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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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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能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一系列重要职责,是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执法把关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不仅是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社会责任,而且对质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实施节能法。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节能法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能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节能法的学习贯彻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节能法的深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的各项职责
  
  新修订的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到质检部门的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各个方面对质检工作提出更多新的要求。具体从以下八个方面规定了质检部门的职责:
  
  (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
  
  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对高耗能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确保国家能源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
  
  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
  
  (四)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节能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节能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认证服务。
  
  (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节能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七)加强节能产品进出口监管。
  
  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法第十九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节能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八)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节能法律责任。
  
  节能法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质检部门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承担着节能法的执法工作。节能法中涉及质检部门执法的条款包括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内容涉及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等。
  
  三、认真做好节能法宣贯实施工作
  
  一是组织举办宣贯班,深入学习节能法。总局组织的宣贯班将重点对省级局的相关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省级局也要举办本省宣贯班,使节能法在本系统中得到全面宣传贯彻。
  
  二是要加强节能法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完善节能法规体系。节能法中涉及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要加快配套规章的制定步伐,总局将抓紧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使节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总局各司局和两委要将节能工作纳入2008年重点工作,制定责任分解表,将节能工作细化,采取措施专门落实。
  
  四是要做好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十一五”期间,总局将在每年的质量月、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中,将节能、减排、降耗、增效作为重要内容,向社会宣传节能工作。围绕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将与质检工作密切相关的节能问题向公众作介绍,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推进节能工作的进展。
  
  五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生产者开展有关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开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及时了解、正确掌握节能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各级质检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实施节能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计划的重点工作,全面部署,狠抓落实。总局将在2008年下半年对各地节能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节能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一系列重要职责,是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执法把关的重要法律依据。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不仅是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社会责任,而且对质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实施节能法。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节能法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能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节能法的学习贯彻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节能法的深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的各项职责
  
  新修订的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到质检部门的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各个方面对质检工作提出更多新的要求。具体从以下八个方面规定了质检部门的职责:
  
  (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
  
  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对高耗能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确保国家能源政策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
  
  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要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
  
  (四)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节能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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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节能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七)加强节能产品进出口监管。
  
  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节能法第十九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节能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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