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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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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发《特种设备事故管理软件》中,特种设备种类分为11种,即:锅炉、土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房屋(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事故,均应输入软件统计上报。为便于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工作,统一口径,现就有关事故统计问题说明如下:
  
  一、土锅炉包括土锅炉(常压)和土锅炉(非法)两种。
  
  土锅炉(常压)系指常压锅炉当作承压使用、土锅炉(非法)系指非法制造的承压锅炉,两种土锅炉引起的事故分别统计。
  
  二、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使用的压力容器、设备事故列入压力容器事故统计范围。
  
  三、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由于安装、使用环节未列入监察范围,但在设计制造、事故调查等环节由特设监察部门负责,故对其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四、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不是因特种设备损坏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不列入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如在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时人员失足坠落事故;但如因机械折断引起的坠落事故则应列入统计。又如:电梯门不能关闭或电梯不能按正常指示停靠而引起的人员坠落事故属于统计范围;但被人破坏或强力打开,引起的人员坠落事故则不列入统计。
  
  五、气瓶及瓶阀泄漏(含操作不当)引起的次生事故按事故特征列入统计(如爆炸、着火、中毒等);但减压阀、胶管泄漏引起的次生事故不列入统计。
  
  六、液化气等罐车及其阀门、安全附件、连接软管泄漏或损坏造成的事故列入统计。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即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直径大于25毫米及有关运行介质),因设备损坏造成的事故及其次生事故列入统计。
  
  八、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事故不列入统计。
  
  为领导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前述不列入统计的事故,应以事故信息方式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请特别说明不列入统计的原因。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统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锅函[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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