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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等10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0-27 深证上〔2019〕67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深证上〔2016〕442号)、2015年2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深证上〔2015〕85号)、2015年7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深证上〔2015〕329号)、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深证上〔2015〕413号)、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深证上〔2016〕637号)、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2019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业务(2019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2019年修订)》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2019年修订)》 7.《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019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服务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产业链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1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7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互联网游戏业务包括互联网游戏的研发、发行和运营等业务活动。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结合公司所处的产业链环节、盈利模式和经营特点,充分披露各项业务的经营情况: (一)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指研发、发行及运营收入在游戏业务中排名前五的游戏,下同)的详细信息,包括主要游戏的名称、版号、所属游戏类型(端游、页游、手游等)、运营模式(自主运营、联合运营、第三方运营等)及对应的运营商名称、游戏分发渠道、收费方式(时间收费、道具收费等)、报告期内主要游戏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戏业务收入的比例; (二)按季度统计并披露主要游戏的运营数据,包括主要游戏的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量、ARPU值、充值流水等; (三)上市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游戏平台新增运营的游戏数量、报告期末运营的游戏数量、季度总用户数量、季度总活跃用户数量、季度游戏类型情况等; (四)披露报告期内主要游戏推广方式,投入的推广营销费用总额及占公司游戏推广营销费用总额、主要游戏收入总额的比例; (五)上市公司游戏业务涉及境外市场,且境外收入占游戏收入30%以上的,应当参考第(一)(二)(三)项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境外主要游戏的相关运营数据。第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结合业务的盈利模式、产品特点、收费方式以及公司承担的义务和风险,详细披露公司游戏开发和运营业务的收入确认、成本结转的具体方法; (二)详细披露报告期末存货及无形资产余额前五名游戏的合计账面余额及其占公司全部存货、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以及存货结转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如适用)。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结合游戏行业发展情况、公司游戏业务和产品运营情况,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包括行业政策变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单一游戏依赖风险、游戏产品生命周期风险、新游戏开发和运营失败风险、游戏平台吸引力下降风险等。第七条??? 上市公司开发或者运营的新游戏上线后的12个月内,累计已实现收入首次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该产品的运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充值流水、已确认收入、统计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提示等。第八条??? 上市公司开发或者运营的主要游戏月度充值流水较前三个月的月均值下降首次达到50%以上时,应当及时披露该产品该月度的运营情况,包括用户数量、活跃用户数、付费用户数、ARPU值、充值流水等,并分析月度充值流水大幅下降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及相应的风险。第九条??? 上市公司在进行各类市场宣传活动前,应当审慎评估活动中拟发布信息的重要性,如信息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且时间不得晚于市场宣传活动的时间。 因市场宣传活动需要,上市公司在非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相应澄清或者说明公告。 本条所称“市场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者其他类型的公开活动,以及通过网络(包括微信、微博、博客、论坛、跨平台通讯软件等)媒介发布相关信息等。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其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9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证上〔2015〕413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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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9〕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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