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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炭疽病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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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卫[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10-15

执行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出入境口岸炭疽病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加强对炭疽病的入境检疫查验工作,做好诊断、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查、隔离、治疗以及疫情报告和处理、预防等各项工作。

  各局需要订购炭疽疫苗及检测试剂的,可与中国商检研究所北京陆桥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三号,邮编:100025),联系人:纪鹏

  电话:010—85772632、010—85775790

  附件:

出入境口岸炭疽紧急监测和控制预案

  炭疽(Anthrax)是由炭疽芽孢杆菌所致的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局部皮肤坏死及特异的黑痂,或表现为肺部、肠道及脑膜的急性感染,有时伴有炭疽芽孢杆菌性败血症。

  从今年10月4日美国报告第一例炭疽病至今,美国已经发生了多例个案,此事件在全球引起广泛关注。为了密切监测国际有关疫情的动态,严防炭疽从境外进入我国,特制定本预案。

  1.入境检疫查验

  1.1 入境交通工具检疫

  1.1.1 入境船舶如来自炭疽危险地区,检疫人员应登轮检疫,并要求船方如实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询问人员健康状况。

  1.1.2 入境航空器如来自炭疽危险地区,检疫人员应登机检疫,并要求航空器负责人认真如实填写《总申报单》中卫生部分,询问人员健康状况。

  1.1.3 入境列车和其他交通工具在入境时,检疫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检疫,并询问人员健康状况。

  1.2 入境人员检疫

  1.2.1 来自炭疽危险地区人员应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1.2.2 检验检疫人员应当认真核查《入境检疫申明卡》的内容。必要时可进行有关流行病学方面的询问。

  1.2.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立即采取有关卫生控制措施:

  a)《入境检疫申明卡》中填写与炭疽相关症状的;

  b)在视诊中发现有炭疽相关症状的;

  c)在询问中发现有炭疽相关流行病学重要意义的事件。

  1.2.4 对有上述情形的入境者应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a)进行炭疽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记录;

  b)对入境者进行体格检查;

  c)采样并进行实验室检验;

  d)根据初步诊断,决定是否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或放行。

  1.3 可疑的入境货物、信件的检验检疫查验,按本预案第3条进行。

  1.4 入境人员的可疑携带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按本预案第3条进行。

  2.人类炭疽的诊断

  2.1 诊断依据

  2.1.1 流行病学。

  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

  2.1.2 临床表现。

  2.1.2.1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引流该部位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脓,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

  2.1.2.2 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

  2.1.2.3 吸入感染型(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膈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

  2.1.2.4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以上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颈项强直,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2.1.2.5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以上前三型,也可能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孢杆菌。

  2.1.3 实验室检查结果。

  2.1.3.1 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血液或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孢杆菌。

  2.1.3.2 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孢杆菌。

  2.1.3.3 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

  2.2 诊断

  2.2.1 疑似诊断。

  具有以上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上述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上述任何临床表现之一者。

  2.2.2 临床诊断。

  具有上述任一生物标本镜检阳性结果及上述临床表现之一者。

  2.2.3 确定诊断。

  细菌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或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

  3.送检标本的采集

  准备可采集各种人畜生物标本及环境标本的器皿并消毒备用。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a)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

  b)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3.1 血液标本

  所有的疑似人类病例和病畜,都应采取血液标本,标本量至少应满足下列检查的需要:

  3.1.1 涂片进行显微镜检查;

  3.1.2 接种培养基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3.1.3 分离血清检查抗体;

  3.1.4 常规血液检查。

  3.2 粪便与呕吐物标本

  表现消化道症状的可疑病人收集粪便或呕吐物标本,特别注意选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置无菌容器中。

  3.3 痰与咳碟标本

  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的可疑病人应收集其痰液标本,无痰液者,应取供细菌分离培养用的培养基,打开平皿盖置病人口鼻10cm处;令病人对平皿咳嗽,然后迅速盖上平皿。

  3.4 脑脊液标本

  表现脑膜刺激症状的病人,腰椎穿刺获取脑脊液。

  3.5 尸体标本

  食草动物死于炭疽时,通常会从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流出血液,这种血液应是首先采取的标本。如果血液已渗入土壤,则应收集混有血液的土壤作为标本。没有血液流出,或已不可能获取血液标本时,可通过穿刺心脏获得血液或穿刺肝脏等实质性脏器获得组织标本。

  3.6 肉类标本

  如果怀疑罹患炭疽的家畜已被宰杀,或对肉制品进行检查时,可剪取小块肉类标本。如有可能,特别应剪取肝脏、脾脏等富含血液以及含淋巴组织的标本。

  3.7 毛皮或其他可疑污染物品标本

  剪取小块毛皮或其他可疑物品,剪碎置无菌试管内,不宜剪取的、如信件或其他物体表面可使用无菌棉试子涂抹,加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浸泡。

  3.8 水标本

  检查水体污染时,用广口瓶收集水样。如须取深层水样时,将带盖子广口瓶伸入水中,然后将用绳系住的瓶盖提起。

  3.9 土壤标本

  在牲畜死亡或宰杀的地点,应取土壤标本以供检查。

  4.实验室检查

  各种实验室检查必须在符合生物安全2级实验室(BSL2或P2实验室)中进行,在处理标本和操作时须穿白大衣、戴口罩和手套,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和化妆。离开实验室后必须洗手。出于安全考虑,一切可疑生物标本的分析应在生物安全柜(BSC)中进行。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消毒措施。日常消毒液可使用0.5%的次氯酸钠,用于浸泡各种使用过的器皿和污染物、擦洗设施和设备表面。污物浸泡1小时后,经蒸汽高压灭菌后方可处理排放。

  4.1 显微镜检查

  所有来自病人、病畜或尸体的标本,都应首先进行显微镜检查。

  4.1.1 复合负染法。

  将标本或悬液滴在载玻片上,立即加等量的碳素墨水,混匀推片。待干燥后滴加95%乙醇数滴,干燥后再以1%结晶紫液染1min,用水冲洗,干后用油镜检查。如果发现在细菌与碳素颗粒之间存在明显的、连续的间隔带,即说明细菌的周围存在荚膜。

  液体标本(如血液、脑脊液)和悬液标本(如粪便或混有血液的土壤)在能够采取标本后立即进行显微镜检查的情况下,推荐使用复合负染法。

  4.1.2 荚膜染色法。

  将标本涂片或印片干燥,妥善包装后带进实验室,按常规方法固定:以美蓝染液染色3min~5min(如荚膜不清晰,染色时间可稍延长),水洗,干后镜检。菌体呈蓝色,而荚膜呈红色。

  4.1.3 显微镜检查结果判定。

  来自病人、病畜或尸体的标本中如发现由较宽的荚膜环绕的、两端平齐的粗大杆菌,特别是镜下发现大量、纯一通常呈竹节状的该种细菌,而且没有明显的其他细菌污染时,炭疽的诊断便可确立。

  4.2 细菌分离培养

  上列全部标本,均应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4.2.1 培养基。

  炭疽芽孢杆菌的分离培养应同时用两种培养基进行:常规的血琼脂平板和选择性平板。后者按如下处方配制:

  蛋白胨2g EDTA0.03g

  氯化钠0.5g 乙酸亚铊0.004g

  醇母浸膏粉0.5g 水杨素1g

  0.2%溴麝香草酚蓝(BTB)1.2mL 琼脂粉1.8g

  加蒸馏水至100mL,调pH至7.6,121℃灭菌20min,冷却至45℃~50℃时,加入:多粘菌素B(3000u/mL水溶液)0.1mL,溶菌酶(30000u/mL)0.1mL,混匀后倾注平板。

  4.2.2 标本处理。

  在正常情况下应当无菌的标本,如血液或脑脊液,直接涂布上述两种平板,每平板0.1mL,组织标本应先以无菌剪刀剪开一断面,在培养基表面压印,然后以白金耳涂开。

  所有污染的和陈旧的标本,均应首先制成悬液。根据标本中含菌量的多少,可将悬液适当稀释,或经自然沉淀除去粗大沉淀物后,再3000r/min离心30min,取富集的沉淀物。将所得的悬液67℃加热15min,冷却后涂布上述两种平板,每平板0.1mL.

  4.2.3 可疑菌落检查。

  上述平板在37℃孵育过夜或24h后,检查是否长出可疑的炭疽芽孢杆菌菌落。

  炭疽芽孢杆菌在血琼脂平板上的形态为:灰白色、不透明、中等大小,常不规则,表面呈玻璃样,周围无溶血环。

  炭疽芽孢杆菌在选择平板上菌落较血琼脂平板上为小,具有类似表面特征,菌落呈蓝绿色。但是,若遇菌落形态与以上描述完全一致但呈黄色的菌落,也应进行炭疽芽孢杆菌鉴定的鉴定步骤。

  4.2.4 炭疽芽孢杆菌鉴定。

  将上述可疑菌落挑出,划线接种于普通营养琼脂平板之上,在划线区内分别贴上浸有诊断用炭疽芽孢杆菌噬菌体和青霉素的纸片。37℃孵育过夜或24h后,在两种纸片的周围均出现明显的抑菌环,便可判定为炭疽芽孢杆菌。在病人、病畜或尸体中分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炭疽的诊断便可确立。

  4.2.5 炭疽血清学检查。

  4.2.5.1 标本的采取。

  在不具备细菌学检验条件时,或者发现可疑的炭疽病人时,病人已经接受了抗生素治疗的条件下,可依据血清学检验结果确定对病人的追溯诊断。由于诊断必须由双份血清做出,需要特别强调急性期血清的采取。

  首份血清应在首次检视病人时采取,通常应一次采取血液标本供涂片镜检,细菌分离培养,血清学检查及常规的血液检查使用。血清分离后置4℃保存,待获得恢复期血清后,一同进行抗体检查。

  恢复期血清应在发病后15日左右采取。

  4.2.5.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来检测病人血液内针对炭疽芽孢杆菌保护性抗原的抗体,一般可购买到商品化试剂盒,按使用说明操作。或按以下试验方法操作。

  a)滴定板包被。

  炭疽芽孢杆菌的保护性抗原以0.05mol/L碳酸盐缓冲液(pH9.6)稀释至30mg/mL~50mg/mL,加至滴定板孔中,每孔0.1mL,4℃18h.次日倾去抗原液,用0.5mol/L盐水先板2次。

  b)待检血清。

  待检血清以含0.05%牛血清白蛋白0.01mol/LPBS(pH7.2)倍比稀释,每孔0.1mL,置37℃1h,倾去血清,以0.5mol/L盐水洗板3次。

  c)耦联酶标记。

  使用辣根过氧经物酶标记的羊(兔)抗人IgG,或该酶标记的葡萄球菌A蛋白检验已与上述抗原结合的IgG抗体。每孔加0.1mL,37℃温育40min,倾去标记液,以0.5mol/L盐水洗板5次。

  d)显色。

  每孔中加入0.1mL底物液,底物液应在临用时按以下配方配制:

  0.1mol/L柠檬酸2.43mL

  0.2mol/L磷酸氢二钠2.57mL

  邻苯二胺4mg

  蒸馏水5mL

  30%过氧化氢15mL

  37℃20min后,每孔加2mol/L硫酸1滴终止反应。

  e)结果判断。

  实验结果可用酶标仪判读,被检孔0D值达阴性血清对照孔0D值的2.1倍时,始可判为阳性。在没有酶标仪的情况下,也可用目测判读,被检孔显示与阴性对照孔具有明显区别的黄褐色时,始判为阳性。

  5.炭疽病人的隔离和治疗

  5.1 隔离

  炭疽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远距离运送病人。若无现成的专用隔离室,可临时改造一间现有房屋作为隔离室。

  5.1.1 隔离病房的设置原则:

  5.1.1.1 每个病人应尽量安置在附有卫生间的单人卧室里。隔离室与建筑物内其他房屋之间用走廊或前厅来隔开。

  5.1.1.2 如果没有理想的隔离设施,可临时改造现有的房屋;或将病人安排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在卫生间里必须有存放病人废弃物的专用容器。

  5.1.1.3 两个或多个患者可共用一间隔离室。但各床之间应该用棉质或塑料帘子隔开。

  5.1.1.4 在病房内除床边设有一个容器装干污染物外,正常情况下还应提供3个较大的容器:1个装干污染物;1个装液体污染物;1个放毛巾、被单或衣物。

  5.1.2 隔离室的防护。

  5.1.2.1 除医护人员外,隔离室应禁止任何人入内。

  5.1.2.2 通往前厅或病房的门或门帘应尽量保持关闭。只允许运送物品或食品的人员进入前厅,事先必须告诉他们在前厅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未受过训练的人员只能将物品送到前厅外面。

  5.1.2.3 由于本病可以通过气溶胶传播,因此应避免空气不经任何处理排到外界。

  5.1.2.4 接触病人的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时刻身着防护衣;其他人员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直接接触病人、病人的排泄物和诊断标本。时刻戴手套,严格遵守洗手消毒习惯。

  5.1.2.5 尽量减少进出病房的人员。病房内所有物品均应视作以被污染的物品,非绝对需要不得移出室外。

  5.1.2.6 所有送出病房的物品都应双重袋装。即在病房将污染物封入第一个袋,然后将袋拿到前厅再仔细地装入第二个袋中。在送出前厅以前,用浸有消毒液的布擦拭第二个袋表面。

  5.2 炭疽病的治疗

  治疗开始时应做到如下两点。a)采取标本,以备确定诊断;b)建立并保持通畅的静脉进路以备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

  5.2.1 抗菌治疗。

  5.2.1.1 青霉素G为首选抗生素。成人一般剂量为160万u~320万u,分2~4次肌注。肺炭疽、败血症型炭疽或脑膜炎型炭疽的病人,剂量增至每日1000万u以上,并行静脉滴注。

  5.2.1.2 不能使用青霉素的病人,或万一出现耐青霉素菌株,首先考虑采用强力霉素、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然后根据抗生素敏感试验的结果,选取有效抗生素进行治疗。

  5.2.1.3 皮肤炭疽患部可外敷红霉素或金霉素软膏,严禁切开引流或切除,也不可挤压。

  5.2.2 抗休克与DIC治疗。

  5.2.2.1 扩容:

  炭疽病人通常伴有高热,一般均需从静脉补充液体,出现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迹象时,则应及早足量扩容。通常使用晶体液、血浆及低分子右旋糖苷,必要时补充新鲜全血。在扩容的同时,应注意纠正酸中毒及电解质平衡紊乱。

  5.2.2.2 血管活性药物应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慎重使用。

  5.2.2.3 危重病人在有效抗生素的控制之下,可以短期使用中等剂量的肾上腺皮质激素。

  5.2.2.4 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时,在监视凝血时间的条件下,给予肝素及潘生丁。

  5.2.3 预防心功能不全。

  炭疽毒素具有杀伤细胞的作用,重症炭疽病人应及早考虑预防心功能不全,优先考虑预防性给予快速强心制剂毒毛旋花子甙或毛花甙丙。

  5.2.4 使用炭疽抗毒素。

  目前一般均已不再使用。但在中毒症状明显的危重病人,在能获得供应的条件下,也可考虑使用。但应先作皮试以避免过敏反应。

  5.2.5 其他对症及支持治疗。

  同一般伴有高热的传染病。

  6.疫情报告和处理

  6.1 疫情报告

  6.1.1 各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炭疽病病人、疑似病例或病原体,应在6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告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同时直报国家局卫生检疫监管司。报告资料包括《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个案调查记录表》。直属检验检疫局在6小时内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报告。

  6.1.2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出入境交通工具,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国籍、职业、人数,初步的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下一步处理意见。

  6.2 疫情处理

  6.2.1 发现疫情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

  6.2.1.1 在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过程中发现炭疽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传播和扩散。

  6.2.1.2 炭疽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远距离运送病人。隔离期间禁止探访。

  6.2.2 病人污染环境消毒。

  6.2.2.1 病人的废弃物品必须焚毁,所有受到污染的物品也尽可能焚毁。污染的环境和不能焚毁的物品应使用有效方法消毒。

  6.2.2.2 病人离开或死亡后,病人所处的环境应行终末消毒。终末消毒的步骤为:

  a)搬出小件物品并做清洁处理;

  b)将容器内的废物倒入袋中,送出去清除;

  c)将容器搬出去;

  d)将小件家具搬出去;

  e)将床垫和枕头搬出去,最好将其焚毁;

  f)清洗和消毒病床,清洗墙壁,刷洗地板,房间换气通风。

  6.2.2.3 病人离开或死亡,病房应以甲醛熏蒸处理:紧闭门窗后,按0.8kg/平方米甲醛加热蒸发,次日经通风处理后才能恢复使用。

  6.2.2.4 消毒效果考核:消毒效果必须通过取样进行细菌分离培养确定,连续三次取样后不能检出具有完整毒力的炭疽芽孢杆菌后,方可认为已消除了炭疽芽孢杆菌的污染。

  6.2.3 病人尸体处理:炭疽病人死亡后,其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均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的棉花或纱布塞紧,尸体用消毒剂浸泡的床单包裹,然后火化。

  6.2.4 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病人被确诊患炭疽后,均应尽力确定其感染来源,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以避免继续发生感染。

  6.2.4.1 采集流行病学资料。

  接诊疑似炭疽的病人时,须尽可能地询问其发病的接触史,从而发现可疑的感染来源。

  6.2.4.2 确定感染来源。

  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以确定是否确为炭疽芽孢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中,镜检发现炭疽芽孢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来源。

  6.2.4.3 感染来源的处理原则。

  对已确定的感染来源,进行以下处理:

  a)隔离与治疗病人;

  b)处死或隔离治疗病畜;

  c)消毒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物体和环境;

  d)对在污染地区内或其周围活动的所有牲畜实施免疫接种,每年早春进行一次。

  7.预防

  7.1 在国境口岸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介绍炭疽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使易感人群提高认识,既加强预防意识,又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协助做好监测工作。

  7.2 预防接种

  目前接种炭疽疫苗后有较好的保护作用。有效期为一年。少数接种者会在接种处出现轻微局部反应,极少数会出现较严重的局部反应,出现全身反应的几率很低,要严格按照该疫苗的使用说明实施预防接种。

  接种的重点人群如下:

  a)直接接触细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b)从事动物皮毛加工业的员工;

  c)从事接触危险动物产品加工的工作人员;

  d)部署可能涉入生物武器地区的军人;

  e)对前往炭疽危险地区或从事有感染炭疽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申请可提供预防接种。

  除上述重点人群外,除非发生炭疽病大规模暴发流行,无须进行大量人群的免疫接种。除非绝对必要,孕妇不能接种炭疽疫苗。

  7.3 药物预防

  发生疫情后,对国境口岸易感人群中受威胁较大的人员,也就是通过监测发现可能或确实与炭疽芽孢杆菌有接触的人员,可实施药物预防,剂量和疗程参照本预案第5条。青霉素、强力霉素和氧氟沙星或环丙沙星可提供短时的保护作用。

  7.4 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身防护

  7.4.1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实验室操作程序,具体安全措施见本预案第4条。

  7.4.2 国境口岸查验和作业人员,邮政、快递业的邮件和信件分拣人员对可疑货物、邮件、信件等物品应该戴手套和口罩进行操作。完成后,要用肥皂彻底洗手。

  7.4.3 在操作过程中,如皮肤受伤,应立即用2%碘酊涂擦,并及时就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口岸炭疽病紧急监测与控制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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