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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0-27 深证上〔2019〕67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6〕442号)、2015年2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5〕85号)、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证上〔2015〕413号)、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证上〔2016〕637号)、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9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2019年修订)》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2019年修订)》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019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1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7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上述业务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医疗器械项目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情况,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于注册申请中的、涉及前述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所处的阶段、进展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申报创新医疗器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已获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注册证有效期,并注明是否为报告期内新注册、变更注册或者注册证失效; (三)上市公司采取特定商业模式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医院合作共建大型医疗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与仪器闭环销售、设备投放耗材盈利、销售产品同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与医院收费分成等,应当详细说明该商业模式的特征。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明确对医疗器械研发、临床试验和注册过程中所产生费用的会计政策并予以披露,明确在不同销售模式下对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政策并予以披露。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中重要产品的首次注册或者变更注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或完成临床试验; (二)已披露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如发生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终止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进入创新医疗器械审批流程; (四)在审评过程中被责令退回注册申请; (五)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 (七)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医疗器械研发、注册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上市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进入注册程序时应当及时披露。第七条??? 上市公司在美国或欧盟实施医疗器械注册时应当参照境内注册程序及时披露。第八条??? 上市公司披露本指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包括医疗器械名称、注册分类、临床用途等; (二)该医疗器械目前所处的注册审批阶段,以及后续所需的审批流程; (三)同类医疗器械的市场状况(例如同类医疗器械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等); (四)该医疗器械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销售额前十大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再申请续期,被吊销、注销或者到期失效的; (二)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30%以上或销售额前五大产品的销售均价出现大幅下跌,下跌幅度较年初超过30%的; (三)公司主要产品出现重大医疗事故或者产品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发生属于《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和二级的产品召回、出现较大范围的媒体质疑和安全投诉; (四)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被提起重大专利侵权诉讼,市场出现新的产品或者技术路线且对公司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本所或者公司认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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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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