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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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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有关司(局):
  
  现将《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局就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抓源头工作机制
  
  1.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工作质量,强化出口企业对基地的管理责任。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备案/注册基地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供药、统一防疫、统一收购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台账制度。要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出口目标市场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做到农兽药残留能监控,疫情疫病能防控,原料质量有保证。
  
  2.建立和完善区域化监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抓源头工作机制。在出口食品农产品主产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实行区域化管理。形成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由地方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基地备案、统一实施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基地连片备案、原料连片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通过实行区域化管理,营造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的良好环境。源头监管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管员。
  
  3.加强源头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农牧渔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出口商品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和进口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在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及存在的问题,以便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问题。三是加强协作配合。针对源头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源头监管合力。
  
  二、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全面监管的工作机制
  
  4.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制定检验检疫政策法规、采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科学依据和前提。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组织开发统一的风险预警系统,按不同专业类别建设高素质的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高风险评估的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风险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平台统一、系统共用、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做到“管得住,放得快”。
  
  5.加强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完善《法检目录》调整机制,成立《法检目录》调整委员会,建立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科学、动态的调整机制,把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以及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日用消费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从《法检目录》中调出去,增强法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出口法检商品,要建立和完善从原料生产到产品出口全过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两个体系”。全面实施进口食品、农产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都要落实检验检疫标准、落实检验检疫人员、落实检验检疫手段、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批次管理,加强封识和标志管理。真正做到强检、严管,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商品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检员。
  
  6.加强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积极推行“出口企业全备案,进口商品全申报”,把非法检商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掌握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情况。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对国内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和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反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检验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有效利用社会检测资源,提高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检率。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提高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7.加强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一是要严格限定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种类。出口食品农产品一律不得从市场采购,市场采购实施质量许可 (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出口商品,须凭证报检。二是实行“采购地检验,口岸查验放行”监管方式。市场采购的出口商品必须在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三是对出口商品供货店铺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可追溯。
  
  8.规范边贸商品的检验监管。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宽严适度、方便进出,保障安全、维护信誉的原则,探索有效的边贸商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方式。一是加强边贸商品的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边贸商品实行分类管理,把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商品、日用消费品和进口国消费者有不良反应的商品上。二是结合边贸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边贸商品的可追溯。三是从重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不让假冒名牌、伪劣商品流出国门,损害我国声誉。
  
  三、建立和完善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的进出口企业监管机制
  
  9.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以诚信管理为基础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把所有的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人全部纳入诚信管理系统,并实施优良企业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进行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优惠、便利或严管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列入违规企业名单上网公布。通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进出口企业。
  
  10.规范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要建立基于企业诚信与产品风险相结合的出口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商品的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提高分类管理的科学性。要建立动态的分类管理制度,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进行阶段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对升级的企业给予优惠、便利措施,对降级企业实施严管。通过动态、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1.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要建立以“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对出口农产品,要全面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出口工业产品,要实行“市场准入+分类管理+违规惩戒”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抓紧建立出口企业质量档案,实现质量档案电子化和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建立出口企业产量和出口量核销制度,堵塞借厂骗证出口的漏洞。下大力气提高电子监管的覆盖率,探索改进电子监管的有效方式,提高电子监管的有效性。在实施数据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进视频监管。要加强对实施卫生注册进出口企业和实施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出口企业的监管,建立“巡回检查”和“飞行检查”制度,采取不定期、不事先通知的方式,进行突击检查,提高问题的发现率和监管的有效性。
  
  四、建立和完善打击逃漏检的工作机制
  
  12.加强对报检机构的管理。提高代理报检机构的准入门槛,从严审批。对代理报检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其实行全程负责制,并加强日常监管。对食品、农产品、玩具等敏感消费品,要大力推行出口生产企业自主报检,严格对贸易公司报检管理。针对一些企业以撤单方式逃避检验监管的问题,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撤单审查程序。对申请撤单的,首先要查清撤单的目的,再决定是否同意撤单。对不实申报、虚报瞒报、逃避监管以及骗取、仿造、买卖检验检疫证单的,要严厉查处。对严重违规的代理报检机构和代理报检人员,在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实行“一次失信、终身出局”。
  
  13.加强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一是进一步加强产地检验检疫工作。坚持出口商品必须在产地报检(市场采购除外),接受产地局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任何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异地商品报检。有条件的地方,要对重点、敏感出口商品实施监装,通过电子标签、电子锁、GPS全球定位等手段实施全程跟踪,实现口岸和内地有效衔接。二是进一步提高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重点敏感出口商品的口岸查验比例,把口岸查验作为查堵逃漏检和监督内地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手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商品的风险程度、企业的诚信状况和口岸查验发现的问题确定查验比例,并实施动态管理。口岸局要将查验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产地局,重要问题直接报总局。三是建立口岸和内地检验检疫机构沟通协调机制,使检验检疫系统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工作,堵塞逃漏检。
  14.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认真落实总局和海关总署签署的《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和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疫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加强与相关海关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做好通关单联网核查工作,确保报关与报检货物一致,打击进出口商品逃漏检行为。同时,要加强与工商、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进口商品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在流通环节查堵逃漏检进口商品。
  
  五、建立以现代科技和信息化手段为抓手,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把关效能的工作机制
  
  15.加强检验检疫技术能力建设。要根据进出口贸易、产业结构变化和法检目录调整情况,统筹调整检验检疫实验室规划和实验室装备能力以及环境建设需求方案。使实验室布局同进出口贸易相适应,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技术能力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相适应,确保仪器设备的种类、型号覆盖全部应检项目,数量覆盖全部应检货物,环境条件达到法律法规和进口国或地区要求,做到“检得了、检得出、检得准、检得快”。
  
  16.加强检验检疫科学研究。一是加强疫情监测、疫病检测技术,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技术,现代化、高尖端前沿检测和处理技术,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为检验检疫执法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建立检验检疫检测技术、标准信息库,所有的检测方法标准,特别是新研制并通过鉴定的检测方法、新发布的检测方法标准,全部要纳入信息库,实现全系统共享。三是按不同的专业门类,组建总局和直属局两级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为检验检疫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指导,并为总局和直属局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17.加强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加快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建设步伐,一是加快E- CIQ主干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统一的中心、统一的平台,实现全系统大集中管理;二是加快E-CIQ主干网升级,建设检验检疫“信息高速公路”,全面提高系统运行速度和质量;三是加快E-CIQ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实现系统有机衔接、应用优化整合,管理科学严密,进而全面实现“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和“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目标,提高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水平,以适应检验检疫业务发展和科学、高效管理的需要。
  
  六、建立和完善以加强交流、促进合作、化解矛盾为重点的国际合作机制
  
  18.建立和完善国际质检磋商合作机制。在2年至3年的时间内,与我国前50位贸易伙伴建立起双边质检合作磋商机制并有效运作,及时协商解决双边关注的质检问题,使质检对外合作规范化、制度化。与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及敏感外交关系国家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快速通报和沟通机制,落实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协议,及时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与交流,构建和谐稳定的周边合作环境。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提供技术培训、开展合作项目,密切友好关系、提升中国影响,不断巩固我对外合作基础。
  
  19.提升参与国际和地区组织活动能力。突出重点,集中资源,参加好WTO、WHO、APEC、 ASEM、ISO、IEC、CAC、OIE、IPPC等组织的活动,积极参加相关规则和标准的制修订。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凝聚和团结各方力量,形成于我有利的多边合作环境。及时推动把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转化为国内法规和标准,提升检验检疫法规标准总体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同时,提高我国在国际标准领域的地位,争取更多的国际标准话语权,使更多的中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20.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高度重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掌握对外交涉的主动权。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保障安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到第一时间摸清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开展检验检测,做到胸中有数;第一时间上报情况,以便正确决策;第一时间落实处置措施,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第一时间对外通报,增信释疑;第一时间做好宣传报道,通过中外媒体正确引导舆论。
  
  七、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21.加快有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总局将尽快出台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加快制定进出口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动植物隔离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玩具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边境贸易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办法、口岸和内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配合办法,加快修订代理报检机构管理办法、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规章。各直属局也要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加强有关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执法行为。
  
  22.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追究体系。大力推广以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以绩效考核为核心内容、以能级管理为落脚点、以信息化建设为平台的“三位一体”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和执法责任追究体系,把检验检疫执法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轨道。要加大内部的监督制约力度,大力推行集中审单工作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查验和集中转检。要加大检验检疫业务稽查工作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坚决杜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责任不清问题,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着力提高质检部门的执法把关能力,杜绝质量责任事故的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有关司(局):
  
  现将《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总局就建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出口食品农产品抓源头工作机制
  
  1.大力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化”。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基地备案/注册管理工作质量,强化出口企业对基地的管理责任。要严格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对备案/注册基地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供料、统一供药、统一防疫、统一收购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台账制度。要将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出口目标市场要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完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做到农兽药残留能监控,疫情疫病能防控,原料质量有保证。
  
  2.建立和完善区域化监管的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抓源头工作机制。在出口食品农产品主产区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基地实行区域化管理。形成以县(市)或乡(镇)为单位,由地方政府统一进行规划、统一组织基地备案、统一实施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基地连片备案、原料连片种植(养殖)、农业投入品统一管理。通过实行区域化管理,营造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养殖的良好环境。源头监管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管员。
  
  3.加强源头监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要加强与农牧渔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出口商品原料基地建设情况和进口国家(地区)对出口商品在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及存在的问题,以便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问题。三是加强协作配合。针对源头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源头监管合力。
  
  二、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全面监管的工作机制
  
  4.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制定检验检疫政策法规、采取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科学依据和前提。要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平台,组织开发统一的风险预警系统,按不同专业类别建设高素质的风险评估专家队伍,提高风险评估的水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风险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平台统一、系统共用、信息共享,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做到“管得住,放得快”。
  
  5.加强法检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完善《法检目录》调整机制,成立《法检目录》调整委员会,建立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科学、动态的调整机制,把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以及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日用消费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把不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商品从《法检目录》中调出去,增强法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出口法检商品,要建立和完善从原料生产到产品出口全过程监管的“两个链条”,建立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两个体系”。全面实施进口食品、农产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都要落实检验检疫标准、落实检验检疫人员、落实检验检疫手段、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加强批次管理,加强封识和标志管理。真正做到强检、严管,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商品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任务重的地方,可请地方政府配备协检员。
  
  6.加强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积极推行“出口企业全备案,进口商品全申报”,把非法检商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全面掌握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情况。要密切关注相关部门对国内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和消费者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反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检验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有效利用社会检测资源,提高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检率。采取多种有效手段,提高非法检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长效机制建设提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通[20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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