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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农林牧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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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教育业、影视业、农林牧渔业、化工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以上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农林牧渔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农林牧渔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农林牧渔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门类行业属于“农、林、牧、渔业”的公司。
农林牧渔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农林牧渔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
农林牧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
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响其经营活动的重大风险因素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如行业政策变化风险、疫病风险、环境保护风险、自然灾害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市场价格大幅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现金收付款风险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农林牧渔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土地政策、支农惠农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食品安全和环保政策等相关政策及其变化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拥有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许可、认证等及其有效期限与变化情况,并结合行业政策变化说明资质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农场或种植基地、林场、养殖基地、海域使用权的所有制形式及取得方式,签订合同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按交易对手方类型分类披露面积占比。公司通过与政府、村集体承包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或水域的,应当披露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标的面积、合同期限及租赁价格等。同时公司应结合合同期限等要素说明土地或水域是否存在使用权不稳定的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技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育种技术、新产品研发、先进种植养殖技术、疫病防控、药品残留控制、防虫害技术等,并披露主要技术优势及局限性。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的育种研发方式(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外包研发等)、研发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研发平台等,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水平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合作研发或外包研发的,应披露报告期内与合作方或外包方之间的合作或外包期限、合作或外包研发的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利益分配方式。公司还应披露合作或外包研发对公司核心技术的贡献情况以及公司对合作方或外包方的依赖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或其他类似业务模式的,应当披露公司与农户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选择程序、双方权利与义务、生产资料归属具体约定、劳动关系具体约定、风险分配具体约定、对农户的管理方式和约束机制、质量控制措施、病害防疫约定、纠纷解决机制等,如存在保底收益,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同时公司还应披露报告期内合作农户数量、与农户的交易金额等。
公司采用自繁自养(自主生产)模式的,应当披露公司质量控制机制、病害防疫措施、环保措施、成本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策略及报告期内价格变动情况,并区分销售渠道,分别披露销售量、销售收入和相应的成本构成及其变化情况。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除披露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采用经销模式的,应当披露与经销商的合作模式(买断销售或非买断销售)、各级经销商的数量、地域分布情况、与经销商的交易结算方式、结算价格的确定依据、对销售退回、销售返利、销售奖励(如有)的会计核算方法及账务处理方式; 
 (二)公司客户规模较小且较分散的,应当披露客户构成的稳定性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个人客户的获取方式、销售流程和结算政策; 
 (三)公司采取个人卡或现金结算的,应当披露相应原因及必要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个人卡相关结算业务的清理规范时点,存在坐支行为的,应当披露清理规范时点; 
 (四)公司存在线上销售业务的,应当披露公司主要线上销售渠道以及报告期内线上营业收入、毛利率、物流成本、退货率及同比增减情况。线上销售渠道的营业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披露以下行业具体会计政策和财务信息: 
 (一)结合相关协议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研发过程中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种猪、育苗等资源的会计确认政策,种质资源、品种使用权等资源确认为资产的,还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披露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依据; 
 (二)报告期末存货的明细、数量、金额,并结合生长周期、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关系、与农户合作合同等影响因素说明存货可变现净值确认方法和跌价准备计提、转回情况; 
 (三)结合公司经营模式和生物资产的生产周期、流动性、生长环境等特点披露公司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等会计政策,生物资产的盘点方法、程序和分类结果; 
 (四)区分自行繁育、外购等分项披露报告期末公司生物资产的数量、金额和淘汰率,披露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的确定依据,以及期末减值测试情况和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披露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及依据; 
 (五)生物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当披露公司对相关生物资产增量的成本归集、核算和结转方法,说明对应的成本结转方法与公司总体生物资产成本结转制度是否一致; 
 (六)结合公司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结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确认政策和时点。
第十四条???
报告期内公司单个新建产能项目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项目所在地、新建项目必要性、新增规模、建设期、达产期、补贴政策、资金来源及规模等,如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应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生产经营的季节性特征对生产经营、资金安排、人员安排、盈利指标的影响,并说明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披露土地、加工设备等生产要素或工具的季节性停用情况及相关会计确认政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和报告期内补助合计金额,并说明政府补助的持续性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十七条???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所在区域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如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或重大病虫害)、动植物疫情、生态污染(水源、土壤、水域、空气等)等的,应当披露损失金额、保险投保情况、实际或预计获得的赔偿金额,并说明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污染物处理设施配置情况、环保投入情况、污染物排放许可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环保处罚事项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措施以及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披露事故产生原因、受到处罚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同时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与食(产)品质量相关的纠纷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疫情管控制度及与疫情防治相关的技术;公司从事进口农产品业务的,应披露进口国家的疫情情况、进口食(产)品的检疫情况,以及针对疫情国家的食(产)品的处理措施、流程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产品投保情况、保险合同主要条款、报告期内赔付情况等。公司应披露公司利用期货或其他衍生品等金融产品进行风险规避的情况,并披露相关内控制度、报告期内与上述金融资产相关的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农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产品类别分项披露主要产品种植面积、亩产、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以及分析各项数据变动情况; 
 (二)主要产品定价方式,公司产品受国家最低收购价格保护的,还应当披露国家最低收购价格、公司的收购成本和销售价格; 
 (三)公司从事种业业务的,公司应当披露通过有关部门审定的品种的审定编号、品种类型、品种来源、品种权人、适宜种植区域、所处生命阶段等,并披露相关研发投入资金、研发时间、生产试验和田间栽培情况。公司以授权方式获得产品经营权的,应当结合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披露协议期限、许可费用、权利义务约定及是否独家授权许可。 
 公司应披露处于审定中的品种类型、审核状态、参试级别、预备试验年度、区域试验年度、生产试验年度、品种取得方式等。公司应披露主要种子质量执行情况,包括种子纯度、种子芽率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林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按照林种类别分项披露主要林种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蓄积量、采伐量、年度采伐限额、主伐年龄和轮伐期; 
 (二)按照自主造林、收购森林资源、合作联营等培育模式分项披露林木数量、金额和占比; 
 (三)结合公司资源环境和林种结构及产业政策,披露下一年度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更新方案,并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畜牧业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经营信息: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畜禽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产量、销售量与销售收入应按照生产资料及产物的性质分类披露; 
 (二)报告期内公司季度畜禽出栏量,以及报告期末存栏量; 
 (三)报告期内公司饲料总产能和总产量,并按照自产和外购取得方式分项披露饲料数量、金额、均价和质量控制措施,分析饲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四)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如有涉及乳制品生产的,应按季度披露报告期内产奶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下列渔业细分行业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应当按照主要产品类型分项披露不同养殖模式下产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二)从事水产捕捞业务的,应当披露捕捞作业的类型、主要场所、捕捞限额的情况,以及水产捕捞的主要品种、各品种的捕捞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毛利率。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农林牧渔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9〕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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