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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到期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证券经营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45天前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换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除申请书外,其他材料须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2、近三年外汇业务及外汇收支情况总结; 3、由外汇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外汇资本金验资报告; 4、经审计的近三年外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营业执照; 6、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7、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8、机构代码证; 9、公司章程; 10、公司高管人员简历; 11、公司组织结构图; 12、公司内控制度; 13、公司营业网点介绍; 14、外汇账户对账单; 15、近三年无违规记录承诺函。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境外账户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开立的外币账户使用范围限于:(1)境外发债、借款所筹资金暂时存放境外;(2)偿还外债之前将偿债资金暂时存放境外;(3)境外同业存款;(4)办理自营或者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业务;(5)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用途。 报送材料: 1、开户申请书(包括开户行名称、所在地、开户行的资信情况、账户币别、账户性质、账户的使用范围和账户的使用期限等); 2、证明开户用途的文件; 3、境外账户所涉及的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 4、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营业许可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开立资本金账户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开户书面申请; 2、合资协议(或合同); 3、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 4、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股东认购境内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可持认购股份协议书、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资本金账户结汇 (一)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将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1、结汇书面申请;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境外股东受让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转让方为境内机构的,应在取得受让方外汇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等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手续。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需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1、购、付汇书面申请; 2、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3、经会计事务所出具公司利润发生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的审计报告; 4、公司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决议; 5、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的备案文件将作为今后外方股东利润购、付汇必备申请材料。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向境外股东支付股份转让款项购、付汇 发生股份转让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自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股东向境内机构转让股份,受让方申请向境外投资人支付转让款项的,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购、付汇书面申请;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所得税完税凭证; 5、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 经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批准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购、付汇核准。 1、购、付汇书面申请;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外经贸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所得税完税凭证;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6、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上市发股 境外上市发股前登记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初步招股说明书; 5、第3条或者第4条规定的有关资金调回境内的计划;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上市发股后登记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发行股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发股后登记手续: 1、境外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 2、发股前登记表; 3、正式招股说明书; 4、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的核准件、有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 5、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本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