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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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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检查、签发工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的有关规定,现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另,规范中《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申请书》启用后,新版证书格式编号为[1-5(2008.10.22)*1],《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作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以下简称“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港(含内河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船舶卫生检查、签发船舶卫生证书、办理船舶卫生证书延期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船舶为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出入境的军用船舶、内航船舶以及近海大型浮动设施(钻井石油平台、船坞等)申请船舶卫生证书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船方主动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附件1),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检查小组,并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 卫生检查
  
  第六条 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为卫生专业并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具有2年以上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经验。检查人员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开展工作。
  
  第七条 检查时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八条 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船员和旅客。
  
  1. 审核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医学日志、船舶日志和其他材料等或通过向船方人员了解开航后船员和旅客有无患任何可引起国际传播的疾病,有无食物中毒事件等,并与航海健康申报单中的书面信息对比,是否有不相符的情形。
  
  2. 船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持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 厨房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除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掌握食品保存和食品制备的正确方法及要求。
  
  (二)厨房。
  
  1. 应有完整的日常保洁维护计划或卫生管理制度,尤其在可能导致食品感染或污染的关键部位应张贴清洁维护制度或规程。
  
  2. 内墙、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或油渍(污),不形成卫生死角,不形成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昆虫媒介/宿主藏匿和孳生的场所。
  
  3. 应有完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及其活动的新旧迹象、医学媒介生物、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等。
  
  4. 应有独立的专用食物处理区,要求与其他的公用活动区域或公用通道相隔离。
  
  5.厨房的公共用具、家具、食品加工生产、处理及储存等用具保持清洁,公共餐具应经过消毒处理。
  
  6.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存放,摆放有序,防止交叉污染。
  
  7.应至少有1个方便、合理的厨房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手设施(包括清洁用品及干燥设施)。
  
  8.应装有运转良好的抽气通风装置。
  
  9.应有专用的垃圾桶/废弃物箱。
  
  10. 摆放在服务区及自助餐桌上的食品,应有适宜的展示罩或用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防护,应保持合理温度,备有公用用具,并按服务流程摆放。
  
  (三)食品储藏室和仓库。
  
  1. 所有食品应来源可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应清洁、卫生、无变质或掺杂,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在保质期内。
  
  2. 应有独立的储存体系,不与有毒有害物(包括化学物品等)共同存放,不受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烟雾等污染。
  3. 应保持干燥、清洁、无异味、无积水或污渍、灰尘等污染源。无卫生死角及鼠类或医学媒介/宿主藏匿或孳生的场所,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媒介和其他污染源。
  
  4. 食品储存条件适宜(储存库温度合适、清洁整齐、储存架离地、分类存放等),必要时可查询储存记录。
  
  (四)饮用水。
  
  1. 了解饮用水来源,应为船方自制或从经许可的港口供水部门获取。
  
  2. 饮用水水舱的构成材料和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送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存在对所装饮用水有造成污染的可能。
  
  3. 水管、阀门和设备等输送系统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有防回流装置。
  
  4. 饮用水水舱不应与船身或其他非饮用水、液体等水罐或管道使用同一隔墙;应有便于清洁保养的检查罩和消除或杀灭微生物等除污操作系统。不应受到污物、昆虫、鼠类、其他污染或过热等的影响。
  
  5. 检查水质报告,包括船舶供水时,船方应向港口供应部门索取水质检测报告,并使用检测盒自行定期验证船上的水质。
  
  6. 饮用水系统应当包括卤化/加氯系统或者充分消除或杀灭微生物和去除其他污染的手段。
  
  (五)住舱区及甲板。
  
  1. 住舱区及甲板应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其它动物及其新旧活动的迹象、无媒介/宿主、无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住舱区应保持整洁、通风、温湿度适宜。
  
  2. 靠泊期间,与码头连接的缆绳、舷梯应全部采取有效防鼠措施。
  
  (六)医疗设施。
  
  1.取得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被指定的其他人员,应经过基本医疗急救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2.应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船舶医疗指南》最新版本的基本要求配备足量的药品器械,同时保留完整规范的药品消耗、补充记录。
  
  3.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应设置有与日常活动相隔离的检查和治疗用房或专有场所,并保持无媒介和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4.检查/治疗设施应保持洁净、维护良好,并设有饮用水和洗手区。
  
  5.应具有规范的操作手册或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程序;应保留有医学日志,记录完整。
  
  (七)货舱(货物)。
  
  1.只有当货舱腾空或者只剩有压舱水或其他物质而按其性质或摆放形式,不影响对船舱进行彻底检查时,才能对船舶货舱进行检查。
  
  2.货舱内应防潮,保持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媒介和其他污染或感染等。
  
  (八)垃圾、固体和医疗废弃物、排泄物。
  
  1. 应有垃圾、废弃物处理、移运制度或管理文件。
  
  2. 应配备有标志清楚、专门盛装垃圾、固体和医疗废弃物的带盖容器或专用场所。
  
  3. 应有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等的收集移运记录或证明。
  
  4. 船上生活垃圾、剩余食物、固体废弃物移运前应经无害化处理;生物医疗废弃物应经正确处理后移运。
  
  5. 排泄物的储存、排放应符合有关要求。
  
  (九)机舱。
  
  1. 无鼠类等啮齿动物、昆虫媒介/宿主或其他危害等。
  
  2. 发动机外壳或绝缘体无受到鼠类等啮齿动物、昆虫媒介/宿主侵扰的痕迹。
  
  (十)压舱水。
  
  1. 应具备完善的压舱水管理计划并妥善执行。
  
  2. 压舱水罐的关闭阀门应处于“关闭”位置。
  
  3. 不应存在未经批准或未经风险评估擅自排放压舱水的情形,必要时可向船上相关人员了解压舱水的排放管理情况,检查日常压舱水排放原始记录。
  
  (十一)不流动水。
  
  检查救生船罩或船底、排水孔、排水沟、空气处理装置、轮胎及其他船上废弃的容器等是否存在积水(不流动水)。
  
  (十二)其他条款。
  
  在检查大型船舶时,除上述检查内容外,还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临时技术建议做相应检查。
  
  第九条 在船舶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下,现场检查人员对船舶实施卫生检查,应以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为基础,重点检查、逐项填写《船舶卫生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相关内容。检查完毕向船方通报检查结果,说明对船舶的处理意见,并请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盖章。
  
  第四章 证书签发
  
  第十条 船舶卫生证书须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发。签证人员应为卫生专业人员并从事船舶卫生检疫工作3年以上,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并经各直属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第十一条 根据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签发《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
  
  1. 发现传染病病人;
  
  2. 发现鼠患,或其他媒介生物超过控制标准的;
  
  3. 发现化学、生物、核辐射污染证据;
  
  4. 发现有证据表明存在其他公共卫生风险,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实施卫生控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对没有第十一条所述情况的船舶免予实施卫生控制,签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同时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在证书上标注或告知船方。
  
  第十三条 船舶卫生证书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如不能在港口进行检查或执行必要的控制措施,而且未发现感染或污染的证据,则可在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上加盖延期章,将其有效期延长1个月。
  
  第十四条 船舶卫生证书的所有项目应填写齐全、规范,并有授权签字人签名和检验检疫机构中英文签证章,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证书正本交给船方,副本、申请书、检查记录等资料须归档,归档期限为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检查、签发工作,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世界卫生组织《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的有关规定,现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另,规范中《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申请书》启用后,新版证书格式编号为[1-5(2008.10.22)*1],《船舶鼠患检查申请书》作废。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检查签发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以下简称“船舶卫生证书”)的签发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关于检查和颁发船舶卫生证书的临时技术建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港(含内河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船舶卫生检查、签发船舶卫生证书、办理船舶卫生证书延期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船舶为从事国际航行的货轮、客轮以及往返边境地区的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出入境的军用船舶、内航船舶以及近海大型浮动设施(钻井石油平台、船坞等)申请船舶卫生证书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船方主动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不具备有效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应由其负责人或代理人填写《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附件1),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检查小组,并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
  
  第三章 卫生检查
  
  第六条 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为卫生专业并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培训,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具有2年以上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经验。检查人员能够熟练地运用英语开展工作。
  
  第七条 检查时可采取查阅文件、直观检查、仪器检测等形式对船舶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可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第八条 船舶卫生检查内容与要求如下:
  
  (一)船员和旅客。
  
  1. 审核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医学日志、船舶日志和其他材料等或通过向船方人员了解开航后船员和旅客有无患任何可引起国际传播的疾病,有无食物中毒事件等,并与航海健康申报单中的书面信息对比,是否有不相符的情形。
  
  2. 船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持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 厨房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除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了解、掌握食品保存和食品制备的正确方法及要求。
  
  (二)厨房。
  
  1. 应有完整的日常保洁维护计划或卫生管理制度,尤其在可能导致食品感染或污染的关键部位应张贴清洁维护制度或规程。
  
  2. 内墙、地面应保持清洁,无积水或油渍(污),不形成卫生死角,不形成鼠类等啮齿类动物或昆虫媒介/宿主藏匿和孳生的场所。
  
  3. 应有完好的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无鼠类等啮齿类动物及其活动的新旧迹象、医学媒介生物、有害人类健康的化学物和其它危害等。
  
  4. 应有独立的专用食物处理区,要求与其他的公用活动区域或公用通道相隔离。
  
  5.厨房的公共用具、家具、食品加工生产、处理及储存等用具保持清洁,公共餐具应经过消毒处理。
  
  6.生熟食品应分开加工、存放,摆放有序,防止交叉污染。
  
  7.应至少有1个方便、合理的厨房工作人员专用的洗手设施(包括清洁用品及干燥设施)。
  
  8.应装有运转良好的抽气通风装置。
  
  9.应有专用的垃圾桶/废弃物箱。
  
  10. 摆放在服务区及自助餐桌上的食品,应有适宜的展示罩或用其他有效的方法进行防护,应保持合理温度,备有公用用具,并按服务流程摆放。
  
  (三)食品储藏室和仓库。
  
  1. 所有食品应来源可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应清洁、卫生、无变质或掺杂,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并在保质期内。
  
  2. 应有独立的储存体系,不与有毒有害物(包括化学物品等)共同存放,不受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烟雾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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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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