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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液氨阀门破裂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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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液氨阀门破裂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阀门制造企业:
  
  近期,液氨管道系统用阀门连续发生破裂气体泄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7年5月4日,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氨罐进口管的截止阀突然破裂,致使液氨泄漏,造成33人住院治疗。该阀门由上海宏翔空调设备厂(原朱行阀门厂)生产,经事故初步鉴定为阀门制造选用的材料、压力等级的确定和阀体的壁厚均不符合要求。2006年5月31日,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区发生阀门破裂液氨泄漏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事故原因同样是选用的阀门型号和材质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为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今年压力管道阀门整治要求,各地应对液氨系统阀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力管道阀门的制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制造相应的阀门产品。阀门的使用单位应采购有制造资格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否则,发生事故应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二、对于液氨介质管道(包括制冷氨冷媒介质管道)使用的灰铸铁材料液氨阀门,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使用温度不得低于-10℃。液氨介质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采购和使用液氨介质阀门,各液氨介质阀门的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选用合适的材料进行制造。
  
  三、针对2007年5月4日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氨罐进口管的截止阀突然破裂造成的事故,根据对阀门本体的初步技术分析,阀门制造选用的材料、压力等级的选用和阀体的壁厚均不符合标准的要求。责成阀门的制造单位上海宏翔空调设备厂对所生产的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阀门实行召回,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阀门,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对目前的生产情况进行为期3个月的自查和整改,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监督,召回和整改情况完成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压力管道阀门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督促和要求各阀门的使用单位结合设备的使用工况,针对上述对铸铁材料的使用限定,对本单位使用的液氨介质阀门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测,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阀门要立即进行更换,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液氨阀门破裂事故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办特函[2007]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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