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行为,支持引导红筹企业更好地发展,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但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创新试点企业。
第三条???
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红筹企业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红筹企业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红筹企业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中应明确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类型。红筹企业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时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境内上市后不得变更。
第五条???
红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按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由境内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应在发行上市安排中明确会计年度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未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应提供充足理由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红筹企业,无需提供母公司层面财务信息。
第九条???
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在执行《15号文》时,在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和使用的情况下,可基于简便性原则对以下特定信息予以分类汇总或简化披露: 
 (一)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子公司信息时,需要按要求披露重要的子公司信息,对不重要的子公司可以分类汇总披露。 
 在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时,应考虑子公司的收入、利润、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占合并报表相关指标的比例,以及子公司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等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 
 公司确定子公司是否重要的标准应予披露,并且不得随意变更。 
 (二)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应收款项信息时,可以分类汇总披露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款项相关信息,包括期末余额汇总数及占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三)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在建工程信息时,需要披露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转入固定资产金额、本期其他减少金额、期末余额,对于不重要的在建工程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四)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开发支出时,需要披露重要开发支出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对于不重要的开发支出项目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政府补助信息时,可以按性质分类汇总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红筹企业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应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其他财务信息。差异调节信息与补充财务信息,以及按照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为充分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红筹企业境内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在境外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在其境内上市财务报告中也应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20〕20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0年修订)   下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2号——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34.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