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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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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总局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质量安全年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现就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区域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整顿规范与促进提高相结合,统筹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对同类产品生产集中、质量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进行集中整治,实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4.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质量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无规模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5.没有以减少成本降低质量进行压价竞争的行为。
  
  (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
  
  1.区域内所有企业建立了由原材料验收到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行业自律形成规范并发挥作用。
  
  2.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监部门备案的严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其余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指标的标准组织生产。
  
  3.形成一批技术装备雄厚、工艺水平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质量效益型龙头企业。
  
  4.区域内具备相关产品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需要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
  
  (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1.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占本区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75%以上。
  
  3.龙头企业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研发和检验测试手段、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持全部合格。
  
  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加大提高区域产品质量水平的投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区域产业集群规模明显扩大,成为本区域经济支柱行业。
  
  三、措施要求
  
  (一)科学确定重点区域。在对辖区内主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每年选择1个以上报总局,总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全国重点区域。
  
  (二)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重点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开展整治行业的生产加工单位、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助政府制定目标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得力、分阶段、有时限要求的整治工作方案,并积极推动实施。要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等技术服务手段,为区域整治、区域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成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律、沟通、协调等积极作用。出口企业集中的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参与区域整治工作。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执法、质量、监督、计量、标准化等职能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形成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
  (四)严格检查与考核。整治工作目标,各地根据实际,既可以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也可以同时推进。要按照区域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进度,按年度、分目标开展自查。要在1至2年内达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5年内达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要将自查结果报告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加强督查督办。要将区域整治开展情况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规定时间内达不到前两个整治工作目标的,由省级局或总局挂牌督办,向开展区域整治工作的单位或省级局提出督办意见,向区域所在地政府提出督办建议;对在督办建议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整治工作目标的,向上一级政府发出督办建议;对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努力营造“以质取胜”良好氛围。对达到各项整治工作目标的,由省级局组织检查验收并予以公告。对全部达到3个目标,成绩突出的,总局予以表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总局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质量安全年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现就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区域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整顿规范与促进提高相结合,统筹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对同类产品生产集中、质量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进行集中整治,实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4.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质量故意违法行为基本杜绝,无规模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5.没有以减少成本降低质量进行压价竞争的行为。
  
  (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目标。
  
  1.区域内所有企业建立了由原材料验收到出厂检验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行业自律形成规范并发挥作用。
  
  2.规模以上企业按照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监部门备案的严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其余企业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平均水平指标的标准组织生产。
  
  3.形成一批技术装备雄厚、工艺水平先进、产品结构合理、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质量效益型龙头企业。
  
  4.区域内具备相关产品质量控制和监测工作需要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国同类产品平均水平。
  
  (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目标。
  
  1.规模以上企业全部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规模以上企业产品出厂检验一次合格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占本区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总额75%以上。
  
  3.龙头企业按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且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研发和检验测试手段、产品结构和质量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持全部合格。
  
  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加大提高区域产品质量水平的投入,加大政策的扶持力度,区域产业集群规模明显扩大,成为本区域经济支柱行业。
  
  三、措施要求
  
  (一)科学确定重点区域。在对辖区内主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为重点,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区域。每年选择1个以上报总局,总局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全国重点区域。
  
  (二)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作用。重点区域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开展整治行业的生产加工单位、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助政府制定目标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得力、分阶段、有时限要求的整治工作方案,并积极推动实施。要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等技术服务手段,为区域整治、区域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服务。
  
  (三)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成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经济组织自律、沟通、协调等积极作用。出口企业集中的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参与区域整治工作。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内部执法、质量、监督、计量、标准化等职能部门间的密切协作,形成在局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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