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3号)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7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定鉴定信息(以下简称“鉴定信息”)工作管理,促进系统内鉴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使鉴定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报送、通报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鉴定信息”是指与法定鉴定业务发展相关,反映法定鉴定工作重要情况的综合性、预警性及动态性信息。 第四条 鉴定信息管理工作基本任务:通过制度化的鉴定信息工作机制,为实现全系统鉴定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和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和依据。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是鉴定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 第二章 鉴定信息收集和编写 第六条 收集和编写鉴定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 《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详见“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格式”(附1)的有关规定。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 1.水尺或容器计重时,发现船舶自身不具备计重条件或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槽罐的计量图表等相关资料不准确、不齐全等情况。 2.发货方计量标准与国际或我国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3.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类的大宗货物多次发生短重的情况。 4.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有不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名录。 5.其他的有重大欺诈行为的案件与事例。 (三)动态性鉴定信息。 1.残损货物的受损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严重影响安全、卫生、环保的重大残损案例(具体格式参见附2)。 2.进口大宗货物经重量鉴定,短重超过 0.5%,且涉及金额超过20万美元的案例;或虽不到上述金额,但短重特别严重的案例。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运载工具未经适载性检验擅自装运出口的逃、漏检情况。 4.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以及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验证管理、配额管理的货物数重量差异较大,涉及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情况。 5.涉及司法调查,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影响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法定鉴定业务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收集相关的鉴定信息,各机构对涉及本机构的鉴定信息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处理;编写鉴定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数据准确、内容全面、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八条 鉴定信息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鉴定信息负责,确保鉴定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鉴定信息报送 第九条 鉴定信息报送应按照行政管理级别逐级上报;分支机构负责报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对于地方政府或新闻媒体已经发布的“鉴定信息”,相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十条 综合性鉴定信息一般以局函形式上报,其他鉴定信息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鉴定信息报送时限一般要求: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在下一年的1月25日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应在事件发生、查实后及时报送。 (三)动态性鉴定信息中的一般残损、短量案例,应按季上报;涉及司法调查等影响较大的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 第四章 鉴定信息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本规定,明确负责本单位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的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鉴定信息工作程序。
|
第十三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鉴定信息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相关重要信息。对采集、报送的鉴定信息原件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鉴定信息的保存期限: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有规定的,一般为2年。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信息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上报鉴定信息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组织确定鉴定有关信息代码、信息表格和信息报告内容的标准化格式,并对鉴定信息实施科学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略) 2.残损案例报告参考格式(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3号)及《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97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法定鉴定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定鉴定信息(以下简称“鉴定信息”)工作管理,促进系统内鉴定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使鉴定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鉴定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报送、通报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鉴定信息”是指与法定鉴定业务发展相关,反映法定鉴定工作重要情况的综合性、预警性及动态性信息。 第四条 鉴定信息管理工作基本任务:通过制度化的鉴定信息工作机制,为实现全系统鉴定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和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和依据。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是鉴定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 第二章 鉴定信息收集和编写 第六条 收集和编写鉴定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 《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具体格式、内容要求详见“法定鉴定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参考格式”(附1)的有关规定。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 1.水尺或容器计重时,发现船舶自身不具备计重条件或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槽罐的计量图表等相关资料不准确、不齐全等情况。 2.发货方计量标准与国际或我国国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3.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类的大宗货物多次发生短重的情况。 4.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有不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名录。 5.其他的有重大欺诈行为的案件与事例。 (三)动态性鉴定信息。 1.残损货物的受损金额超过20万美元,或严重影响安全、卫生、环保的重大残损案例(具体格式参见附2)。 2.进口大宗货物经重量鉴定,短重超过 0.5%,且涉及金额超过20万美元的案例;或虽不到上述金额,但短重特别严重的案例。 3.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运载工具未经适载性检验擅自装运出口的逃、漏检情况。 4.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以及实行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验证管理、配额管理的货物数重量差异较大,涉及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情况。 5.涉及司法调查,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影响较大的事件。 6.其他涉及法定鉴定业务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收集相关的鉴定信息,各机构对涉及本机构的鉴定信息应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处理;编写鉴定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数据准确、内容全面、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第八条 鉴定信息工作人员应对上报的鉴定信息负责,确保鉴定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鉴定信息报送 第九条 鉴定信息报送应按照行政管理级别逐级上报;分支机构负责报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对于地方政府或新闻媒体已经发布的“鉴定信息”,相关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十条 综合性鉴定信息一般以局函形式上报,其他鉴定信息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 第十一条 鉴定信息报送时限一般要求: (一)综合性鉴定信息在下一年的1月25日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预警性鉴定信息应在事件发生、查实后及时报送。 (三)动态性鉴定信息中的一般残损、短量案例,应按季上报;涉及司法调查等影响较大的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 第四章 鉴定信息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据本规定,明确负责本单位鉴定信息的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的部门,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鉴定信息工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