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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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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2013年12月30日修改 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3〕43号 2013年2月8日发布 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
为了配合定向发行制度的优化调整,统一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
2020年1月3日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下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电子申请文件,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出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或补充的,应进行标示。
第八条???
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不予接收。
第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公告〔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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