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被考核机构:总分为100分 实际得分: ┌───────┬──────────────────┬─────────────────────┬───┬──┐ │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评分标准│扣分值│得分│ ├───────┼──────────────────┼─────────────────────┼───┼──┤ ││1.各直属局应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 │1.1没有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1 ││ ││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实施││││ ││├─────────────────────┼───┼──┤ ││方案的规定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1.2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由机│1 ││ ││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 │├──────────────────┼─────────────────────┼───┼──┤ │一、行政执法责│2.按规定全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含分支│2.1没有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2 ││ │任制组织、制度│机构) ││││ │建设及其执行情│││││ │├──────────────────┼─────────────────────┼───┼──┤ │况(共计10分)│3.制定内部评议考核方案 │3.1没有制定内部评议考核方案;│2 ││ │├──────────────────┼─────────────────────┼───┼──┤ │││4.1没有评议考核记录;│1 ││ ││├─────────────────────┼───┼──┤ ││4.落实评议考核情况 │4.2评议考核记录不规范;│1 ││ ││├─────────────────────┼───┼──┤ │││4.3没有按规定使用考核结果;│1 ││ │├──────────────────┼─────────────────────┼───┼──┤ ││5.实施责任追究情况 │5.1没有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 ││ ├───────┼──────────────────┼─────────────────────┼───┼──┤ ││6.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档案,并将相关业 │6.1没有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档案;│2 ││ ││├─────────────────────┼───┼──┤ ││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以及评议考核的结果│6.2没有将相关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以及评│2 ││ ││记录存档│议考核的结果记录存档;│││ │├──────────────────┼─────────────────────┼───┼──┤ ││7.执法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试 │7.1执法人员没有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2 ││ │├──────────────────┼─────────────────────┼───┼──┤ ││8.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 │8.1没有按规定对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的;│1 ││ │二、行政执法队│││││ │├──────────────────┼─────────────────────┼───┼──┤ │伍建设情况(共 │9.直属局法律本科以上法制专职人员不 │9.1直属局符合条件的法制专职人员数量没│3 ││ ││少于2人 │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计14分) │││││ │├──────────────────┼─────────────────────┼───┼──┤ ││10.副厅级局分支机构的法律本科以上│10.1副厅级局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法制专职 │2 ││ ││法制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人员数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 ││11.其他行政编制为35名以上的分支机│11.1其他行政编制为35名以上的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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