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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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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联〔2012〕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内成品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车用汽柴油被誉为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的血脉,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状况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事关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提升,生产炼油和分销市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国际市场波动、生产成本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生产流通环节质量问题不断显现,部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车用汽柴油与其他燃油混杂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质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擅自利用化工原料、添加剂兑制、混配“调和汽柴油”,直接扰乱了正常的车用汽柴油市场经营秩序,既不利于完成节能减排,也给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监管和协作配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为车用汽柴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一)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产品质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柴油,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非法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二)切实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环境质量等公共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发生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切实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全过程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五)建立完善成品油出厂检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

  

  (六)建立完善成品油入库查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经营企业要严格审验购进油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把好进货渠道关;要建立完善采购验证、索证和检验制度,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把好油品入库关。不得以其他燃油冒充车用汽柴油销售,不得销售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和非法兑制、混配的车用汽柴油。



  (七)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按照质量追溯需要,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出货地点、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予以如实记录。

  

  (八)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对因所售油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要主动采取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和顾客满意度。

  

  三、加强综合整治,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质检部门在车用汽油生产许可中,要把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内容,根据标准、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和生产必备条件等要求,制定严格的准入许可条件,严把准入审查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准入,从源头上净化市场。商务部门在成品油市场管理过程中,要严格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把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企业,可以暂扣企业经营批准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严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质检等部门要依法对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突出的质量问题,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商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从事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国家明令淘汰车用汽柴油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与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缺斤短两、掺杂使假、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对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违规企业公示制度,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要通报地方政府予以取缔。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商务、质检、能源部门要积极完善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针对当前的突出质量问题,特别是为谋取非法利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擅自调和混配车用汽柴油,导致车辆发生问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撤销生产经营资质。

  

  (五)加强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质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65举报投诉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反映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问题汽油”导致车辆集中出现故障时,要及时研判和报告当地政府,配合有关部门互相协作、积极处置,督促责任企业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商务、质检、能源、环保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快完善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信用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和质量申诉处理、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信息的联动机制,将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信息作为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

  

  (七)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质检、环保、商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积极推进第四阶段车用柴油、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制修订工作。针对目前非法添加兑制车用汽柴油的突出问题,研究在相关标准中增加检验指标,强化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为监管工作提供执法依据。积极推进统一全国车用汽柴油标准工作,减少车用汽柴油地方标准的数量。

  

  (八)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商务、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建立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完善行规行约,鼓励主流企业向社会公开质量承诺,促进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教育,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督促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领域和环节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和监管措施,督促车用生产与经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联系和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开展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等,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企业特点,找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综合整治和执法检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做到标本兼治,不断规范车用汽柴油生产经营秩序,努力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

  

  
质检总局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国家能源局

  

  2012年8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监联〔2012〕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改善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内成品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意义

  

  车用汽柴油被誉为交通运输行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的血脉,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状况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事关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事关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市场供应能力不断提高,质量稳步提升,生产炼油和分销市场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有效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国际市场波动、生产成本上涨、市场竞争加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我国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整体水平还不高,生产流通环节质量问题不断显现,部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无证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车用汽柴油与其他燃油混杂销售,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等质量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擅自利用化工原料、添加剂兑制、混配“调和汽柴油”,直接扰乱了正常的车用汽柴油市场经营秩序,既不利于完成节能减排,也给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综合整治,提升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部门监管和协作配合,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为车用汽柴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

  

  (一)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保证的法律责任。依法生产经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底线。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履行《产品质量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生产和销售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柴油,不得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不得非法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

  

  (二)切实落实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主动负责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利、维护环境质量等公共权益。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在发生车用汽柴油质量安全问题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和销毁有关证据,要主动负责地采取措施,科学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切实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责任。车用汽柴油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从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开展全员质量培训,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全过程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建立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加工全过程持续保持质量安全控制的必备条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五)建立完善成品油出厂检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生产企业要对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进行检测试验或委托经资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试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建立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产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出厂销售。

  

  (六)建立完善成品油入库查验制度。车用汽柴油经营企业要严格审验购进油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兑制、混配车用汽柴油。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把好进货渠道关;要建立完善采购验证、索证和检验制度,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把好油品入库关。不得以其他燃油冒充车用汽柴油销售,不得销售非法炼制、无合法进口来源和非法兑制、混配的车用汽柴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
国质检监联[2012]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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