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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证监会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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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发布三项内容:一是证监会对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进行修订;二是推进证券期货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工作;三是通报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后回答了记者关心的问题。

问:据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修订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请问证监会有何评价?

答: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市场回暖,融资交易额快速上升。截至11月10日,融资余额约1.14万亿元,与9月30日最低值9041亿元相比,增长26%;在交易量方面,10月日均融资交易额约1020亿元,较9月增长76%,增速明显。特别是11月以来,日均融资交易额1374.65亿元,较10月增长35%,占A股交易额的比例也由11月2日的10.7%上升至11月9日的14.2%。在此背景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适当提高融资保证金比例,降低新开仓融资合约杠杆水平,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问:请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此次修订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因此,结合近期融资规模快速增长的情况,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我会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适当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

问:请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现有合约,客户是否需要立即了结?

答: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将原规定不得低于50%,调高至不得低于100%。调整后,新开仓融资合约的杠杆水平,将由最高不超过2倍,降低至最高不超过1倍。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变,仍维持不得低于50%要求。各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可以根据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确定具体比例。

此次调整仅针对新增融资合约,规则实施前已存续的融资融券合约仍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定执行。现存融资合约不需要因此次修订立即了结,合约的金额和期限不受影响,也不需要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展期。同时,给予各证券公司一周时间做好相关技术系统准备工作,于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将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年底前分批发行18家公司,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些公司的分批发行时间?

答: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除了要修订相关规则,还涉及证券交易系统技术改造工作,目前这两项工作已同步启动。由于相关规则修订和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均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我会决定先按现行制度恢复前期暂缓发行的28家公司中已经进入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新股发行,因暂缓发行至今已超过3个月,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前,需要履行会后事项、补充财务信息等法律程序,预计11月20日左右才能刊登招股意向书;剩余18家公司将分两批发行。

问:上周,证监会表示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定价发行,请问,是否依然执行市盈率不超过23倍或行业平均市盈率的做法?

答: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缩短发行周期,提高发行效率,本次拟规定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有老股发售安排的,因对老股有锁定期要求,作为例外,仍需要履行询价程序。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发行承销监管主要关注发行承销方案及发行承销行为是否符合承销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定价发行承销风险相对较高,投资风险也相对较大,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综合考虑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和各种市场因素审慎定价。现阶段,新股发行仍然应该坚持低价持续发行的原则。发行定价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市盈率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2014]公告4号)要求,连续三周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证监会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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