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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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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历次修订信息:根据2019年10月18日《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修订
各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现予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相应更新《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各相关市场参与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9年修订)》(详见附件)自2019年10月28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揭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港股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二条???
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第三条???
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四条???
四、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五、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六、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七条???
七、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第八条???
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九条???
九、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第十条???
十、提示投资者注意,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第十二条???
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第十四条???
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十五条???
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第十六条???
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二十、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二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二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二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二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第二十七条???
二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第二十八条???
二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第二十九条???
二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第三十条???
三十、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第三十一条???
三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
三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第三十三条???
三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三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三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
三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三十七、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港股通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19〕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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