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监委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要求整改、告诫、暂停资质乃至撤销授权的处理措施并公布。
自查表上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监督管理处(100088)
联系人: 郭栋 谢澄
联系方式:010-82262733、82262771
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2012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资质认定
(授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地址(邮编):
授权证书号:证书有效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号码: 邮箱:
一、基本情况
1.国家中心现有在册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检测人员 人;合同制员工人,中级职称 人,高级职称 人,本科学历 人,研究生以上学历 人;
2.国家中心现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万元, 5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台套,其中进口设备台套,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
3.国家中心共有 项检测能力,可以检测的产品约有种。
4.国家中心自首次获得授权以来参与制修订各类标准约个,其中近3年参与制修订标准 个,2011年参与制修订标准 个。
5.国家中心自首次获得授权以来开展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约项,科研和技术创新投入约 万元;近3年开展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科研和技术创新投入 万元;2011年度年开展科研项,科研和技术创新投入万元;
6.国家中心近3年平均每年出具检验报告 份,其中2011年出具检验报告 份;2011年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政府部门委托的检验(包括各类执法检验)份,社会委托检验报告份。近3年国家中心平均年度业务收入万元(其中检测收入 万元),2011年度收入 万元(其中检测收入 万元)。
7.国家中心近3年获得的资金投入 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投入 万元,自筹资金投入 万元。2011年获得的资金投入 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投入万元,自筹资金投入 万元。
8.国家中心授权签字人名单:
二、基本要求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包括证据名称、编号、清单)
| 1
|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追溯关系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所属法人单位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依据。
| | 2
| 具有财务独立性
| 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资产;国家中心财务独立或相对独立,有独立账目
| | 3
| 公正性
| 公正、诚信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机构有公正性声明,员工签署有公正性承诺
| | 4
| 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工作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 | 5
| 在资质认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 根据资质认定授权的能力范围对外开展检验工作
| | 6
| 出具客观、真实的检验报告
| 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不检验出报告
| | 7
| 建立有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 建立有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有关管理制度;
| | 8
| 年度报告制度
| 建立有每年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工作情况的制度并遵循落实。
| | 9
| 人员队伍要求
| 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人员状况符合《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管理办法》中的要求
| | 10
| 负责人培训
| 近3年负责人按规定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管理培训情况
| | 11
| 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
| 建立有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 |
三、质量管理和技术能力情况
序号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包括证据名称、编号、清单)
| 12
| 重视质量控制,按照规定积极参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活动
| 近3年,在申请授权项目范围内参加过国际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测量审核或比对活动(包括作为pt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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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人员培训
| 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其他人员)参加技术培训的情况。
|
| 14
| 标准制定
| 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制定有关检验方法、检验设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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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开展科研
| 近3年内主持或参与与检测技术、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有关的科研项目(包括近3年内结题和在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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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监督抽查、仲裁检验工作
| 近3年内承担或参与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鉴定工作或仲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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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能力建设
| 仪器设备、环境设施、检验能力维持和提升情况,以及在国内同行中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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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社会责任
| 近3年为国家、行业或地方重大项目、重大灾害或处理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承担过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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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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