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级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确保食品安全,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 食品安全法在总结和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依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各级质检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上来,把智慧和力量集中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现行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 食品安全法针对当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的现状,以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为指导思想,完善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各方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学习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监管职责,界定了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规定了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卫生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对评估结果不安全的食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三)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基本原则。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四)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规范。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建立了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义务,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五)强化了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认证认可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设立了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规范了食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强化了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工作,明确了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制度、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制度,规定了对出口食品实行监督、抽检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通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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