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塔石广场重整之质量控制”的执行合同。
鉴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塔石广场重整之质量控制”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塔石广场重整之质量控制”执行合同,金额为$1,357,110.00(澳门币壹佰叁拾伍万柒仟壹佰壹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527,765.00 2006年 $ 829,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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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塔石广场重整之质量控制”的执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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