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国质检锅[2003]252号),现就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形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要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确保安全监察工作到位;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依托“金质工程”,实现安全监察信息畅通和电子政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因地制宜地拟订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察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二)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强制检验、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各项安全监察制度,以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责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责任,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职责范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促进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按照规定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确定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责任制,落实重点监控措施。 (五)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抓紧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含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调查处理、强制检验和工作动态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及时交换有关工作信息,保证安全监察网络有效运转。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配置信息化网络运行的硬件设施。各地应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配置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求的硬件设施(见附件1)。 (二)组建省级信息化网络系统,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建立省级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没有实现专线连接之前可以用互联网方式连接;在2004年5月底前确定信息化管理软件,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应包括单位、人员、设备、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及强制检验等内容),形成省级统一操作平台,并能与总局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建立信息网络的维护制度,培养计算机网络维护人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订信息网络维护制度,指定维护机构,落实维护资金。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确定一名以上既熟悉安全监察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转和维护;如无具备条件的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培训,总局可派员指导。 (四)建立数据采集渠道。各省建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保证各有关单位、机构能够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登记、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各环节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和事故处理等工作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网络,并保证数据库的完整、真实。 (五)规范信息交换,保证数据库适时更新。各省应规定信息更新的时限,保证安全监察信息变化后及时输入数据库;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传相关数据,保证总局数据库数据按时更新;建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机构的信息联动、交换机制,保证数据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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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预警功能。利用数据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显示和预警功能,有条件的可利用电子地图直观反映安全状况、监控情况。 (七)具有电子政务功能。信息网络应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特种设备数量、事故情况、安全警示及安全知识等信息;查询相关单位、设备、人员的行政审批办理信息;提供网上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硬件要求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软件要求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硬件要求 1.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计算机网络(数据采集)系统中运行的客户端计算机配置建议 ┌────────────┬───────────────┬────────────┐ │设备名称│软硬件最低配置│推荐配置│ ├────────────┼───────────────┼────────────┤ │中央处理器(CP,U) │PⅡ 350(或相当于) │P4 1.8G│ ├────────────┼───────────────┼────────────┤ │内存(RAM) │64MB│256MB │ ├────────────┼───────────────┴────────────┤ │介质│ CD—R0M 8X或更高 │ ├────────────┼───────────────┬────────────┤ │磁盘空间要求│20G,其中工作空间2G以上 │60G │ ├────────────┼───────────────┼────────────┤ │网卡│10M │100M│ ├────────────┼───────────────┼────────────┤ │网络出口速度│128K/BPS │ADSL或城市宽带│ ├────────────┼───────────────┼────────────┤ │显卡要求│16~MB│32MB│ ├────────────┼───────────────┼────────────┤ │操作系统│Windows 98│Windows XP│ ├────────────┼───────────────┼────────────┤ │文字处理平台│Office2000│OfficeXP│ ├────────────┼───────────────┴────────────┤ │打印机│平推式证件打印机、A4幅面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 └────────────┴────────────────────────────┘ 2.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计算机网络(数据采集)系统中运行的分布式数据库(节点)服务器配置建议 ┌──────────┬─────────────┬───────────────┐ │设备名称│软硬件最低配置│推荐配置│ ├──────────┼─────────────┼───────────────┤ │中央处理器(CPU) │P4 1.8GHz│双XEON 2.4G│ ├──────────┼─────────────┼───────────────┤ │内存(RAM) │1GB │2GB │ ├──────────┼─────────────┴───────────────┤ │介质│CD—ROM 8X或更高│ ├──────────┼─────────────┬───────────────┤ │磁盘空间要求│不少于140GB │带磁盘阵列140GB │ ├──────────┼─────────────┼───────────────┤ │网卡│100M│1000M │ ├──────────┼─────────────┼───────────────┤ │网络出口速度│2M,并有固定IP地址│共享100M,并有固定IP地址│ ├──────────┼─────────────┴───────────────┤ │操作系统│Windows2000ADServer(或Liunx、Unix系统)│ ├──────────┼─────────────┬───────────────┤ │数据库系统│Oraclc 8i │Oracle 9i │ ├──────────┼─────────────┼───────────────┤ │WEB服务 │Apache、Tomcat、Jboss │Apache、Websphe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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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具备进行内、外网数据安全传输的网闸设备│ └──────────┴─────────────────────────────┘- 附件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软件要求 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系统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运行的大型或综合应用软件必须符合总局特种设备信息化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接口和数据代码要求。 二、软件系统至少应包含如下基本功能: (一)满足省及省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日常信息管理工作的基本需要; (二)能够实现总局要求的动态数据采集功能; (三)能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必需的各类统计报表输出; (四)应与国家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能够准确地向特种设备国家基础数据库报送和接收数据; (五)能够适时接收检验工作信息; (六)具备各类证书的打印输出功能; (七)实现电子政务功能,即:公布法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查询行政审批办理事项、举报、投诉等功能; (八)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等具有预警功能。 三、系统架构基本要求: (一)采用的软件开发技术要符合今后发展方向和潮流,如J2EE等; (二)基础支撑系统的选用应具有先进性和通用性; (三)系统结构采用B/S(Browser/Server)架构,实现M/V/C(模型/界面/控制)三层结构; (四)系统架构要充分体现构建化、平台化的设计思想。 四、系统的维护性: (一)采用先进的结构模式(如B/S)或具备远程自动更新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系统修改、升级的工作量; (二)系统提供日常维护功能的方便性(如组织结构维护、权限维护、工作流程维护等); (三)系统要采用权限维护机制(如参数设置、统计、报表的维护以及各类编码规则的维护等)。数据代码表应采取统一格式,并且具备可维护功能(关键数据要实现规范化输入,其中与国家特种设备基础数据库相同的数据项目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统一代码表要求输入)。 五、系统的扩展性: (一)系统总体设计应考虑到其他应用功能的扩展,采用基础平台方式支持各种应用功能的快速构建; (二)适应业务需求改变的能力,提供组织结构自定义、报表维护、流程定义等功能; (三)适应各种业务数据变化的能力,提供各种业务数据的维护工具; (四)提供与有关政府职能机构进行数据共享和交换的接口。 六、系统移植性: (一)采用跨平台开发技术(Delphi、Kylix、Java等)和XML技术; (二)采用跨平台控件,尽量不采用Com控件; (三)采用跨平台的Web服务器,如Apache、 Tomcat、Weblogic、Jrun、Resin等; (四)对主流浏览器应支持。 七、系统安全性: (一)具有身份认证功能; (二)具有数据安全保密性; (三)网络上进行数据传递时,需采用MD5方式对用户密码进行加密; (四)具有权限控制功能; (五)具有应用安全审计功能。 八、系统可操作性: (一)功能组织合理; (二)界面美观,功能按钮意义清晰,操作方便; (三)系统尽可能采用字典方式输入; (四)系统应具备容错和纠错能力; (五)具有系统提示和帮助功能; (六)个性化功能达到适用程度; (七)具有图形化操作功能。 以上基本要求仅限于为安全监察提供信息服务的软件系统,各地自行开发的检验管理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可不按上述要求编制,但必须具备向安全监察系统提供相关数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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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及工作目标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国质检锅[2003]252号),现就加快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形成,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是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其核心内容是建设好两个网络,即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要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确保安全监察工作到位;信息化网络建设要依托“金质工程”,实现安全监察信息畅通和电子政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因地制宜地拟订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察人员;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和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大型企业可聘任适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二)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责任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强制检验、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各项安全监察制度,以责任状形式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责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责任,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职责范围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三)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到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促进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受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按照规定对所负责区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四)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确定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责任制,落实重点监控措施。 (五)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抓紧建立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含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调查处理、强制检验和工作动态等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及时交换有关工作信息,保证安全监察网络有效运转。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目标 (一)配置信息化网络运行的硬件设施。各地应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配置达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求的硬件设施(见附件1)。 (二)组建省级信息化网络系统,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软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建立省级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没有实现专线连接之前可以用互联网方式连接;在2004年5月底前确定信息化管理软件,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应包括单位、人员、设备、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及强制检验等内容),形成省级统一操作平台,并能与总局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建立信息网络的维护制度,培养计算机网络维护人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订信息网络维护制度,指定维护机构,落实维护资金。各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确定一名以上既熟悉安全监察知识又懂得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运转和维护;如无具备条件的人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培训,总局可派员指导。 (四)建立数据采集渠道。各省建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保证各有关单位、机构能够将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使用登记、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各环节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和事故处理等工作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网络,并保证数据库的完整、真实。 (五)规范信息交换,保证数据库适时更新。各省应规定信息更新的时限,保证安全监察信息变化后及时输入数据库;按照总局规定时限上传相关数据,保证总局数据库数据按时更新;建立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执法机构的信息联动、交换机制,保证数据的同步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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