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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公司编制财务报表附注,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买入返售证券的计价方法和收益确认方法;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四)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五)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六)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 (七)总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八)各类保费业务收入采用的确认方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资:
(二)分境内、境外同业列示拆出资金的期初数与期末数。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应收保费: 1、按帐龄分类的应收保费
2、按险种分类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四)按分保公司、帐龄披露应收分保帐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应收分保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在本项目注释中说明。 (五)按类别、期限披露买入返售证券期初数与期末数。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额列前十位的长期股权投资: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长期债券投资:
上述投资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处理抵债物资和其他长期资产:
上述资产有市价的,应披露报表日市价及资料来源。 (九)披露境内、境外同业拆入资金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应付款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应付款:
(十一)披露未逾期应付保户利差的期初数与期末数,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应付保户利差:
(十二)按类别、期限披露卖出回购证券款期初数与期末数。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决赔款准备金: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责任准备金: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寿险责任准备金: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十八)披露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的保费收入;有异地承保业务的,披露异地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人身保险公司还应披露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十九)披露与追偿款收入相关的赔款事故发生时间等重要事项。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业务、非法定分保业务的分出保费、分保费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资收益: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业务类别(如原保险、再保险业务)、业务所在地理区域等披露保费收入的来源情况。 6、保险公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偿付能力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保险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贷款,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二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此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