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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13日??? 财库[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实现地方财政由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向市场监管的职能转变,财政部决定,近期对各地保管的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清理、销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 1.定向债券收款单。1994年至2000年我部连续7年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了定向债券,为满足发行需要,我部统一印制了收款单发放至各地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停止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债券,各地保管的剩余收款单已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 2.国债代保管凭证。为加强国债市场监管,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在1997年4月下发的《关于进行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清理工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8号)中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停止开具新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并要求各地财政厅(局)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使用的剩余凭证一律封存,妥善保管。上述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大部分剩余国债代保管凭证至今未予销毁。 ???二、具体工作要求 ??? 为确保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 1.对本地区保管的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做好登记造册。如果此次国债代保管凭证清理结果与1997年上报财政部的数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 ??? 2.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填制“×××财政厅(局)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及“×××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见附件),连同销毁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 3.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销毁程序,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下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6]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公证书(附销毁情况记录表)报财政部备案。 ??? 4.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账务清理工作最迟于2001年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销毁工作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 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清理销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目前,各地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较大,给清理、销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请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于年底前顺利完成。 ??? 附件:一、×××财政厅(局)定向债券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 ????????? 二、×××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