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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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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
  
  (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
  
  (二)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应坚持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水平,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三)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四)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坚持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三、严格筹建与审批的基本程序
  
  (五)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1)。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八)加强对筹建工作的协调和领导。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5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并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需的筹建工作。
  四、加强以能力评价为核心的筹建验收工作
  
  (九)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自我评价工作。承建单位按照国家质检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见附2)、《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自评分数在80分以上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十)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十一)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命名。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五、实行能力建设年度等级考核制度
  
  (十二)等级管理以年度考核制为基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每年对所辖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见附3),一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提交。
  
  (十三)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实行等级管理。国家质检中心取得授权后的能力建设水平,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度考核基础上,按A、B、C三个等级进行考核和管理。
  
  A级。总体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为90分以上。总局在科研立项、装备投入、科技奖励、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支持。
  
  B级。总体水平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经过努力,两年内能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验收综合得分达到80~89分。
  
  C级。检验能力和检测技术水平居于国内同类机构的一般水平,自我发展能力薄弱,后续投入保障需要加强。验收综合得分为65~79分。
  
  国家质检中心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实施,并颁发证书及牌匾。
  
  (十四)鼓励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向高水平发展。B级、C级国家质检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综合实力有明显提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晋级。
  
  1.年度考核成绩为90分以上的;
  
  2.政府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如技术装备水平有大幅提升等);
  
  3.引进了本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4.科研工作(科研成果、获奖、标准制修订等)取得重大成果;
  
  5.在国际、国内的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知名度和权威性显著提高。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晋级申请进行审查,列入评估计划,经专家组评估达到上一等级要求的,批准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
  
  达不到本级要求的予以降级。经专家组评估应降级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公告,换发等级证书及牌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降级国家质检中心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六、严格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十五)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国家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国家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成立且正常运行,能力建设发展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拟变更名称科学、合理、规范,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参数),关键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齐全;
  
  3.拟更名的专业领域为原授权范围的相关专业领域;
  
  4.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与更名相关的审批、筹建和验收分别按前述意见执行。批准更名后,原名称、印章、证书等同时废止。
  (十六)实行撤销机制,形成提升水平的压力。国家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年度考核65分以下的;
  
  2.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
  
  3.存在不公正行为,且查证属实,经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
  
  4.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直属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质检中心负责人进行学习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在能力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
  
  附:1.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3.国家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格式)
  
  附1:
  
  
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
  
  ┃承建单位名称(盖章)┃┃
  
  ┣━━━━━━━━━━━━━━━━━━━━━━━╋━━━━━━━━━━━━━━━━━━━━━━━━━━━━━━┫
  
  ┃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
  
  ┃地址┃┃邮编┃┃
  
  ┣━━━━━╋━━━━━━━━━━━━━━━━━╋━━━━━━━━━━╋━━━━━━━━━━━━━━━━━━━┫
  
  ┃电话┃┃传真┃┃
  
  ┣━━━━━╋━━━━━━━━━━━━━━━━━╋━━━━━━┳━━━╋━━━━━━━━━━━━━━━━━━━┫
  
  ┃联系人┃┃电子┃信箱┃┃
  
  ┣━━━━━╋━━━━━━━━┳━━━━┳━━━┻━━━━━━┻━━━╋━━━━━━━━━━━━━━━━━━━┫
  
  ┃┃是否为省级┃┃申报国家质检中心是否┃┃
  
  ┃┃┃┃列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质检中心(站)┃┃┃┃
  
  ┃┃┃┃事业发展规划┃┃
  
  ┃┣━━━━━━━━╋━━━━╋━━━━━━━━━━━━━━╋━━━━━━━┳━━━━━━━━━┳━┫
  
  ┃一、承建┃现有人数┃┃固定资产原值(万元)┃┃设备原值(万元)┃┃
  
  ┃单位┃┃┃┃┃┃┃
  
  ┃┣━━━━━━━━┻━━━━╋━━━━━━━━━━━━━━╋━━━━━━━┻━━━┳━━━━━┻━┫
  
  ┃基本┃房屋总面积┃┃其中实验室总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情况┃┃┃┃┃
  
  ┃┣━━━━━━━━━━━━━╋━━━━━━━━━━━━━━┻━━━━━━━━━━━┻━━━━━━━┫
  
  ┃┃承建单位近三年总检验┃┃
  
  ┃┃批次及总检验收入┃┃
  
  ┃┃(分年度填写)┃┃
  
  ┣━━━━━╋━━━━━━━━┳━━━━╋━━━━━━━━━━┳━━━┳━━━━━━━┳━┳━━━━━━━┳━┫
  
  ┃┃该项目现有┃┃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技术人员┃┃┃┃┃┃┃┃
  
  ┃┣━━━━━━━━╋━━━━╋━━━━━━━━━━╋━━━╋━━━━━━━╋━╋━━━━━━━╋━┫
  
  ┃┃博士┃┃硕士┃┃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
  
  ┃┃实验室面积┃┃设备原值┃┃设备总数┃┃进口设备┃┃
  
  ┃二、申报┃(平方米)┃┃(万元)┃┃(台套)┃┃(台套)┃┃
  
  ┃┣━━━━━━━━┻━━━━╋━━━━━━━━━━┻━━━┻━━━━━━━┻━┻━━━━━━━┻━┫
  
  ┃项目┃┃[提供相关大型设备(10万元以上)清单、已授权的相关检验项目汇总表、相 ┃
  
  ┃相关┃目前具备的检测项目┃关证明材料] ┃
  
  ┃情况┃┃┃
  
  ┃┃和实验室条件┃┃
  
  ┃┣━━━━━━━━━━━━━╋━━━━━━━━━━━━━━━━━━━━━━━━━━━━━━━━━━┫
  
  ┃┃目前国内所处技术水平┃1领先 2先进;3中等;4中等以下 ┃
  
  ┃┣━━━━━━━━━━━━━╋━━━━━━━━━━━━━━━━━━━━━━━━━━━━━━━━━━┫
  
  ┃┃该项目近三年检验批次┃┃
  
  ┃┃及检验收入(分年度)┃┃
  
  ┣━━━━━╋━━━━━━━━┳━━━━┻━━━━━━━━━━━━━━━━━━━━━━━━━━━━━━━━━━┫
  ┃┃申请领域产品涉┃┃
  
  ┃┃及的检测项目和┃┃
  
  ┃┃实验室要求条件┃┃
  
  ┃┣━━━━━━━━╋━━━━━━━━━━━━━━━━━━━━━━━━━━━━━━━━━━━━━━━┫
  
  ┃┃实验室建设主要┃┃
  
  ┃┃内容(拟新增检 ┃┃
  
  ┃┃验项目、实验室┃┃
  
  ┃三、实验┃基本建设内容及┃┃
  
  ┃室建┃投入、购置仪器┃┃
  
  ┃设规┃设备及预算) ┃┃
  
  ┃┣━━━━━━━━╋━━━━━━━━━━━━━━━━━━━━━━━━━━━━━━━━━━━━━━━┫
  
  ┃划┃┃资金总额:万元;┃
  
  ┃┃┃其中省政府万元;市地政府 万元; ┃
  
  ┃┃资金筹措方式┃省局万元;市局万元;┃
  
  ┃┃及来源┃自筹万元;行业协会万元;┃
  
  ┃┃┃其他万元(请说明来源)┃
  
  ┃┃┃(另请提供地方政府、省局、市局等方面给予支持、筹资建设的文件、方案等)┃
  
  ┃┣━━━━━━━━╋━━━━━━━━━━━━━━━━━━━━━━━━━━━━━━━━━━━━━━━┫
  
  ┃┃预期目标及┃┃
  
  ┃┃建设进度┃┃
  
  ┣━━━━━╋━━━━━━━━╋━━━━━━━━━━━━━━━━━━━━━━━━━━━━━━━━━━━━━━━┫
  
  ┃┃近年来发表的相┃┃
  
  ┃┃关论文(专著、 ┃┃
  
  ┃┃译著)、参与标准 ┃┃
  
  ┃┃(法规、规章)制┃┃
  
  ┃四、科研┃修订情况、相关┃┃
  
  ┃情况┃专利┃┃
  
  ┃┣━━━━━━━━╋━━━━━━━━━━━━━━━━━━━━━━━━━━━━━━━━━━━━━━━┫
  
  ┃┃承担的相关科研┃┃
  
  ┃┃课题┃┃
  
  ┃┣━━━━━━━━╋━━━━━━━━━━━━━━━━━━━━━━━━━━━━━━━━━━━━━━━┫
  
  ┃┃科研获奖情况┃┃
  
  ┗━━━━━┻━━━━━━━━┻━━━━━━━━━━━━━━━━━━━━━━━━━━━━━━━━━━━━━━━┛
  
  续表
  
  ┏━━━━━┳━━━━━━━━━┳━━━━━━━━━━━━━━━━━━━━━━┓
  
  ┃五、人才┃人才队伍┃┃
  
  ┃队伍┃现状┃┃
  
  ┃状况┃┃┃
  
  ┃及人┃┃┃
  
  ┃才队┃┃┃
  
  ┃┣━━━━━━━━━╋━━━━━━━━━━━━━━━━━━━━━━┫
  
  ┃伍建┃┃┃
  
  ┃设的┃┃┃
  
  ┃具体┃人才培养、┃┃
  
  ┃措施┃引进计划┃┃
  
  ┃┃及措施┃┃
  
  ┣━━━━━╋━━━━━━━━━╋━━━━━━━━━━━━━━━━━━━━━━┫
  
  ┃┃相关产业状况┃┃
  
  ┃┃(该类产品企业数 ┃┃
  
  ┃┃量、总产量、总┃┃
  
  ┃┃产值、占当地工┃┃
  
  ┃┃业总产值的比重、┃┃
  
  ┃┃产品占全国份额┃┃
  
  ┃六、地方┃等) ┃┃
  
  ┃产业┃┃┃
  
  ┃┣━━━━━━━━━╋━━━━━━━━━━━━━━━━━━━━━━┫
  
  ┃状况┃相关名牌产┃┃
  
  ┃┃品优势企业┃┃
  
  ┃┣━━━━━━━━━╋━━━━━━━━━━━━━━━━━━━━━━┫
  
  ┃┃申报单位是否在┃┃
  
  ┃┃中心城市,其交┃┃
  
  ┃┃通区位优势及辐┃┃
  
  ┃┃射能力┃┃
  
  ┣━━━━━┻━━━━━━━━━╋━━━━━━━━━━━━━━━━━━━━━━┫
  
  ┃七、该类产品在何地、何部门┃┃
  
  ┃设有国家质检中心,其名┃┃
  
  ┃称、检测项目及技术水┃┃
  
  ┃平,现有能力与其差距┃┃
  
  ┣━━━━━━━━━━━━━━━╋━━━━━━━━━━━━━━━━━━━━━━┫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九、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十、主管单位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
  
  ┃┃专家论证意见:┃
  
  ┃十一、专家论证意见┃┃
  
  ┃┃参与论证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签名┃
  
  ┣━━━━━━━━━━━━━━━╋━━━━━━━━━━━━━━━━━━━━━━┫
  
  ┃十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意见┃ (盖章) ┃
  
  ┃┃年 月日 ┃
  
  ┗━━━━━━━━━━━━━━━┻━━━━━━━━━━━━━━━━━━━━━━┛
  
  附2:
  
  
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
  
┏━━━━━━━━━━━━━━━━━━━━━━━━━━━━━━━━━━━━━━━━━━━━━━━┳━━━━┳━━━━━━┓
  
  ┃评估指标体系┃┃得分(=百┃
  
  ┣━━━┳━━━━━━━━━┳━━━━━━━━━━━━┳━━━━━━━━━━━━━━━━━━━━┫┃┃
  
  ┃┃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具体内容┃分值┃分制得分┃
  
  ┃序号┃┃┃┃标准┃┃
  
  ┃┃(权重%)┃(权重%)┃(百分制)┃┃×权重) ┃
  
  ┣━━━╋━━━━━━━━━╋━━━━━━━━━━━━╋━━━━━━━━━━━━━━━━━━━━╋━━━━╋━━━━━━┫
  
  ┃┃┃┃检验检测能力应覆盖其名称对应的85%以┃┃┃
  
  ┃┃┃┃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5 ┃┃
  
  ┃┃┃1.1覆盖率(10%)┃┃┃┃
  
  ┃┃┃┣━━━━━━━━━━━━━━━━━━━━╋━━━━╋━━━━━━┫
  
  ┃┃┃┃具备重要产品及关键项目(参数)的全项┃┃┃
  
  ┃┃┃┃检验能力┃5 ┃┃
  
  ┃┃┣━━━━━━━━━━━━╋━━━━━━━━━━━━━━━━━━━━╋━━━━╋━━━━━━┫
  
  ┃┃┃┃按国际或国外最新先进标准进行检验的能┃┃┃
  
  ┃┃技术能力┃┃力┃4 ┃┃
  
  ┃1 ┃┃┃┃┃┃
  
  ┃┃┃┣━━━━━━━━━━━━━━━━━━━━╋━━━━╋━━━━━━┫
  
  ┃┃(30%)┃┃与国内外同类权威检测机构的能力验证与┃┃┃
  
  ┃┃┃ 1.2国际互认(10%) ┃┃3 ┃┃
  
  ┃┃┃┃比对┃┃┃
  
  ┃┃┃┣━━━━━━━━━━━━━━━━━━━━╋━━━━╋━━━━━━┫
  
  ┃┃┃┃与本专业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的┃┃┃
  
  ┃┃┃┃互认┃3 ┃┃
  
  ┃┃┣━━━━━━━━━━━━╋━━━━━━━━━━━━━━━━━━━━╋━━━━╋━━━━━━┫
  
  ┃┃┃┃随机选定检验人员,完成指定项目的盲样┃┃┃
  
  ┃┃┃ 1.3盲样检测(10%) ┃┃10┃┃
  
  ┃┃┃┃现场检测┃┃┃
  
  ┣━━━╋━━━━━━━━━╋━━━━━━━━━━━━╋━━━━━━━━━━━━━━━━━━━━╋━━━━╋━━━━━━┫
  
  ┃┃┃┃重点考察主要领导对中心的发展规划┃5 ┃┃
  
  ┃┃┃┣━━━━━━━━━━━━━━━━━━━━╋━━━━╋━━━━━━┫
  
  ┃┃┃2.1带头人能力(10%)┃学术带头人为本中心建设发挥关键作用,┃┃┃
  
  ┃┃┃┃在本领域具有知名度(院士、教授级、特 ┃5 ┃┃
  
  ┃┃团队建设┃┃殊津贴专家) ┃┃┃
  
  ┃┃┣━━━━━━━━━━━━╋━━━━━━━━━━━━━━━━━━━━╋━━━━╋━━━━━━┫
  
  ┃2 ┃┃┃积极引进或培养知名专家、高技能人才、正┃┃┃
  
  ┃┃(25%)┃ 2.2人才引进培养(5%)┃┃5 ┃┃
  
  ┃┃┃┃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硕士等各类型人才┃┃┃
  
  ┃┃┣━━━━━━━━━━━━╋━━━━━━━━━━━━━━━━━━━━╋━━━━╋━━━━━━┫
  
  ┃┃┃┃技术人员的专业、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 2.3人员结构(5%)┃┃5 ┃┃
  
  ┃┃┃┃及研发人员所占比重┃┃┃
  
  ┃┃┣━━━━━━━━━━━━╋━━━━━━━━━━━━━━━━━━━━╋━━━━╋━━━━━━┫
  
  ┃┃┃ 2.4人员水平(5%)┃人员胜任岗位的情况┃5 ┃┃
  
  ┣━━━╋━━━━━━━━━╋━━━━━━━━━━━━╋━━━━━━━━━━━━━━━━━━━━╋━━━━╋━━━━━━┫
  
  ┃┃┃┃在研科研项目、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
  
  ┃┃┃3.1科研项目(4%) ┃┃4 ┃┃
  
  ┃┃┃┃对外合作项目情况┃┃┃
  
  ┃┃┣━━━━━━━━━━━━╋━━━━━━━━━━━━━━━━━━━━╋━━━━╋━━━━━━┫
  
  ┃┃科研能力┃ 3.2标准制(修)订(5%)┃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各类标准或规程┃┃┃
  
  ┃┃┃┃制(修)订┃5 ┃┃
  
  ┃┃┣━━━━━━━━━━━━╋━━━━━━━━━━━━━━━━━━━━╋━━━━╋━━━━━━┫
  
  ┃3 ┃┃ 3.3著作、论文出版(发┃在有影响力的学术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的┃┃┃
  
  ┃┃(15%)┃┃┃4 ┃┃
  
  ┃┃┃表)(4%)┃论文或著作┃┃┃
  
  ┃┃┣━━━━━━━━━━━━╋━━━━━━━━━━━━━━━━━━━━╋━━━━╋━━━━━━┫
  
  ┃┃┃ 3.4获奖(1%)┃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1 ┃┃
  ┃┃┣━━━━━━━━━━━━╋━━━━━━━━━━━━━━━━━━━━╋━━━━╋━━━━━━┫
  
  ┃┃┃ 3.5专利(1%)┃成果获得专利保护┃1 ┃┃
  
  ┣━━━╋━━━━━━━━━╋━━━━━━━━━━━━╋━━━━━━━━━━━━━━━━━━━━╋━━━━╋━━━━━━┫
  
  ┃┃┃┃检测业务量,设备利用率┃1 ┃┃
  
  ┃┃┃┣━━━━━━━━━━━━━━━━━━━━╋━━━━╋━━━━━━┫
  
  ┃┃┃4.1业务开展(3%) ┃检验收入满足中心自我持续发展┃1 ┃┃
  
  ┃┃┃┣━━━━━━━━━━━━━━━━━━━━╋━━━━╋━━━━━━┫
  
  ┃┃运行状况┃┃技术服务收入┃1 ┃┃
  
  ┃┃┣━━━━━━━━━━━━╋━━━━━━━━━━━━━━━━━━━━╋━━━━╋━━━━━━┫
  
  ┃4 ┃┃┃在分配、人事、科研等管理运行方面建立┃┃┃
  
  ┃┃(10%)┃ 4.2激励机制(3%)┃┃3 ┃┃
  
  ┃┃┃┃起有效的激励机制┃┃┃
  
  ┃┃┣━━━━━━━━━━━━╋━━━━━━━━━━━━━━━━━━━━╋━━━━╋━━━━━━┫
  
  ┃┃┃ 4.3培育品牌(2%)┃采取措施,积极培养知名品牌┃2 ┃┃
  
  ┃┃┣━━━━━━━━━━━━╋━━━━━━━━━━━━━━━━━━━━╋━━━━╋━━━━━━┫
  
  ┃┃┃ 4.4信息化程度(2%)┃电子化业务管理与网站建设┃2 ┃┃
  
  ┣━━━╋━━━━━━━━━╋━━━━━━━━━━━━╋━━━━━━━━━━━━━━━━━━━━╋━━━━╋━━━━━━┫
  
  ┃┃┃ 5.1标委会和学术组织 ┃承担或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其他┃┃┃
  
  ┃┃┃ (2%)┃学术组织┃2 ┃┃
  
  ┃┃┣━━━━━━━━━━━━╋━━━━━━━━━━━━━━━━━━━━╋━━━━╋━━━━━━┫
  
  ┃┃影响力和权威性┃ 5.2动态发布信息(2%)┃动态发布国内外最新相关专业信息┃2 ┃┃
  
  ┃┃┣━━━━━━━━━━━━╋━━━━━━━━━━━━━━━━━━━━╋━━━━╋━━━━━━┫
  
  ┃5 ┃┃┃拥有技术储备,能够应对突发事件,参与┃┃┃
  
  ┃┃(10%)┃ 5.3应对突发能力(3%)┃┃3 ┃┃
  
  ┃┃┃┃解决全国重大疑难问题┃┃┃
  
  ┃┃┣━━━━━━━━━━━━╋━━━━━━━━━━━━━━━━━━━━╋━━━━╋━━━━━━┫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 5.4促进产业发展(3%)┃┃3 ┃┃
  
  ┃┃┃┃及社会评价┃┃┃
  
  ┣━━━╋━━━━━━━━━╋━━━━━━━━━━━━╋━━━━━━━━━━━━━━━━━━━━╋━━━━╋━━━━━━┫
  
  ┃┃┃┃对于申请筹建成立的中心,地方政府相关┃┃┃
  
  ┃┃地方政府支持┃6.1承诺落实和持续支持┃支持落实情况┃┃┃
  
  ┃6 ┃┃┃┃10┃┃
  
  ┃┃┃┣━━━━━━━━━━━━━━━━━━━━┫┃┃
  
  ┃┃(10%)┃(10%)┃对于已成立的中心,地方政府的持续支持┃┃┃
  
  ┃┃┃┃与列入政府发展规划情况┃┃┃
  
  ┣━━━┻━━━━━━━━━┻━━━━━━━━━━━━┻━━━━━━━━━━━━━━━━━━━━╋━━━━╋━━━━━━┫
  
  ┃综合得分┃100 ┃┃
  
  ┗━━━━━━━━━━━━━━━━━━━━━━━━━━━━━━━━━━━━━━━━━━━━━━━┻━━━━┻━━━━━━┛
  
  验收专家组(签名): 日期:200年月日
  
  附3:
  
  
国家质检中心年并考核表(格式)

  
  
_______年度国家____________中心考核表( 省)
  
  ┏━━━━━━━━━━━┳━┳━━━━━━━━━━━┳━━━━━━━━━━━━━━━━━━━━━━━━━━━┓
  
  ┃单位名称┃┃通讯地址┃┃
  
  ┣━━━━━━━━━━━╋━╋━━━━━━━━━━━╋━━━━━━━━━━━━━━━━━━━━━━━━━━━┫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传真┃┃
  
  ┣━━━━━━━━━━━╋━╋━━━━━━━━━━━╋━━━━━━━━━━━━━━━━━━━━━━━━━━━┫
  
  ┃电子邮箱┃┃移动电话┃┃
  
  ┣━━━━━━━━━━━╋━╋━━━━━━━━━━━╋━━━━━━━━━━━━━━━━━━━━━━━━━━━┫
  
  ┃中心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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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固定资产总值┃┃中心设备总值┃┃
  
  ┃(万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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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房屋总面积┃┃中心实验室总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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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发┃围绕技术能力、科研水平、人才状况、运行业绩以及建设发展情况五大方面展开,但应仅涉┃
  
  ┃展的重大变化情况综述┃及比较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
  
  ┃存在的问题┃┃
  
  ┃┃紧密联系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实际,详细说明国家质检中心在能力建设和业务开展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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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正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
  
  ┃┃经考核,该国家质检中心综合得分为____分,达到(A、B、C)级,该中心的主要特 ┃
  
  ┃┃点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
  
  ┃┃┃
  
  ┃┃┃
  
  ┃部门考核等级与┃其目前整体的能力建设发展情况达到________水平(正式成立的国家质检中心适用)/其目 ┃
  
  ┃意见综述┃┃
  
  ┃┃前筹建进展处于_____状态,整体的能力建设情况有望达到_______水平(筹建中的 ┃
  
  ┃┃国家质检中心适用)。 ┃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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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总局制定了《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已经发布的《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质检科[2006] 618号)和《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质检科函[2007]56号)两个指导文件,共同构成了指导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有机整体,基本形成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管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
  
  
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布局,提高国家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达到国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家质检中心的性质、地位和基本职责
  
  (一)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级技术机构承建、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划归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资源整合或联合社会力量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是社会公益性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承担国家各类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
  
  (二)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应坚持基本原则。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结合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水平,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
  
  (三)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四)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必须坚持基本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设国家质检中心在技术装备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
  
  2.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4.应紧密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并已列入地方政府事业发展规划;
  
  5.应具有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并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成立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6.以股份制形式整合或联合建立的国家质检中心,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控股,并具备公正性地位。
  
  三、严格筹建与审批的基本程序
  
  (五)申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质检中心规划设立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筹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1)。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的方案等。
  
  (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通过审查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七)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筹建。
  
  (八)加强对筹建工作的协调和领导。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5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并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需的筹建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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