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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已被废止 失效日期:
2000-04-25
历次修订信息: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会员,指经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获得进场交易资格的工商企业、经纪公司和金融机构等。会员分全权会员、一般会员。全权会员指在交易所内既自营又代理交易的会员。一般会员指在交易所内仅代理或仅自营交易的会员。第三条??? 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入会单位的资格,调查其资信和经营情况,对申请入会的企业做出答复。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交易所工作人员和会员代表共同组成。第二章 会籍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商业信誉好,未有被其他交易所除名或严重违法记录。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的推荐书,开户行的资信证明; 4、企业章程、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机构和代理业务机构设置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的会计师稽核鉴证的最近二年的有关财务报表。 6、交易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递交申请表须说明下列内容: 1、企业业务经营种类、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申请入会的理由; 3、拟成立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交易业务计划; 4、交易所需申请入会单位说明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入会单位的申请表等有关文件后在三十天内答复是否接纳其为交易所会员。第八条??? 对被批准为交易所会员的单位,由交易所发出通知,发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公告。第九条??? 按交易所章程规定,被批准为交易所会员的单位须在接到批准通知后15天内,将会员席位费及基础保证金汇入交易所帐户。第十条??? 凡交易所的会员,应于每月8日前,按交易所制定的统表格填报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交送交易所。第十一条??? 会员应单独设置完备的交易帐簿,并将其与交易有关的凭证、单据、表册置于营业场所,以备交易所检查或查询。第十二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在10天内向交易所报送情况报告书(一式二份): 1、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交易所的业务负责人变更; 2、单位法定地址及营业处所变更; 3、单位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其他须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 会员可转让席位退会,但须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第十四条??? 交易量达不到一定数额,排名居后会员,劝其退出交易所。具体数额、名次另行规定。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会员可向交易所按每大类商品申请下列经营业务: 1、自营业务; 2、代理业务; 3、全权交易业务(既自营又代理)。第十六条??? 会员可申请办理代理业务,但需提供代理章程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核准会员在交易所内的业务范围。会员只能从事交易所核准的业务。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不得私下成交,亦不得将代理业务私自对冲。第十九条??? 会员应设置固定营业场所。第四章 出市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可委派若干名出市代表,但每场交易限二人入场。第二十一条??? 会员出市代表须经交易所培训,通过考核并注册登记后持证入场。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最迟于入场前一日,凭交易员资格证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到交易所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 会员辞退或更换出市代表,须报交易所备案,并注销被辞退的出市代表资格。第五章 仲裁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及出市代表在交易中发生纠纷和违约、违规行为,交易所有监督、调解、仲裁与处罚权,具体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仲裁与处罚暂行条例》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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