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卫生检疫监督处(科)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努力提高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执法力度,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结合本口岸实际情况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全面履行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食品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饮用水和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签收,限期改正。增加监督次数,由每月监督一次改为每周监督一次,对连续监督不合格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实施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同时,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尽快熟悉依法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口岸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行为。 三、开展以严查三证为重点的专项清查 各局要把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9、10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以严查“三证”为重点的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清查: 1.严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资格审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违法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2.严格检查口岸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发现无证从业人员,依法采取措施; 3.严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发证后的监管,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单位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获证单位(人)为口岸和出入境人员提供的食品卫生安全。 四、严格口岸食品准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各局要严格口岸食品准入制度,加强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料的准入管理。按照《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开展原料供方评审,把好原料供货关;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原料要向供方索取检验或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对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制度)不健全、出现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监督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在口岸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高发季节,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督频次,监督覆盖要求达100%。 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强化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作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按照食品卫生标准,把住食品原料采购环节准入关、加工生产环节质量关、贮存运输环节安全关、供应销售环节卫生关,建立岗位负责制,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卫生监督中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上负责人及其代理必须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突发卫生事件执行严格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预警。 六、加强口岸食品卫生行业标准应用与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的建立 各局要把执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业标准纳入业务工作质量监督考核内容。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人员健康检查规程》、《国际航行交通工具饮食、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程》等卫生监督行业标准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促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科学、规范;各口岸卫生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HACCP、ISO9000体系知识,逐步实现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持相关培训证书上岗。引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要求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HACCP体系,鼓励船舶食品供应单位建立ISO9000和HACCP体系,按照HACCP体系原理,严格控制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环节。通过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建立,促使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食品安全自我控制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
七、建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 2003年,全国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中27家单位经过创建评优活动,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二00三年度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先进企业”,起到了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效果。各局要继续鼓励所辖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树立的良好信誉,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完善、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扶优助强,营造以诚取信的良好氛围。 八、推进口岸食品卫生安全风险预警及电子监管系统建设 充分运用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网络系统,开展口岸食品卫生安全风险预警上报和反馈,对口岸食品卫生突发事件要求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报告,及时反馈,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推进口岸卫生监督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完善和推广深圳罗湖局开发的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软件,以适应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九、强化口岸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采取举办培训班、宣传栏(宣传画)、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出入境人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出入境交通工具上主管人员、代理和饮食服务人员宣传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提高出入境人员、出入境交通员工、口岸工作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口岸食品卫生安全意识、疾病预防意识和疫情观念。积极配合口岸卫生监督人员,持续开展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食品卫生安全整治活动,维护口岸食品卫生经营秩序,保证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食品卫生安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现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和7月26日全国质监局长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思想和认识,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局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卫生检疫监督处(科)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不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努力提高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执法力度,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前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结合本口岸实际情况制定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二、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卫生法,全面履行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职责,对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饮用水、食品等进行卫生监督,发现饮用水和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口岸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签收,限期改正。增加监督次数,由每月监督一次改为每周监督一次,对连续监督不合格者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实施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同时,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尽快熟悉依法行政许可、审批等工作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强化服务意识,规范口岸卫生监督行政许可行为。 三、开展以严查三证为重点的专项清查 各局要把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在9、10月份组织开展一次以严查“三证”为重点的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清查: 1.严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资格审查,对无卫生许可证的违法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2.严格检查口岸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发现无证从业人员,依法采取措施; 3.严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发证后的监管,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单位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获证单位(人)为口岸和出入境人员提供的食品卫生安全。 四、严格口岸食品准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 各局要严格口岸食品准入制度,加强为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料的准入管理。按照《国境口岸食品卫生风险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开展原料供方评审,把好原料供货关;对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原料要向供方索取检验或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对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制度)不健全、出现口岸食物中毒事件、监督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在口岸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高发季节,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督频次,监督覆盖要求达100%。 五、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强化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作为口岸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按照食品卫生标准,把住食品原料采购环节准入关、加工生产环节质量关、贮存运输环节安全关、供应销售环节卫生关,建立岗位负责制,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卫生监督中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上负责人及其代理必须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口岸或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生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突发卫生事件执行严格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报告、早预警。 六、加强口岸食品卫生行业标准应用与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的建立 各局要把执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业标准纳入业务工作质量监督考核内容。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人员健康检查规程》、《国际航行交通工具饮食、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程》等卫生监督行业标准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促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科学、规范;各口岸卫生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HACCP、ISO9000体系知识,逐步实现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持相关培训证书上岗。引导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建立良好操作规范(GMP),要求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HACCP体系,鼓励船舶食品供应单位建立ISO9000和HACCP体系,按照HACCP体系原理,严格控制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环节。通过食品卫生安全质量体系建立,促使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高食品安全自我控制水平,从源头上保证口岸食品卫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