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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教育业、影视业、农林牧渔业、化工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现予以公告。以上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第一条???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影视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影视业务的公司,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本指引所称影视公司是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大类行业属于“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的公司,具体子行业包括“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 影视行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影视行业的公司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第三条??? 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适用本指引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股转系统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公司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应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第四条??? 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应对行业专业术语、专业背景、行业知识等进行必要的介绍和解释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风险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时引用相关数据、资料的,应保证引用内容充分可靠、客观权威,并注明其来源。第五条??? 公司应针对行业和自身特点,遵循相关性和重要性原则,于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行业政策变动风险、作品适销性风险、作品审查风险、重要作品的知识产权风险、税收合规性风险、核心团队或人才依赖风险、重要演职人员行为过失或个人影响力变化所致的经营风险、新媒体播出平台竞争风险、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影院物业租赁风险、作品无法如期上映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第六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经济及产业政策(包括地方性政策),以及公司全部业务的合规情况。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及审查期间上述行业监管及产业政策的变动情况,包括不限于资格准入、备案公示、内容审查、税收政策、发行管理、影视剧进出口、与演职人员相关的政策变动,并说明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业务开展所必须的相关资质。对于公司存在聘用境外主创人员、与境外影视公司合作事项的,应披露取得的审批情况。第八条??? 公司应披露所拥有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著作权资源的有关情况: (一)公司所拥有的著作权资源的储备与开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名称、权利取得方式(作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自动取得、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取得、通过著作权转让取得)。依法自动取得的应披露是否存在与其他著作权人共享著作权的情形以及共享的具体情况;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取得的应披露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形式(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通过著作权转让取得的应披露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现有著作权资源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披露减值测试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所拥有著作权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纷,应披露具体情况并分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将重要著作权许可其他方使用及向其他方转让的情况,包括被许可方/受让方、许可使用的内容(许可形式、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等)、转让的内容等。 (三)公司应披露针对盗版侵权的内控措施。 (四)公司可以披露著作权资源的开发及孵化能力,现有著作权资源的开发情况和开发规划。第九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核心团队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过往参与或合作的代表作品(项目)、具体职责、参与或合作方式,公司对核心人员的激励措施和其他稳定措施。第十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与公司合作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演职人员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上述演职人员合作情况,如合作方式、合作事项、合作期限、授权事项、排他性条款等,以及终止合作等变动情况、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二)报告期内上述演职人员在个人品德、生活作风、政治观点、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重大不当行为的,应披露对公司业务的具体影响。 (三)报告期内收购上述演职人员及其关联方公司股权的,应披露收购的具体情况,包括标的公司估值依据及其估值的公允性、业绩承诺和补偿方式(如有)、商誉或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减值摊销情况,收购后演职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安排。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披露下述重要财务数据及财务规范性事项: (一)会计准则适用。在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时,应披露公司适用《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情况。 (二)对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如存在多种业务类型、多种摄制方式以及承担多种职责的,应对收入分类披露:按照电影收入、电视剧收入、电视节目收入等业务类型披露;按照自制拍摄、联合摄制、受托摄制等制作模式披露,其中,联合摄制收入来源应进一步细分为执行制片方和非执行制片方;按照制作收入、发行收入、代理结算收入、投资分成收入等收入类型披露。 (三)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在披露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时,应详细披露影视作品制作、发行和分销等业务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其中,收入确认方法应包括确认依据、确认时点等要素;成本结转如果采用“计划收入比例法”或“固定比例法”,应披露具体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四)存货及其结转。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影视作品存货余额情况,如存在长期未结转的项目,应披露未结转原因以及减值测试情况。 (五)销售与采购情况。在披露公司的采购情况时,如存在对个人或者工作室的采购,应披露报告期各期对其采购内容、金额及当期采购占比、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六)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如存在账龄较长或余额较高的应收账款的,应披露其形成原因、与可比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收款周期、期后收款情况等,并分析对公司流动资金的影响。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并披露与公司纳税以及与代扣代缴所得税相关的内控制度。第十三条??? 影视剧作品相关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及以上的影视公司应详细披露公司作品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报告期内已完成及未完成的作品及其他典型作品的基本情况:名称、题材、播映时间、许可证号(备案号)、公司投资比例、著作权权属,作品所获主要奖项(如有)、播映平台等;如存在与在线平台合作的,应披露分成方式、播放模式(独播、网台联动、先网后台、先台后网)。 (二)作品团队情况。公司应披露主要作品的主要出品方、制片方(包括外协方)、发行营销方(如有)、院线方(如有)、播出机构等的名称,以及公司在作品中的职责分工和主要参与人员。 (三)公司作品存在联合拍摄的,应披露公司角色(执行制片方、非执行制片方)、联合拍摄单位、投资比例、获取利润方式等。 (四)报告期内公司作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时公司应当详细披露收入前五名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名称、合计收入金额及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合计成本金额及占公司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公司在该作品中承担职责,前述合计收入包括票房分账收入、发行收入、网络播放权许可收入、版权销售收入、相关衍生收入等。 (五)公司的制片管理体系、作品质量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 (六)作品计划情况(如有)。公司可披露下一阶段公司作品的拍摄计划,包括备案情况、预计开拍时间、预计发行或者上映档期、合作投资方及合作方式、拍摄或者制作进度、主创团队。 (七)对于报告期内成本占当期净利润50%以上的影视作品在申请发行许可证或者公映许可证过程中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情形的,应披露前述影视作品的相关成本费用及其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电影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制作电影的票房、与其他方的分成比例;公司应披露正在制作的电影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拍摄进度、预计投入及已投入的资金、拟投放渠道、预计放映时间。 公司从事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制作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制作电视剧部数和集数、各部电视剧的发行轮数;公司应披露正在制作的电视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预售情况(如有)。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从事电影发行业务的,应披露:发行模式(独立发行、联合发行、代理发行或协助发行等)、主导或参与发行影视作品数量、发行费用、实现票房和总体发行收入、投资收入(如有)。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院线业务的,应披露下述事项: (一)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如纯资产联结、资产联结为主加盟为辅、加盟为主资产联结为辅)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管理模式(如品牌管理、项目建设、内控管理、排片管理)、发展规划。 (三)所属影院布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属影院的数量、地域分布情况、各自的银幕数。 (四)收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平均票房分账比例、观影人次、银幕数量、单银幕票房产出。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影院投资经营业务的,应披露下述事项: (一)影院的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影院布局(自有影院及加盟影院的数量、影院地址、影厅数、银幕数、座位数、营业面积、剩余租期不足两年的影院的租赁期限与续租情况)、放映系统数量。 (二)报告期内的票房收入及增长率、观影人次及增长率、单银幕票房产出、单座位产出、非票收入构成。 (三)影院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影院租赁事项的合规情况及相关风险;公司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合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与实施情况;公司票务系统、影片放映、广告发布等事项的合规情况等。 (四)影院的票务情况,包括:售票渠道(如线下票务、网络平台、会员卡充值等)及其合作模式、现金收付情况、会员卡销售充值情况(如有)等。 (五)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新建和关停影院及银幕的数量、新建和关停影院的区域分布等,公司可以披露预计新建和关停影院及银幕的数量,新建和关停影院的区域分布等。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不同作品分别披露提供服务类型(如承制、营销等)、播出类型(如日播、周播、季播等)、期数、节目类型(如栏目剧、综艺)等。第十九条??? 从事艺人经纪业务的公司应披露公司签约艺人数量、艺人结构、报告期内解约艺人数量及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经纪业务范围、艺人培养方向等。艺人经纪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50%以上的公司还应披露核心艺人对公司的收入贡献、合作期限,以及公司经纪业务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相关风险的分析。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衍生品业务的,应披露主要衍生品名称、盈利模式、报告期各期衍生品收入构成、衍生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及变动原因分析。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核心团队:可以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 (二)演职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及其他影视专业人员等。 (三)作品:指以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电视节目、动漫、综艺节目及纪录片等艺术形式呈现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影视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9〕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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