委员的公告,并通报了基金业协会、北京证监局联合打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最后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富时公司于5月26日宣布启动将A股纳入其全球基准指数的过渡计划,证监会对此有何评价?

    答:我们注意到,富时公司于5月26日宣布启动将A股纳入其全球基准指数的过渡计划,推出新兴市场过渡性指数。这是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取得的重要进展,我们对于富时的积极态度表示赞赏。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与包括富时在内的国际知名指数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向国际投资界积极宣传和展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新进展和新举措,便利长期资金进入A股市场,不断提高国际投资界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和认可程度。

    问:据了解,近期一些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主要是什么问题,证监会是如何答复的?

    答:近期,确有一些投资者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向证监会询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有关问题。他们询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是如何通过清理整顿检查验收的、证监会能否根据投资者的请求对违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解决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工作人员都给予了耐心细致的答复。

    第一,关于清理整顿的依据和标准。大家知道,清理整顿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也就是大家常说的38、37号文件。这些文件都是公开的,可以通过证监会官方网站查阅。38、37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标准,主要是六条,即: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投资者可以根据这六条标准,对有关地方交易场所是否违规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二,关于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检查验收。按照38、37号文件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相应地,对具体交易场所规范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关于违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认定有关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是否违规、是否构成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是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交易场所监管执法的重要环节,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权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判断后依法作出结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出具认定意见。由证监会牵头组织的性质认定,是在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提供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开展监管执法的一种专业性、辅助性支持工作。

    第四,关于解决投资者损失问题的方式。解决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时遭受的损失,实际上是解决投资者与相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大家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经济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和有关具体情况可能不尽一致,解决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建议有关投资者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解决自己损失的方式。

    借此机会,我想提示广大投资者,远离违法违规的交易,是保护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从近期投资者反映的情况看,其损失主要是在参与一些地方商品类交易场所尤其是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交易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商品类交易场所,包括贵金属类交易场所,其性质应当是现货市场,而商品现货市场是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应当实行实物交割。如果不是相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没有出售或者取得相关商品的真实需求,就不要参与这类市场的交易活动。从投资者举报的情况看,目前还有一些地方交易场所经营不规范,一些商品类交易场所尤其是贵金属类交易场所偏离了现货市场的定位,参与这些交易场所的交易,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有投资理财的需求,建议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市场、选择适当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问:近日有媒体报道,上交所、中金所将与德交所组建一家合资公司,主要目的是让欧洲投资人更容易接触中国股票及上市交易基金等,请问监管层对此有何评价?

    答:今年5月12日,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与德意志交易所集团(以下简称德交所)合作在欧洲建立离岸人民币证券产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并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作为交易平台的运营管理机构。交易平台建立初期,挂牌产品以证券现货产品为主,包括境外企业发行或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人民币债券、股票、以A股指数为基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产品,以及人民币计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后续根据市场形势并经监管部门批准,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拓展至证券衍生品及其他产品。

    交易平台的建立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重要探索,是境内交易所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的新尝试,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二是有利于满足中欧贸易和实体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满足欧洲及德国企业和投资者对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投资保值的内在需求,为其提供人民币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和对外开放水平,可以为我国证券行业培养更多熟悉与掌握国际资本市场运作规则的专业人才。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上交所和中金所做好交易平台设立和运营等各项工作,不断加强与德方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交易平台为境外人民币资金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引导国际投资者更加关注和积极参与我国资本市场,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和双向开放水平。

    问:近日,珠海中富“12中富01”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请问,证监会采取哪些监管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

    答:珠海中富于2012年5月发行了5.9亿元期限为3年的公司债券。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12中富01”债券自2014年6月30日起暂停上市,直至2015年5月21日债券摘牌。按照合同约定,“12中富01”债券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珠海中富需兑付本金5.9亿元和利息0.31亿元,合计6.21亿元。2015年5月27日,公司公告,因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困难,无法全额兑付债券本息。具体兑付方案为,债券利息全额支付,本金兑付2.065亿元,占本期债券总额35%,未兑付3.835亿元,占本期债券总额65%。

    “12中富01”债券到期之前,我会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一是约谈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督促其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义务,代表持有人向发行人主张权利。二是督促公司定期披露债券兑付安排和资金筹集进展,及时准确地揭示风险。三是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经营风险、股票相关风险等。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督促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妥善处理好债务偿还问题。同时,会同交易所监督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后续偿债方案及实施进展,定期披露公司财务、经营及债权人权利主张情况,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用违约是金融市场和固定收益产品的一类重要风险。在成熟债券市场和新兴债券市场中都会发生,是正常的市场规律使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的增多,国内市场的信用违约事件也将逐步显现。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投资品种,注意规避风险,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追偿债券本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会将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支持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契约约定主张权利,督促各方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并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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