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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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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加强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许可规则》),《许可规则》于2007年1月1日实施。为做好《注册办法》和《许可规则》的有效衔接,保证许可工作的连续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许可规则》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开展受理工作。
  二、《许可规则》实施后,原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中,一部分将下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为解决《注册办法》和《许可规则》前后衔接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在2006底前未能进行初审工作的制造单位, 2007年1月1日后,一律按照《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按照《许可规则》已改为B级的企业,按照《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后,改由省级质监部门按照《许可规则》进行审批。已改为B级的企业应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将已经受理的申请书及企业的全部档案资料寄送省级质监部门。
  2007年1月1日前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受理,且已完成现场初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必须于2007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评审确认工作并将鉴定评审报告报送国家质检总局许可办公室,国家质检总局将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批。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参照上述要求,做好本辖区内B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审批工作的衔接。
  三、按照《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对企业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后方可出具鉴定评审合格报告。如需现场确认,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安排日程。鉴定评审机构应将评审工作日程和现场确认工作日程报许可审批机关备案。
  四、鉴于《许可规则》对压力管道元件的原有组别划分有较大的变化,有必要对鉴定评审机构执行《许可规则》的评审范围做适当的调整并公布。在正式公布前,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目前承担的评审范围开展评审工作。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特函[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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