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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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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转换企业经

营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中得到

恢复并有了较快发展,今年以来,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体

会议精神的指导下,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但由于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督体

系还不健全,证券市场的操作经验不足,投资者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一些地方推行股份

制改革和发展证券市场存在着一哄而上的倾向,加之证券市场管理政出多门、力量分散和

管理薄弱,使证券市场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有

关政策,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

展,国务院已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证监会)。这是深化改革,完善证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保障证券市场健康

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和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

  (一)证券委是国家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

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

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归口管理证监会。

  (二)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由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按事业单位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证券委的授权,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规则;对证

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股票自营业务进行监管;依法对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以及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监管;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会同

有关部门进行证券统计,研究分析证券市场形势并及时向证券委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关于证券工作的职责分工是:国家计委根据证

券委的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证券计划;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

构,同时报证券委备案;财政部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从事与证券业

有关的会计事务的资格由证监会审定;国家体改委负责拟订股份制试点的法规并组织协调

有关试点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当地政府归口管理,由证监会实施监督,设立新

的证券交易所必须由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现有企业的股份制试点,地方企业由省

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央企业由国家体改委

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新建和在建项目的股份制试点审批办法另行下达。

  (四)要充分发挥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分层次的,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二、严格规范证券发行上市程序

  为了确保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质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证券的发行

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股票发行、上市的程序是:经过批准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证监会认可的资产

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核后,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提出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申请,地方企业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国家下

达给该地的规模内审批;中央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商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

府在国家下达给该部门的规模内审批;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进行资格复审后,由上

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批准,报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委),十五

日内无异议即可发行。何时上市,由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委员会确定。

  股票发行要借鉴境外成功经验。目前,可试行在每一个公司股票发行之前,无限量发

售只收工本费的一次性认购表,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公开抽签,中签后再交款购买股票的办

法,或者试用国际上通用的其他办法。

  证券委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注意研究解决股票发行、上市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

验,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把试点工作做得更好。

  (二)其他证券发行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国债由财政部负责;金融机构债券、投资

基金证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由国家计委负责审

批;中央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地方企业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

券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证券的发行必须按上述程序和职责分工,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经过严格财务审核、

信用评级,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严掌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突破规模。在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主体和代理单位可自主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

   三、关于一九九三年的证券发行问题

  一九九三年证券的发行规模,由证券委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结合全国经济发展

情况提出计划建议,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规模,

由国家计委会同证券委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

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各选择一两个经过批准的股份制企业,进行公开发行股票的试点(

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经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试点企业的数目);对一九九二年未经国家批

准擅自公开发行股票、信托受益证券和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发行内部股权证的地区,必须进

行清理整顿并写出报告,经证券委审查合格后,再下达规模。债券的利率政策应当统一,

对少数部门和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四、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

  为了更多更好地筹集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要逐步加快开放步伐,

在加强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投资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信托受益证券等新品

种的试点,丰富、活跃证券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债券二级市场。要继续做好人民币特

种股票(B股)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有关法规尚不完善,各有关部门在制定

与证券市场有关的对外开放政策时,要事先与证券委研究。选择若干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

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进行,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

其是。

  五、抓紧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健全法规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近期,证券委要组织有关方面抓紧完成《

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规定》(国家体改委和证监会牵头),《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证监会和证

券业协会牵头),《股票发行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证监会牵头)等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

国家体改委要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证券法》的起草工作。上述法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

发布实施。

  六、研究制订证券市场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

虽已初具规模,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证券委要组织各有关

方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

基础上,研究制订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断加强和改善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

控,积极发挥证券市场对资金配置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努力克服并限制其自身的弱点和消

极面,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机构以

及全国证券交易系统的自身建设。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证券专业人才。要建立证券

市场的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积极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学习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

  七、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秩序、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

安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对突破国家计划规模或

违反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要严肃处理。要坚持两手抓,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

在股份制企业设立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和证券从业人员及会计、律

师等人员利用职权违法违纪、营私舞弊的行为。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经济犯罪分子要坚决

予以打击。

  为了防止出现管理工作的脱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证券委的统一部署和上述分工,

各司其职,切实加强证券市场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指

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证券工作,并将名单报证券委,抄送证监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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