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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证监会就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查处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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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针对“带头大哥777”等一批社会广泛关注的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中国证监会集中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并已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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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针对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当事人,中国证监会这次集中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请问这些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是什么?触犯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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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去年以来,随着股指逐步上扬,投资者大幅增加,关于证券市场的各种信息都成为热点话题,互联网更是成为散户投资者获取信息、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重要资讯平台。今年初,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互联网上出现了一些非法开展证券经营业务的现象:有的博客发文声称,自己对股价的预测“超准”,只要加入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取具体信息;有的门户网站出现招募广告,声称只要成为会员,就可以获得特别咨询服务,保证收益达到相当水平;有的网站声称代客炒股,收益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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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这些新情况,中国证监会予以高度关注,及时组织专门力量对此类非法活动进行全面搜索,锁定了包括“带头大哥777”在内的一批典型案件,集中力量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在未取得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以互联网为媒介,开设股评博客,建立专业网站,设立炒股QQ群,招收会员,收取会费,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例如“带头大哥777”王秀杰等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22条有关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构成了第197条有关未经批准,擅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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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大、范围广、隐蔽性强、发展迅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投资人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将一以贯之、坚决打击。根据已经查清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依法取缔、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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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请问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违法违规当事人是如何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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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在这批查处和移送的11起案件中,我们发现不法分子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开设网站、网店、博客、论坛,建立收费QQ群等方式,发展会员、客户,有偿为其提供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证券市场的大盘点评,发布选股信息,转载研究报告,提供在线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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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比其他类型的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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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不法分子的身份非常隐密,具有很大的欺骗性。相关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多是匿名登录,常常以“股神”、“股王”等虚拟的、有冲击力的名义提供服务,并虚构简历、编造传奇从业经历,骗取大众的信任。一些不法分子还采取使用假名,伪造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虚拟经营场所等形式,以公司的名义开设网站,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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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调查,以“带头大哥777”名义开设博客的当事人,对外声称自己名叫“王晓”,而其真实姓名为“王秀杰”。他自诩为“股神”,其在博客上以自传方式吹嘘的证券从业经历,实为一篇小说的内容;农民刘壮松,未取得任何专业资格,也在网上自称“股王”,推荐股市“黑马”,从事有偿荐股;还有的不法分子,以虚拟的投资咨询公司名义,在网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声称具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均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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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利用新型媒介平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大肆敛财。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了互联网交流自由、信息传递迅速、客户群广泛且不确定、身份虚拟化等特点从事违法行为,有的通过开设网店兜售所谓的“内幕信息”;有的通过开设网站、博客进行股评、预测走势,或散布消息等;有的通过电话、手机短信、QQ群等方式提供荐股消息。同时,他们又以会员费、培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种名义收费,获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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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调查,自2006年1月起,王秀杰以“带头大哥777”名义在网易(www.163.com)开设博客,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发表了大量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和股票推荐等信息。自2007年1月起,王秀杰又在腾讯网站先后设立收费QQ群13个,伙同十几名其他人员,通过回答群友问题开展收费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费标准分别为3000元、5000元至37000元不等。截止7月3日,招收的会员已超过900人,遍布全国大部分省市,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另外,其他案件的不法分子通过开设网站等形式公开招募会员,公布多个收费帐户,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然进行非法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涉案金额从几万、几十万、几百万至上千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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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查中发现,这些不法分子的收费花样繁多,转钱迅速。有的分“普通”、“白银”、“黄金”、“铂金”、“钻石”等不同会员级别收费;有的设立会员内部选股套餐,分成月度版、半年版、全年版和高级内部会员等几类,收费逐级升高;有的承诺收益,按比例抽取盈利,等等。而且,这些不法分子提供的往往是临时银行卡号,钱一到账就立即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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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不法分子均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从业经历,也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调查,那些提供给会员或客户的所谓投资咨询信息,大部分是当事人转载他人研究成果,或根据市场流言自己编造的。而他们却在互联网上无限夸大其分析预测能力和荐股水平,以“散户的守护神”、“基金操盘手”、“股市之神”等自居,以掌握“内幕信息”,能够“与庄家互动”等极强的诱惑语言为砝码,以所谓的准确预测率为资本,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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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非法网站设立人、非法消息发布人、网站服务器往往分别在不同地点,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调查,这些案件中,部分网站的服务器并不在网站设立人所在地,网上公布的办公地点和姓名也不真实。另外,为了规避监管,不法分子往往不常在一个固定的地址上网,而是租住民宅或到酒店,用手提电脑上网发布或删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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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这类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主流媒体或网站造势,以吸引更多不明真相的人相信他们的预测和分析。据了解,一些投资人就是因为看到了主流媒体或著名网站有关热炒“带头大哥777”博客几千万的点击率等消息,进而追捧和相信“带头大哥777”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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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为什么中国证监会对这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如此关注,并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集中查处了这样一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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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主要是因为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很低,欺骗性很大,影响又极为广泛和迅速,投资人受损失后,很难寻求救济。如不及时严厉查处,这类行为对投资者的危害程度会很高,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力量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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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具有隐蔽性、网络化、虚拟化、分散性、客户的不确定性以及资金的快速转移等特征。一些投资者希望从“特殊”渠道获取“独家”信息,并自愿为此支付一定费用的不成熟心理,使得不法分子可以以极少的成本,就把互联网这种新型信息传递渠道变成了小道消息、虚假消息的集散地,甚至变成了他们随意敛财的工具。同时,这类证券咨询信息有真有假,有虚有实,即使受骗上当,股民也很难举证,因而很少主动举报,不易为监管部门发现和监控。而且即使发现了,监管部门对于不法分子身份的核实、对于网站上信息的锁定、对于咨询内容违法性的认定、对于非法收入的认定和冻结等,都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一旦投资人上当受骗并遭受损失,可能会面临资金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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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中国证监会集中力量对此类违法违规案件采取了果断的打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典型案件。对其中涉嫌犯罪的,已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我们希望,通过对这类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的集中查处和严厉打击,能更好的警醒那些缺乏风险意识的投资人,有效遏制利用互联网非法开展的各种证券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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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你能不能具体谈谈,投资人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提高对这类识别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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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首先,投资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证券法》第122条明文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也就是说,一切不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无论利用何种信息渠道,采取哪种方式或手段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投资人如果对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券业务资格有疑问,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等相关专业网站上查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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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次,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参与证券投资活动时,应寻求有资格的、正规的投资咨询渠道,注意识别非法咨询机构和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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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投资人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或因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受骗上当,应及时举报或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利于有关执法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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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对那些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提供平台的网站和机构,监管部门将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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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针对网站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的规范运作问题,1997年12月12日由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证监[1997]17号)第十二条规定,“电话信息服务台、计算机信息服务公司聘请人员主持或传播第三条所述第(五)项信息时,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须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第三条第(五)项所称信息包括:“分析并预测证券、期货市场及个股、期货品种或合约的行情走势,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分析文章、评论、报告等信息”。同时,2006年12月12日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也再次强调“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相关网站等网络机构,如果不认真遵守法律法规,都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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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网站成为不法分子违法违规行为平台等问题,中国证监会将协调其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研究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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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证监会 2007年07月26日

证监会就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查处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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