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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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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各地应当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法规标准服务、技术检测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上的主导性、主动性、创造性。各地要积极开展节能监管的试点工作,研究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规律,找准切入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对已经形成的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集中联片供热、锅炉房管理优化、公布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制订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等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可选择性地推广应用。
  
  (三)强化协调、多方联动。
  
  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规划和措施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政策、经费以及工作上的支持,并努力形成与地方发改委、经委、财政、环保等部门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2008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一年,为了夯实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工作进程,促进节能目标实现,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抓出实效。
  
  (一)加快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
  
  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总局将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
  
  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二)逐步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
  
  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板式换热压力容器等1至2种代表产品,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
  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同时,拟将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三)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
  
  2008年,围绕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改造与监管工作,重点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推进以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和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万”节能工程的实施。
  
  1. 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一是每个省(区、市)局选择10台-30台热功率在2.8MW-29MW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在4t/h-75t/h的蒸汽锅炉进行实际运行能效测试服务;二是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对本区域内所有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逐台进行普查,并客观记录相关数据;三是对测试和普查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本地区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
  
  2. 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一是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二是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三是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
  
  各省应当结合当地在用工业锅炉耗能特点,因地制宜地抓紧开展能效状况普查。在普查基础上,突出重点,并参考下表组织“三个万”的节能工程。总局将及时通报地方开展能效状况普查和“三个万”节能工程的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三个万”节能工程任务参考分解表

  
  全省在用
  
  锅炉数量
  
  分解
  
  比例
  
  完成数量
  
  锅炉改造
  
  水处理达标
  
  司炉工培训
  
  2万台以上
  
  6.5%
  
  650台
  
  6500台
  
  13000人
  
  1万台~2万台
  
  3%
  
  300台
  
  3000台
  
  6000人
  
  1万台以下
  
  1%
  
  100台
  
  1000台
  
  2000人
  
  注:各省在用锅炉数量以2007年统计结果为准。
  
  (四)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
  
  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大型成套装置系统能效评价和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研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为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五)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
  
  为加强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当对有关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各地应当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法规标准服务、技术检测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上的主导性、主动性、创造性。各地要积极开展节能监管的试点工作,研究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规律,找准切入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对已经形成的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集中联片供热、锅炉房管理优化、公布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制订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等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可选择性地推广应用。
  
  (三)强化协调、多方联动。
  
  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降耗工作。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规划和措施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政策、经费以及工作上的支持,并努力形成与地方发改委、经委、财政、环保等部门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2008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一年,为了夯实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工作进程,促进节能目标实现,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抓出实效。
  
  (一)加快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
  
  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总局将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
  
  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二)逐步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
  
  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板式换热压力容器等1至2种代表产品,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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