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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业务等8件行业信息披露指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9-10-27 深证上〔2019〕67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544号)、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证上〔2017〕707号)、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3.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2019年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9年修订) 6.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2019年修订) 7.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2019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7日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上市公司土木工程建筑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视同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来源;涉及专业术语,应当对其含义做出详细解释。第五条??? 上市公司除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第六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说明与土木工程建筑行业相关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业发展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并说明对公司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上市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市场竞争格局、公司的市场地位;上市公司在品牌、专业技术、项目管理及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三)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行业资质类型及有效期,报告期内相关资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影响及应对措施,下一报告期内相关资质有效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四)上市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不同模式的特有风险、定价机制、回款安排、融资方式、政策优惠,及报告期内业务模式的变化情况。 (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完工(已竣工验收)项目的总数量、总金额以及完工重大项目的验收、收入确认、结算和回款情况。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当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及归属、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安排。 重大项目,是指项目金额占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项目。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不同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数量、项目金额、累计确认收入、未完工部分金额。公司需披露未完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业务模式、开工日期和工期、完工百分比、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应收账款余额。项目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重大差异的(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还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公司重大项目采用融资合同模式并涉及后续运营的,还应当披露特许经营、运营期限、收入来源及归属、保底运营量、投资收益的保障措施等主要安排。 (七)上市公司应当汇总披露存货中已完工未结算项目的情况,包括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公司需披露已完工未结算重大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已办理结算的金额、已完工未结算的余额,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还应当说明长期未结算的原因及预计损失。 (八)上市公司开展境外项目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境外项目涉及的汇率风险等特殊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境外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区域分布情况,并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名称、金额、业务模式和完工情况,鼓励公司按照上述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融资途径(如银行贷款、票据、债券、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披露报告期末各类融资余额、融资成本区间、期限结构等。 (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质量控制体系、执行标准、控制措施及整体评价。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并说明可能产生的工程回款、收入确认及诉讼仲裁等风险。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安全生产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披露影响及应对措施,涉及重大风险的,应当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第七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财务报告附注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依据自身业务模式和结算方式对收入确认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并披露行业特殊的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点、核算依据等,如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还应当详细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按照不同业务模式对应收款项的确认、回款条件、坏账计提政策进行详细披露。 (三)若单个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总额比例超过10%且账龄三年以上的,应当在应收账款附注中详细披露该应收账款较高的原因并提示回款风险等。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的以下经营情况: (一)新签订单数量及金额、截至报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数量及金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数量及金额。 (二)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业务模式、开工日期和工期、工程进度、收入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应当披露合同金额和业务模式,鼓励按照上述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行业经营性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当期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第十条??? 上市公司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公司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重大项目的,还应当披露联合体的相关信息,并在联合体的合作模式确定时及时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收入分成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公司还应当评估并披露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因素对该项目的影响。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大项目已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披露重大项目合同的各方基本情况、合同金额、业务模式、施工期限、结算条件等重要合同条款。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重大资金问题、重大用工问题,以及中止和撤销等可能导致影响项目或合同收入30%以上的情况的,应当说明影响及后续安排。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本指引中个别条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披露内容或者不披露相关内容,但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同时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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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19〕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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