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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扩展到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办法》采用核准制而非审批制,重点对商业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10%。《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券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并且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中国法院网) 金融债券发行增加新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