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规范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一时期,总局接到国内外使领馆有关报告,国外新闻媒体对我部分口岸针对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和其他人员入境时在口岸现场采血反响强烈。根据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从维护国家形象的大局出发,加强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局不得在口岸现场和交通工具上对无临床症状或体征的入出境人员进行采血;对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回国长期居住的(不包括短期回国探亲、旅游、商务的),入境一个月内到当地保健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必须填写《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申请表》。 二、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被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列入艾滋病监测哨点的口岸,须在设立监测点前,报总局备案批准后方可开展免费监测工作,未进行备案批准的监测点不得在口岸现场或交通工具上开展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监测工作。 三、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或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症状或体征的出入境人员,可按照《口岸传染病排查指南(试行)》,在口岸旅检现场或交通工具上,对其实行必要的创伤性医学检查,并要事先征得出入境人员同意。检查一律不得收费。 四、在对出入境人员(或边民)进行传染病监测的科研课题研究,需采取创伤性方法时,要按照我国和有关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本着知情同意的原则,向研究对象充分说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痛苦,以及他们的权利等。在确保对象已了解研究情况后,才能在获取对象自愿的书面同意后开展科学研究。不得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创伤性的课题研究,课题研究也不得向被研究对象收费。 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树立强烈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管理和规范的重要性,要深刻理解传染病监测的含义,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立即组织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立即予以纠正。总局近期将对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本通知下发后,未予以纠正或不按通知要求开展口岸传染病监测工作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并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国内外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卫生司联系。 附件:1.口岸传染病监测点备案申请表 (略) 2.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申请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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