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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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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0号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19年11月18日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令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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