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 国发[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有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方面

还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有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现就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要求和期限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工作总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

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

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公司经认

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进行自我规范,凡在规定限期内(1996年12

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在规定限

期内仍未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重新登记,应依法变更登记为其他类型的企业,

其名称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规范工作既要抓紧进行,又要防止走过场。在规范过程中,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可不

再增补;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在规定限期内

达到要求。

  (二)公司注册资本要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并为实缴资本。以上年末公司资产负

债表为准许进行验资。未达到最低限额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补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应载明的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

规定限期内修改完善。

  (四)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的任

职条件和产生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达

到。

  (六)公司的资产评估、验资应符合《公司法》规定,不符合的要在规定限期内

改正。

  此外,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

依照《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其组织、规范其行为。

三、重新登记和组织指导

  (一)关于重新登记。

  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须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重

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重新登记所需要的文件;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应向

原公司审批机关备案。重新登记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

门规定。

  各级公司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切实做好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记工作,并将重新登记情况

定期提供给负责组织指导工作的部门。

  重新登记时,未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按规定收取有关工本费;变更

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比照变更登记规定收取变更登记费。除此不得收取其

他费用。

(二)关于组织指导。

  全国的组织指导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务院证券委等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组织指

导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

指导,抓好落实,保证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下一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6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