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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9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2月26日《关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通知》发布 根据1998年8月10日《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 根据199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证券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以下简称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所会员。 特别会员的管理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三条??? 1.3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四条??? 1.4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等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五条???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章程、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等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1.6 会员开展本所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管理,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一节 会员资格管理 第七条??? 2.1.1 经依法批准设立,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一)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 (五)承认并遵守本所章程及业务规则;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2.1.2 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设立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公司章程;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八)境内外控股子公司的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 (九)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第九条??? 2.1.3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本所同意接纳的,向该机构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自同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条??? 2.1.4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变更后的章程; (六)会员资格证书;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2.1.5 会员名称变更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2.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责令关闭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批准解散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义务的; (五)会员决定终止其会员资格的; (六)不再符合本所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决定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2.1.7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或者决定书; (三)会员资格证书; (四)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四条??? 2.1.8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第十五条??? 2.1.9 会员未按本规则第2.1.6条规定申请终止会员资格的,本所可以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书面通知该会员。 会员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第十六条??? 2.1.10 本所同意终止会员资格申请或者决定取消会员资格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自同意或者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第十七条??? 2.1.11 本所注销会员资格的,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交清费用。第十八条??? 2.1.12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托管方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对所托管的证券交易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确保会员遵守本所规定,承担相关义务。第二节 会员代表和会员业务联络人 第十九条??? 2.2.1 会员应当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与本所进行沟通,并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会员代表的工作。第二十条??? 2.2.2 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人若干名。会员业务联络人根据会员代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准确、完整地接收本所发布的各类通知和信息,并按规定提交本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办理会籍、席位、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业务; (三)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建设、改造及测试工作; (四)办理与本所相关的会员交易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及客户管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业务; (五)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职责和公告义务;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 2.2.3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由会员向本所推荐产生。 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推荐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文件; (三)拟推荐人员的联络方式。 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会员推荐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三)项文件及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2.2.4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推荐文件齐备的,本所自收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本所根据需要对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第二十三条??? 2.2.5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更换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不予更换的,本所可以要求更换。第二十四条??? 2.2.6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当向本所提交本规则第2.2.3条所列的文件。第二十五条??? 2.2.7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直至会员推荐新的会员代表。第三节 报告与公告 第二十六条??? 2.3.1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会员向本所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2.3.2 会员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本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第二十八条??? 2.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 (一)会员根据本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四)、(六)、(七)、(八)项提交的文件发生变更的; (二)会员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及变更分支机构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的; (三)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单笔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五)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六)会员或者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会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2.3.4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发生重大业务风险,影响市场交易的; (二)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进入风险处置,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等处置措施的; (五)发生其他影响会员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的。 会员发生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第四节 会员收费 第三十条??? 2.4.1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2.4.2 会员拖欠本所相关费用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 2.4.3 会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交纳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 席位、交易单元与交易权限管理 第三十三条??? 3.1 会员应当取得并至少持有一个本所席位。第三十四条??? 3.2 会员可以通过向本所购买或者从其他会员受让的方式取得席位。 会员取得的席位不得用于出租和质押,也不得退回本所。第三十五条??? 3.3 本所对席位实行总量限制。第三十六条??? 3.4 会员取得席位后参与证券交易的,应当向本所申请设立交易单元,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第三十七条??? 3.5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将交易单元以本所认可的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会员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切实加强交易单元管理,要求使用人严格遵守交易单元使用相关规定,合规参与交易。第三十八条??? 3.6 本所根据会员下列情况,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通过交易单元对会员交易权限实施管理: (一)业务范围; (二)市场风险承受程度; (三)交易及相关系统状况; (四)内部风险控制; (五)人员配备; (六)遵守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九条??? 3.7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时,可以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本所交易的品种、方式及规模。第四十条??? 3.8 席位与交易单元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第四章 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4.1 会员开展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业务合规、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对自身及客户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异常交易与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第四十二条??? 4.2 会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和执行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与客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客户资料提供、账户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客户委托拒绝及委托关系解除等作出约定。第四十三条??? 4.3 会员与客户建立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交易需求、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根据了解的信息、交易合规情况等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对各类金融产品还应当了解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等金融产品合同关键要素,投资顾问、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等相关主体以及金融产品审批、备案等相关信息。第四十四条??? 4.4 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第四十五条??? 4.5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文件资料,防止出现遗失、毁损、伪造、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第四十六条??? 4.6 会员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4.7 会员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通过证券自营账户进行,并自证券自营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会员不得将证券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借用他人账户开展自营业务。第四十八条??? 4.8 会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自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四十九条??? 4.9 会员进行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交易时,应当对每一笔申报所涉及的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合规性核查,确保交易指令符合本所规则的规定,及时识别和防范业务风险。交易指令应当有自营与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核查。 会员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交易业务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并向本所报告。第五十条??? 4.10 会员通过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将其开展产品业务创新的具体情况、投资顾问、账户实际操作人、实际受益人相关主体等有关文件资料报本所备案。第五十一条??? 4.11 会员应当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不得为他人违法违规使用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提供便利,发现账户存在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或者使用情况与报送情况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核查并向本所报告。第五十二条??? 4.12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证券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第五十三条??? 4.13 会员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建立研究报告的质量审核机制和发布程序,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市场并导致相关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第五十四条??? 4.14 会员开展港股通等跨境业务,应当遵守本所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和客户管理,向客户充分揭示跨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 4.15 会员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十六条??? 4.16 会员开展证券承销保荐、证券发行、证券受托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所相关规定,防范业务风险。第五十七条??? 4.17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对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各项业务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五十八条??? 4.18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参与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技术培训。第五章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 第五十九条??? 5.1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按照“事前认识客户,事中监控交易,事后报告异常”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客户合法合规地参与证券交易。第六十条??? 5.2 会员应当制定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与流程,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健全组织架构和岗位设置,完善内部培训、监督考核、监管协同等机制,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自查。第六十一条??? 5.3 会员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时,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及其账户交易权限,对客户的每一笔委托所涉及的交易资格、资金、证券、价格等内容进行核查,查验资金、证券是否足额,确保客户委托符合本所规则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5.4 会员应当完善交易监测监控系统,设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识别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 对监测监控中发现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及时分析。经判断确认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会员应当告知、提醒、警示客户,要求其合法合规交易。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对于客户出现账户资产规模、交易金额异常放大等可疑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核查分析,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六十三条??? 5.5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拒绝接受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一)客户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者会员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二)客户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 (三)客户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四)客户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5.6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明确交易监控重点,针对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证券、重点分支机构,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交易监测监控和管理。第六十五条??? 5.7 会员应当妥善留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记录,定期汇总分析监控重点管理台账。第六十六条??? 5.8 会员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管协同制度与流程,配合本所调查,按照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客户资料。 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会员应当及时传达客户,协同本所完成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客户交易行为。 会员在协同本所进行自律管理的过程中收到本所监管文件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文件要求进行处理。第六十七条??? 5.9 本所建立会员客户管理效果评价机制,对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协同本所监管、重点监控账户交易行为管理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 本所将根据评价结果等对会员开展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并可根据评价结果或者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六十八条??? 5.10 本所对遵守和执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定表现突出的会员,可以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表彰或者激励。第六章 客户适当性管理 第六十九条??? 6.1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客户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客户分类与本所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管理机制,充分了解客户和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本所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引导客户理性投资。第七十条??? 6.2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根据客户的财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因素,评估客户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会员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客户信息及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第七十一条??? 6.3 会员应当了解拟向客户提供的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性质、风险特征、业务规则等,并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第七十二条??? 6.4 会员应当对客户与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进行匹配,根据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投资目标等因素,确定适合参与的客户类别与范围,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本所产品或者服务与其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第七十三条??? 6.5 会员向客户提供本所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向其详细介绍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本所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特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对于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持续跟踪其交易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其揭示交易风险,引导其理性投资。第七十四条??? 6.6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客户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第七十五条??? 6.7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准入条件实行投资者准入,并将准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准入条件的客户,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本所产品或者服务。 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第七十六条??? 6.8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第七章 投资者教育管理 第七十七条??? 7.1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十八条??? 7.2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将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各项业务环节,设置投资者教育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监督考核机制,做好员工培训,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第七十九条??? 7.3 会员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 (一)证券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所业务规则; (二)证券投资知识和投资技能; (三)证券产品、业务及其风险特征; (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五)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 (六)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与维护; (七)有关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市场形势和投资者结构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内容,确保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第八十条??? 7.4 会员应当结合投资者分类情况,针对新入市、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定年龄阶层的投资者等,从证券业务与投资产品的基础知识、业务或者产品特点、投资风险与收益形式等方面,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八十一条??? 7.5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在主张赔偿救济、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依法行使权利时提供相关支持与便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八十二条??? 7.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开展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组织安排工作。第八十三条??? 7.7 本所对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并开展评估,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第八章 证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八十四条??? 8.1 本所对本所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和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享有专属权利。会员使用本所证券交易信息,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签订使用协议,并遵守本所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八十五条??? 8.2 会员应当通过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认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证券交易信息。第八十六条??? 8.3 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证券经纪网上交易等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布证券交易信息,供开展证券交易的客户使用。第八十七条??? 8.4 未经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许可,会员不得以下列方式使用证券交易信息: (一)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开展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 (二)有偿或者无偿提供给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三)在营业场所、证券经纪网上交易等客户交易平台外使用; (四)本所业务规则或者其他授权协议禁止的其他使用方式。第八十八条??? 8.5 会员应当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并且明确告知客户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会员发现客户使用证券交易信息时存在损害本所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本所报告。第九章 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八十九条??? 9.1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与本所接口部分的建设、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第九十条??? 9.2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性能、容量及扩展能力应当与其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第九十一条??? 9.3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签订协议。第九十二条??? 9.4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并按要求参与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组织的测试,及时报告测试情况。 会员对其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得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十三条??? 9.5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中实现对交易委托有效性的核查及对客户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等功能,确保向本所发送的交易申报符合本所交易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第九十四条??? 9.6 会员应当建立和落实交易及相关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第九十五条??? 9.7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备份系统和备份通信线路,并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事故或者灾难发生后备份系统和备份通信线路可以正常使用。第九十六条??? 9.8 会员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及时备份和异地保存。第九十七条??? 9.9 会员应当定期检查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的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第九十八条??? 9.10 会员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九十九条??? 9.11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第一百条??? 9.12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连接的安全。未经本所或者本所设立、授权机构同意,会员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一百零一条??? 9.13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加强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并按照本所要求报备相关信息。第十章 纠纷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10.1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客户投诉,承担客户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并按照本所要求将与交易相关的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所报告。第一百零三条??? 10.2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第一百零四条??? 10.3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妥善处理并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第一百零五条??? 10.4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第一百零六条??? 10.5 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造成的重大交易异常情况,会员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本所要求,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置。第一百零七条??? 10.6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提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11.1 本所对会员及其客户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第一百零九条??? 11.2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遵守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一十条??? 11.3 本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证券交易、业务经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11.4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采取口头问询、限期说明情况、要求现场说明情况、专项调查等调查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11.5 会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会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书面警示; (四)限制账户交易; (五)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11.6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员业务联络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第11.5条第(一)、(二)和(三)项自律监管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 11.7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监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开户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第一百一十五条??? 11.8 会员收到监管机构监管文件的,应当保密,未经相关监管机构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与该监管文件无关的第三方。第十二章 纪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12.1 会员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四)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五)取消交易权限; (六)取消会员资格。 本所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应派出机构。 会员受到第一款第(四)、(五)、(六)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七条??? 12.2 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前款规定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累计三次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可以同时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第一百一十八条??? 12.3 本所在作出本规则第12.1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第12.2条第一款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载明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12.4 本所作出本规则第12.1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项,第12.2条第一款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有关复核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 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13.1 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境外证券交易所为参与本所交易在境内设立的交易服务机构、符合参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定的期货公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符合本所有关技术系统及相关设施、业务与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要求的,可以成为本所其他交易参与人,通过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应当参照执行本规则有关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客户交易行为与适当性管理、证券交易信息管理、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等规定,并建立与本所的业务联络、重大业务风险与技术事故报告等制度。 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参照本规则有关会员监督检查、纪律处分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13.2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会员:指本所按照本规则规定接纳的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二)特别会员:指本所接纳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交易单元:指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四)证券交易:指证券及证券衍生品交易。 (五)异常交易行为: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证券交易信息: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依照一定规则在本所集中交易产生的,经本所加工形成的有关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证券指数、交易数据和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信息。 (七)重大技术事故:指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重大技术事故。 (八)交易及相关系统:指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和备份系统等相关系统。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定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13.3 本规则制定需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时亦同。第一百二十三条??? 13.4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13.5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会〔2019〕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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