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由总局负责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项目的审批权下放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工作质量,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公布全国获证企业名单。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总局不再办理此项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见附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健全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档案,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管理工作质量。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的要求,明确工作分工,严肃工作纪律,向社会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设立公开咨询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进一步加强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的审批及相关工作,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每半年向总局上报本辖区新获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企业名单。 六、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书由总局统一印制,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发放时应加盖本机关印章。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前已由总局受理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申请,继续由总局负责审批;已审批发放的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依然有效,各局不需重新审批发证。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考核、审批及发证程序 1. 工作目的 为提高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以下简称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效率,有效控制并确保质量许可各环节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工作。 3. 负责部门 3.1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定期公布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获证企业名单;负责制订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程序及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出口危包质量许可评审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咨询电话:010-82261946 3.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危包质量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质量许可工作流程和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及企业的监督;负责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本辖区新获证企业名单。 3.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监管工作岗位责任图见附件1。 4. 工作程序 4.1 公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口危包质量许可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公示申请所需材料,向申请企业宣传出口危包质量许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受理、现场考核、审批及发证的工作程序,免费向申请企业提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4.2 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即可获得许可,即: 1)申请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申请企业在申请前应具有满足申请要求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和管理人员,建立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管理文件。 3)申请企业的申请质量许可的产品其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4.3 许可期限 从受理企业申请到审批发证共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本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考核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4.4 申请 4.4.1 申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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