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做好今冬明春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预防重大疫情的发生,提高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制能力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总局制定了《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与《建立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和“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和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 附件:1.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与完善口岸公共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指导原则 附件1:2003~2004年度口岸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和防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全面运行“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实行网络直报和疫情监测的零距离报告,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一)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加强检验检疫系统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传染病传入和传出,保障出入境人员和口岸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完善疫情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强化预警预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反馈”,及时、准确地掌握口岸非典型肺炎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病例诊断 (一)诊断标准。 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对出入境人员具有非典型肺炎可疑症状或体征的患者进行初步诊断。 (二)病例的判定。 对于未经地方卫生部门诊断,符合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诊断标准,并排除其他原因的发热或肺部疾病的患者,应初步判定为可疑病例,进行登记后就地采取控制措施,并于6小时内送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疑似病例或临床病例的判定。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追踪调查。 三、疫情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为口岸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 2.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口岸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均为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二)报告内容。 1.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2.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填报的《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 3.检验检疫机构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的《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 4.针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或可疑病例采取的疫情监测、处置办法和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方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非典型肺炎临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可疑病例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进行审核,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登记表,直接或通过电话报告并直接或通过传真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2.直属检验检疫局通过网络登录到“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通过网络直报和管理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个案数据,并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总局。 (四)报告要求。 1.日常工作期间的报告。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坚持利用“卫生检疫信息监测预警应急系统”网络上报《出入境人员SARS卫生检疫日报表》,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将过去防制工作中实行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疫情信息报告长效工作机制。 2.新发病例的报告。执行职务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入境人员填写的《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或《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要严格审核;在发现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例时,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工作,全面、认真填写《口岸初筛非典型肺炎(SARS)送医院检查个案调查表》,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要确保“无一人漏报,无一项空缺,无一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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