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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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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
?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根据《立法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控制发文数量,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证监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 二、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内容综合性较强的,由会领导指定主要起草部门,或者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起草。证监会内设部门、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三、起草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说明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对有关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进行把关。
? 四、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市场主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会领导批准。
? 五、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内核处室或法律小组的审查把关作用,由本部门公职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员承担法律内核职责。起草部门法律内核处室或法律小组应当从立法必要性、功能定位、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冲突、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要求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 六、起草部门起草完毕后,应当制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正式函送法律部进行合法性审核。
? 七、法律部对起草部门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 八、法律部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等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三)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 九、法律部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应当予以修改的,提出明确修改意见;(三)认为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 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合法性审核后,起草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 十一、对于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证监会起草、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以证监会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先送法律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请国务院批准。
? 十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报请会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立法说明。
                                        中国证监会
                                         2020年0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期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制定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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