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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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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食品安全法在总结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上来,把智慧和力量集中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现行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以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为指导思想,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学习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监管职责,界定了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卫生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对评估结果不安全的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四)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立了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五)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规定了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地方政府组织本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梳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安全法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定要求的法律责任,确立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制。
  
  三、认真组织,做好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食品安全法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法,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范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各级质检部门务必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实施前期准备工作。
  
  (一)抓紧组织培训,把握相关内容。各级质检部门要将学习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迅速组织宣贯。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使全系统监管人员知法、懂法,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增强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食品安全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二)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质检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行政相对人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分层推进、全面开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有关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重点对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商进行普法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正确掌握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促使其自觉守法经营。
  
  (三)完善配套制度,保证贯彻实施。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着手清理质检部门现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对还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要尽快依法制定并逐步完善,确保食品安全法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逐步完善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四、依法行政,确保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到位
  
  食品安全法是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质检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一)严格履行各项职责,确保落实监管责任。各级质检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质检部门在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化、食品检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食品进出口监管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职责,做到“缺位的要到位、越位的要归位、错位的要正位”。
  
  (二)强化监督执法工作,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各级质检部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要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三)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打好食品安全攻坚战。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具体安排,认真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的各项整顿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要继续抓好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区域性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快风险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做好对外交涉工作和基础保障工作。
  
  (四)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质检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分解职责、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坚决严肃追究,依法惩处,以儆效尤。要及时总结质检部门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情况自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监管工作。
  
  (五)明确监管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级质检部门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努力构建良好的合作机制。要主动依法履行部门间信息通报等协作义务,加强沟通合作,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与其他监管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共同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领导,扎实推动,不断加大技术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监管能力,确保食品安全法得以顺利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食品安全法在总结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上来,把智慧和力量集中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现行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以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为指导思想,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学习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监管职责,界定了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卫生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对评估结果不安全的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四)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立了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五)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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