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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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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项 目

期初数

期末数

投资金额

减值准备

投资金额

减值准备

国债投资        
金融债券投资        
企业债券投资        
证券基金投资        
其 他        
合 计        
按投资总额计提跌价准备的,可不分类列示跌价准备数额。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总额及资料来源(若报表截止日是法定公休日,应披露报表截止日最近一个交易日市价,下同)。

  (二)分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出资金的期初数与期末数。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应收保费:

1、按帐龄分类的应收保费 

帐 龄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金额

比例

坏帐准备

金额

比例

坏帐准备

             

合计

           

  2、按险种分类的应收保费

险种
大类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金额

比例

坏帐准备

金额

比例

坏帐准备

             

合计

           

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四)按分保公司、帐龄披露应收分保帐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应收分保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五)按类别、期限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与期末数。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额列前十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
单位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帐面价值

减值准备

所占股
权比例

帐面价值

减值准备

所占股
权比例

             
合计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长期债券投资:

债券种类

面 值

应计
利息

未摊销的
折价及溢价

合 计

年利率

减值准备

国 债 上 市 期初数            
期末数            
非上市 期初数            
期末数            
其他债券 上 市 期初数            
期末数            
非上市 期初数            
期末数            
合 计 期初数            
期末数            
减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 期初数            
期末数            
长期债券投资 期初数            
期末数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处理抵债物资和其他长期资产:

类别 期初数 期末数
帐面价值

减值准备

帐面价值

减值准备

         
合计        

  上述资产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九)披露境内、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应付款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应付款:



逾 期 时 间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小计

   



逾 期 时 间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小计

   
       

合计

   

  (十一)披露未逾期应付保户利差的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应付保户利差:

逾 期 时 间

期 初 数

期 末 数

     

合计

   

  (十二)按类别、期限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

期 初 提 存 数

前期未决、本期已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数

期 末 提 存 数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类别

期初提存数 期末提存数
     

合 计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责任准备金:

类 别

期初提
存数

本期已到结算损益年度业务转回数

期 末 提 存 数

前期业务提存数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合 计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寿险责任准备金:

类 别

期初
提存数

期 末 提 存 数

前期业务提存数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合 计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类别

期初
提存数

期 末 提 存 数

前期业务提存数

本期新增业务提存数

       

合计

     

  (十八)披露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有异地承保业务的,披露异地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十九)披露与追偿款收入相关的赔款事故发生时间等重要事项。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业务、非法定分保业务的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收益:

项目内容

债券投资收益

股权投资收益(成本法)

股权投资收益(权益法)

股权转让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合 计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            
上年度合计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            
本年度合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6、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帐面资产

实际资产

帐面负债

实际负债

流动性项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非流动性项目

期初数        
期末数          

合计

期初数        
期末数        

实际偿付能力

期初数  
期末数  

  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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