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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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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议考核,是指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其进行评议考核。
  
  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检验检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确保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评议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其所属机构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法制监督组织、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七)外部评议制度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八)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详见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由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
  
  分支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的评议考核标准由其参照上级机构的相应考核标准制定。
  
  第九条 在评议考核中,应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外部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设置意见箱、公开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
  
  第十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日常评议考核由考核主体视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可先由各检验检疫机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国家质检总局或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考评。
  
  第十三条 在实施年度评议考核时,由评议考核单位组成评议考核组。评议考核组在实施考核前,应提前通知被评议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经常性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向被评议考核单位通报结果,并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方式。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存在问题,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有关工作的评议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试行)

  
  
被考核机构:总分为100分 实际得分:
  
  ┌───────┬──────────────────┬─────────────────────┬───┬──┐
  
  │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评分标准│扣分值│得分│
  
  ├───────┼──────────────────┼─────────────────────┼───┼──┤
  
  ││1.各直属局应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 │1.1没有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1 ││
  
  ││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及实施││││
  
  ││├─────────────────────┼───┼──┤
  
  ││方案的规定成立由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1.2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不是由机│1 ││
  
  ││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
  
  │├──────────────────┼─────────────────────┼───┼──┤
  
  │一、行政执法责│2.按规定全部建立岗位责任制(含分支│2.1没有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2 ││
  
  │任制组织、制度│机构) ││││
  
  │建设及其执行情│││││
  
  │├──────────────────┼─────────────────────┼───┼──┤
  
  │况(共计10分)│3.制定内部评议考核方案 │3.1没有制定内部评议考核方案;│2 ││
  
  │├──────────────────┼─────────────────────┼───┼──┤
  
  │││4.1没有评议考核记录;│1 ││
  
  ││├─────────────────────┼───┼──┤
  
  ││4.落实评议考核情况 │4.2评议考核记录不规范;│1 ││
  
  ││├─────────────────────┼───┼──┤
  
  │││4.3没有按规定使用考核结果;│1 ││
  
  │├──────────────────┼─────────────────────┼───┼──┤
  
  ││5.实施责任追究情况 │5.1没有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 ││
  
  ├───────┼──────────────────┼─────────────────────┼───┼──┤
  
  ││6.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档案,并将相关业 │6.1没有建立执法人员考核档案;│2 ││
  
  ││├─────────────────────┼───┼──┤
  
  ││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以及评议考核的结果│6.2没有将相关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以及评│2 ││
  
  ││记录存档│议考核的结果记录存档;│││
  
  │├──────────────────┼─────────────────────┼───┼──┤
  
  ││7.执法人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试 │7.1执法人员没有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试;│2 ││
  
  │├──────────────────┼─────────────────────┼───┼──┤
  
  ││8.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 │8.1没有按规定对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管理的;│1 ││
  
  │二、行政执法队│││││
  
  │├──────────────────┼─────────────────────┼───┼──┤
  
  │伍建设情况(共 │9.直属局法律本科以上法制专职人员不 │9.1直属局符合条件的法制专职人员数量没│3 ││
  
  ││少于2人 │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计14分) │││││
  
  │├──────────────────┼─────────────────────┼───┼──┤
  
  ││10.副厅级局分支机构的法律本科以上│10.1副厅级局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法制专职 │2 ││
  
  ││法制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 │人员数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
  
  ││11.其他行政编制为35名以上的分支机│11.1其他行政编制为35名以上的分支机构 │││
  ││构法律专科以上法制专(兼)职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法制专(兼)职人员数量没有达│2 ││
  
  ││少于1人 │到规定要求的;│││
  
  ├───────┼──────────────────┼─────────────────────┼───┼──┤
  
  ││12.及时贯彻落实总局有关执法文件│12.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 ││
  
  ││├─────────────────────┼───┼──┤
  
  │三、履行管理、││12.2对总局执法部署拖延不办的; │2 ││
  
  │├──────────────────┼─────────────────────┼───┼──┤
  
  │指导、监督职能││13.1主管局领导当年没有深入基层研究指导 │2 ││
  
  │的情况(共计26 │13.积极研究指导基层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的;│││
  
  │分) │││││
  
  ││├─────────────────────┼───┼──┤
  
  ││基层遇到的执法困难│13.2管理处室深入基层对口研究指导执法工 │2 ││
  
  │││作全年少于2次的; │││
  
  └───────┴──────────────────┴─────────────────────┴───┴──┘
  
  ┌───────┬──────────────────┬──────────────────────┬───┬──┐
  
  │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评分标准│扣分值│得分│
  
  ├───────┼──────────────────┼──────────────────────┼───┼──┤
  
  │││14.1当年没有开展执法检查督查的; │2 ││
  
  ││├──────────────────────┼───┼──┤
  
  │││14.2对执法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制 │2 ││
  
  │││定整改措施;│││
  
  ││├──────────────────────┼───┼──┤
  
  │││14.3对执法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认 │││
  
  ││14.开展执法检查督查及其整改情况││2 ││
  
  │││真落实整改措施;│││
  
  ││├──────────────────────┼───┼──┤
  
  │││14.4完成整改后,经核查发现又出现同样问 │2 ││
  
  │三、履行管理、││题的;│││
  
  ││├──────────────────────┼───┼──┤
  
  │指导、监督职能││14.5整改结果没有反馈至检查督查部门的; │2 ││
  
  │├──────────────────┼──────────────────────┼───┼──┤
  
  │的情况(共计26 ││15.1制定的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件与法律、法 │││
  
  │分) ││规、规章或总局规范性文件冲突的;│2 ││
  
  ││├──────────────────────┼───┼──┤
  
  ││15.制定规范性执法文件应符合有关法│15.2制定的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件的内容明显 │2 ││
  
  ││律、法规、规章及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不适当的;│││
  
  ││定并上报备案││││
  
  ││├──────────────────────┼───┼──┤
  
  │││15.3制定规范性行政执法文件没有按规定上 │2 ││
  
  │││报备案的;│││
  
  │├──────────────────┼──────────────────────┼───┼──┤
  
  ││16.直属局应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16.1直属局没有按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执法 │2 ││
  
  ││工作流程│工作流程;│││
  
  ├───────┼──────────────────┼──────────────────────┼───┼──┤
  
  │││17.1违反管辖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1 ││
  
  ││17.行政执法主体符合规定││││
  
  ││├──────────────────────┼───┼──┤
  
  │││17.2执法人员无证上岗; │1 ││
  
  │├──────────────────┼──────────────────────┼───┼──┤
  
  │││18.1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滥用行政执法权或 │││
  
  ││18.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2 ││
  
  │││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
  │││19.1无事实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 │2 ││
  
  │││做出行政决定的;│││
  
  ││19.行政执法依据充分、正确││││
  
  ││├──────────────────────┼───┼──┤
  
  │││19.2没有或者错误引用法律依据而做出行政 │2 ││
  
  │││决定的;│││
  
  │├──────────────────┼──────────────────────┼───┼──┤
  
  │││20.1执法人员没有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 │1 ││
  
  │││件;│││
  
  ││├──────────────────────┼───┼──┤
  
  │││20.2不符合公示规定或者不向当事人履行法 │2 ││
  
  │││定告知义务的;│││
  
  ││├──────────────────────┼───┼──┤
  
  │││20.3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 ││
  
  ││├──────────────────────┼───┼──┤
  
  │││20.4违规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登记保 │2 ││
  
  ││20.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存的物品的;│││
  
  ││├──────────────────────┼───┼──┤
  
  │││20.5未按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使用行 │1 ││
  
  │四、行政执法情││政执法文书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
  
  │况(共计28分)││20.6行政执法超越法定期限的; │2 ││
  
  ││├──────────────────────┼───┼──┤
  
  │││20.7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1 ││
  
  ││├──────────────────────┼───┼──┤
  
  │││20.8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 │1 ││
  
  │││人造成损失的;│││
  
  │├──────────────────┼──────────────────────┼───┼──┤
  
  │││21.1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违反实体法规定, │2 ││
  
  │││或者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
  
  ││├──────────────────────┼───┼──┤
  
  ││21.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21.2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显失公正的; │1 ││
  
  ││├──────────────────────┼───┼──┤
  
  │││21.3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记录,出具不真实 │1 ││
  
  │││的行政执法决定;│││
  
  │├──────────────────┼──────────────────────┼───┼──┤
  
  ││22.行政执法案卷整理归档符合规定要求│22.1行政执法案卷整理归档不符合规定要求; │1 ││
  
  │├──────────────────┼──────────────────────┼───┼──┤
  
  │││23.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 │││
  
  │││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1 ││
  
  │││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23.行政执法收费│财物、收取费用的;│││
  
  ││├──────────────────────┼───┼──┤
  
  │││23.2以变相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 ││
  
  ││├──────────────────────┼───┼──┤
  
  │││23.3严重违反行政执法计费规定,故意多收或 │1 ││
  
  │││少收,没有计费记录或计费记录严重有误的;│││
  
  └───────┴──────────────────┴──────────────────────┴───┴──┘
  
  ┌───────┬─────────────────┬──────────────────────┬───┬──┐
  
  │考核内容│考核要点│评分标准│扣分值│得分│
  
  ├───────┼─────────────────┼──────────────────────┼───┼──┤
  
  ││24.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依法受理│24.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受理或不 │││
  
  ││或按规定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文书符合│按规定做出复议决定的;│1 ││
  
  ││├──────────────────────┼───┼──┤
  ││规范要求│24.2复议文书不符合规范要求; │1 ││
  
  │├─────────────────┼──────────────────────┼───┼──┤
  
  │五、行政复议与│2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该依法递交答│25.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没有依法递交答复及 │││
  
  │行政应诉工作情│复及相关证据、依据,认真履行上级机│相关证据、依据;│1 ││
  
  ││├──────────────────────┼───┼──┤
  
  │况(共计6分) ││25.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履行上级机 │││
  
  ││关做出的复议决定││1 ││
  
  │││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
  
  ││26.依法参与行政诉讼,履行法院生效│26.1没有依法参与行政诉讼的; │1 ││
  
  ││├──────────────────────┼───┼──┤
  
  ││的裁定和判决│26.2没有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定和判决的; │1 ││
  
  ├───────┼─────────────────┼──────────────────────┼───┼──┤
  
  │││27.1没有按规定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 │1 ││
  
  ││├──────────────────────┼───┼──┤
  
  ││27.直属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应按规│27.2对行政执法投诉没有按规定查处的; │1 ││
  
  ││├──────────────────────┼───┼──┤
  
  ││定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27.3没有设立行政执法投诉记录档案的; │1 ││
  
  ││├──────────────────────┼───┼──┤
  
  │││27.4没有按规定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办理 │1 ││
  
  │六、行政执法投││结果的;│││
  
  │├─────────────────┼──────────────────────┼───┼──┤
  
  │诉处理工作情况││28.1情况属实的违法执法行为没有及时纠正; │1 ││
  
  ││├──────────────────────┼───┼──┤
  
  │(共计8分) ││28.2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当移交 │││
  
  ││28.经核查属实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及时│有关部门未及时移交的;│1 ││
  
  ││├──────────────────────┼───┼──┤
  
  ││纠正和按程序做出处理│28.3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 │1 ││
  
  │││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28.4没有按程序对责任人做出处理的; │1 ││
  
  ├───────┼─────────────────┼──────────────────────┼───┼──┤
  
  │七、外部评议考│29.聘请监督评议员│29.1没聘请监督评议员; │2 ││
  
  │├─────────────────┼──────────────────────┼───┼──┤
  
  │核制度建立及其│30.发放问卷调查表│30.1没发放问卷调查表; │2 ││
  
  │├─────────────────┼──────────────────────┼───┼──┤
  
  │实施情况(共计 │31.设置意见箱│31.1没设置意见箱; │2 ││
  
  │8分)│││││
  
  │├─────────────────┼──────────────────────┼───┼──┤
  
  ││32.公开执法评议专线电话│32.1没公开执法评议专线电话。 │2 ││
  
  ├───────┼─────────────────┴──────────────────────┴───┴──┤
  
  │合计得分:││
  
  └───────┴───────────────────────────────────────────────┘
  
  考核组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被考核机构声明:同意上述评议考核结果,并承诺对存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被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
  
  ││
  
  ││
  
  │ 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书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总局___________会议审定,你局行政执法综合评议考核总分为:│
  
  │_____________分,确定等级为:________________。 │
  
  ││
  
  ││
  
  │(局印)│
  
  │年月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议考核,是指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和考核。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负责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评议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其进行评议考核。
  
  分支机构负责对其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四条 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应当公正、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检验检疫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确保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评议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法制监督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其所属机构自行制定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法制监督组织、制度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三)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能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七)外部评议制度建立及其实施情况;
  
  (八)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部署的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具体考核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详见附)。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由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对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考核标准制定。
  
  分支机构对所属内设机构的评议考核标准由其参照上级机构的相应考核标准制定。
  
  第九条 在评议考核中,应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内部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项检查;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外部评议考核可以邀请人大代表、群众代表或者行政相对人参加,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设置意见箱、公开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
  
  第十条 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日常评议考核由考核主体视情况安排。
  
  第十二条 年度评议考核可先由各检验检疫机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国家质检总局或上级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抽查考评。
  
  第十三条 在实施年度评议考核时,由评议考核单位组成评议考核组。评议考核组在实施考核前,应提前通知被评议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经常性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在评议考核结束后向被评议考核单位通报结果,并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记分方式。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通报表扬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存在问题,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07]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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