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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教育业、影视业、农林牧渔业、化工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以上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化工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化工相关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化工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的行业分类,属于从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相关业务的申请挂牌公司。 申请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化工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第三条??? 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当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资质无法取得或无法续期风险、关键原材料和核心设备进口依赖风险、核心资产大额减值风险、经营活动现金流紧张的风险、客户及供应商依赖风险、核心人才流失风险等。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对所属细分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准入政策、安全生产政策、环保政策、进出口贸易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可能对公司生产运营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 公司应披露所属细分行业的发展阶段、产业链上下游情况、技术水平、产能情况以及进入壁垒、竞争格局、未来的发展趋势等,并结合所属细分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周期性、季节性、区域性等特点。第八条??? 公司应结合自身一体化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成本控制水平、技术水平与研发能力、自然资源与区位优劣势、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和主要劣势。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分类、属性、用途、运输与存储方式,以及影响主要产品价格的因素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别披露生产过程使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信息,包括技术原理、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专利、是否自主拥有生产工艺或配方等,鼓励公司披露其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的比较分析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主要产品类别披露为开展业务配置的核心设备与重要软件情况,包括名称、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剩余使用年限、设备成新率、与公司业务规模匹配性等。 公司应披露主要生产设备检修、升级改造等的频率、所需时间、资金,并披露报告期内检修、升级改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情况。 公司核心生产设备等重要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结合自身技术水平、市场行情、产品销售等情况,分析并披露上述减值的具体情况和依据。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产品类别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产能情况,包括: (一)各生产线的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若产能利用率较低,应说明未充分利用产能的原因; (二)公司出现的非正常停产、检修、整改、复产等情形,影响重大的,应披露影响程度、应对措施; (三)公司在建产能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金额、设计产能、项目执行进度与预计投产时间、投产后使用的主要工艺与技术、环保投入、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四)公司主要产品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生产的,应披露委托生产的原因、产品种类与产量及其占同类产品的比例、委托生产成本占比、质量控制措施、受托方基本情况及资质情况、公司与受托方的关联关系、公司与受托方之间的排他性协议情况等。第十三条??? 公司应结合生产成本要素构成,披露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动力及其采购模式、采购数量、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结算方式,并分析说明原材料或能源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出联产品、副产品、半成品、废料、余热利用产品等,影响重大的,应披露以下情况: (一)报告期内对外销售的,公司应披露相关产品的名称、主要应用领域、产量、定价依据、销售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自用的,公司应披露用途、用量及会计核算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研发创新机制,包括研发模式、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构成、报告期主要研发成果。鼓励公司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研发支出情况,包括研发费用明细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如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应披露资本化金额、相关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研发支出资本化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安全生产资质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以及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披露其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所使用场所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的办理情况以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履行的环境评价与环保验收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配置、环保投入、污染物排放许可办理情况、报告期内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因环保事项受到的行政处罚等。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资本性支出计划总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金额等。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衍生产品交易等金融手段应对主要原料或燃料价格波动风险的,应披露相关金融产品的持有目的、金额、风险敞口、可能承担的最高损失金额、套期保值效果,及相关会计政策、风险防范措施和内控制度。 公司采用阶段性储备等其他方式进行风险应对的,应披露相关措施的具体策略及报告期内实施情况,并量化分析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的,应披露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报告期内计提和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披露具体情况和原因。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化肥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化肥产品登记情况或评审进展、税收优惠、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政策、农业补贴政策,以及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农药生产的,应披露生产许可情况、农药产品登记情况、销售模式、退换货政策等。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日用化学品行业的,应披露生产资质及产品许可或备案的办理情况。公司应披露经营模式,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品牌模式、ODM模式、OEM模式,分类列示各种模式下收入金额及占比。公司应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直销、经销、代销、线上销售等,分类列示收入构成情况及收入确认政策。公司应披露品牌管理、防范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费用支出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品牌存在被侵权情形的,应披露对公司品牌声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民爆行业的,应披露生产及销售资质情况、定价策略与价格管制政策、生产销售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等。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化工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9〕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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