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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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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9月15日  国质检法[2011]5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
  (一)“两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质检部门作为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有利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切实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更加主动地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资源共享,提高执法合力,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程序
  (二)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查处违反质检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案件。对涉案货值、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各级质检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级质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移交案件全部材料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质检部门应当保存移送案件材料复印件,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质检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级质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程序、期限等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做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六)各级质检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干部管辖权限,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移送工作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明显涉嫌犯罪案件的通报制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审核、审批、备案、报告以及涉案物品处置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依法办案、依法移送。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案卷评查、重大案件备案审查、专案督查等方式,切实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案件移送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和不当等问题,通过责令限期移送等方式予以纠正。
  (八)各级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咨询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移送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九)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参与“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通过联席会议,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对有关疑难案件的定性和移送工作达成共识。
  (十)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参与“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自身电子政务网络。根据当地平台建设情况,努力实现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查处的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信息等录入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防止泄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质检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质检建设重要内容来抓。要确定“两法衔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员,要在案件通报和案件移送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员,专人专管,各负其责。
  (十二)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培训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大力加强《刑法》、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对案件移送标准、证据等的掌握水平,增强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
  (十三)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和下级质检部门“两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把是否依法做好移送工作纳入法治质检建设的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对发现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法[201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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