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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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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工作纪律,统一操作程序,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二、组织领导
  
  (一)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具体负责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承办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或成立相关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组织考试、接收送返考卷、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三)考试费用:命题、试卷印刷、速递、阅卷评分、查询、资格证书印刷等费用由总局支付;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由考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从本局本年度行政预算中支出。
  
  三、考试报名
  
  (一)国家质检总局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范围、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
  
  (二)报名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4.品行良好,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受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受理报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审核报名表填报情况;
  
  3.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提供相关考试资料。
  
  (四)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照片不予退还)。
  
  报名人应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已被确认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编号规则,编排准考证号码。编号时应当随机安排,同一单位的考生原则应编排不同的考场,同一单位的考生的考号不能相邻,应避免同一考场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准考证号码为8位数字:前4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以CIQ2000为准),后4位为准考证流水号。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考前10天将贴有照片并加盖局章(章须骑盖在照片上)的《准考证》发放至每个考生。
  四、考试工作人员配备
  
  (一)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各考点的主考、巡考、监考等考务人员以及考务后勤、保安等工作人员。
  
  (二)监考人员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选聘和安排。
  
  (三)每一考点设一名主考人员,全权负责该考点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该考点的巡考和监考等工作人员。
  
  (四)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和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考点大小情况安排巡考人员,对考点内各考场进行巡查监督,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偶发事件。
  
  (五)每个考场至少设两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各项工作监考人员需聘请有高考(或相同级别考试)监考经验的人员担当监考任务。监考人员监考的考场应在考试当天开考前抽签确定。
  
  (六)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在考前对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各自的工作职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与考试有关的纪律和规定;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袋和密封方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七)考点配备试卷收发、保卫、后勤、医务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工作。
  
  五、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一)考区由若干考点组成,考点由若干考场组成。
  
  (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考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实施,以利于管理、方便考生为原则,在总局指定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集中进行,考区以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在地命名。
  
  (三)选择考点要有利于考试期间实现考点的全封闭管理。考点的保密、保卫条件必须良好,保证水电供应,通讯畅通,便于停泊车辆。考点须设置考点办公室,用于考试工作人员集中开会及试卷的分发、回收、装订等。
  
  (四)考点布置要求严肃、整洁。考点在考试当天张贴或悬挂醒目标志。各考点应在门口悬挂横幅,写明考试名称。应在考点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以方便考生查询。
  
  (五)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报名人数合理设置考场,原则上每30人为一个标准考场,不足30人设立一非标准考场,每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名。阶梯教室不能作为考场。
  
  (六)考场要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采光条件,考场进门处醒目位置标示考场号和此考场准考证号码范围,桌面右上角依次加贴准考证号码标签,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整洁平整,桌与桌之间距离不小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或朝前放置。
  
  考场前后设置固定存包处,考场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七)总局指定为考区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考试前两周将本区域的考点和考场设置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六、试卷的传递、保管和销毁
  
  (一)试卷(包括答题卡,下同)的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试卷应按机密文件要求进行传递、交接、保管和销毁。双人负责,责任到人。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分发和运送工作。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考试开始前3周将接收试卷人员名单上报所属考区备案(填写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领取试卷通知后,应按时派出接卷人到指定地点接收试卷。接收试卷人员接收试卷时须交验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运送试卷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对试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试卷在以下各个传递过程中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试卷交接清单》:1.接收试卷交单位保密室;2.考试当天押运员从保密室领出试卷运至考点;3.考务人员收发试卷;4.押运员从考点领回试卷送至保密室;5.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试卷集中送至总局指定地点;6.其他必须移动试卷的情况。
  
  (五)在试卷运送、传递过程中,要注意试卷不受污损,试卷的答题卡不能折叠损坏,并保存好各环节的《试卷交接清单》备查;试卷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不得少于两名运送人员,运送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试卷运送人员职责》。
  
  (六)考点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1小时,考场监考人员领取试卷时间为考前2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试卷送交所属考区保存;考试结束后5天内,各直属局将本考区试卷和答题卡按要求送达总局指定地点。
  (七)阅卷和评定工作结束后,试卷档案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
  
  (八)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考试成绩3个月之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的监督下将试卷档案送至保密厂予以销毁。如果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七、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主考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任命,主考按照《主考职责》组织考试,处理考场偶发事件,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试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开通考试值班电话。
  
  (二)考试前,各考点要认真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学习考务工作有关规定,明确各岗位职责、操作程序、考务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和对应试人员的特别提示事项。考务培训要以监考人员为重点。
  
  监考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按各自职责和规定的程序操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考请示。
  
  考试前1天,主考应检查考点准备情况。考场经主考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三)考试时间的要求:
  
  1.开考前90分钟,考试工作人员到位并检查场地。
  
  2.开考前60分钟,送卷人员将试卷送至考点办公室。
  
  3.开考前40分钟,监考人员向主考报到,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
  
  4.开考前30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共同到考点办公室签收试卷,核对试卷科目、编号。
  
  5.开考前20分钟,两名监考共同携带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检查考场,不得再离开考场。
  
  6.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未带准考证、身份证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7.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在考生面前,当众开拆试卷,核对试卷和答题卡,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有被污染、破损或印刷不清等情况。
  
  8.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答题卡,监考人员要求考生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同时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码,但不得答题。
  
  9.开考铃响,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涂)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未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以及未正确填涂的应及时纠正。
  
  10.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11.考生缺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同时在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准考证号码栏和“缺考”标记;考生因不慎损毁答题卡,要求更换的,监考人员应将原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废”标记;考生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弊”标记。以上三种情况由监考人员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属代考的,应将代考人和被代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12.开考后3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后离开考场,考生离开前须将试卷、答题卡交给监考人员。
  
  13.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报时间,提醒考生掌握答题进度。
  
  14.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安坐原位,一名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试卷和答题卡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离开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试卷和答题卡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15.监考人员填妥《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送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逐一验收,清点无误后,贴上封条,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16.验收完毕,由主考与接卷人员交接并填写《试卷交接清单》,由接卷人员直接送达直属局保密室。若设有分考区,必须由直属局负责将考卷接回,不得安排在当地暂存。
  
  (四)出现试卷、试题失密、泄密以及其他重大非正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并尽快查清泄源和范围,提出处理意见。由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如期组织本地考试的,应及时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报告,经批准后采取补救办法。
  八、考试巡视
  
  (一)总局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局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巡视方案、人员和巡视范围由总局于考试开始前5天确定,不对外公开。
  
  巡视人员最迟应于考试开始前1天到达巡视地点,启程前方可通知所巡视的直属局。
  
  (二)巡视的程序和内容:
  
  1.考前听取考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试准备和组织情况工作汇报。
  
  2.抽查考生档案。
  
  检查重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生报名表,检查报名表内容是否填写完备;是否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考试现象。
  
  3.检查试卷保密情况。
  
  检查重点:试卷存放地点是否符合保密要求;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试卷袋,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是否完整,密封条是否完好;试卷交接各环节是否填写《试卷交接清单》。
  
  4.检查考点、考场布置情况。
  
  检查重点:考点、考场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布置;考点是否张贴考场分布平面图,考试时间和《考场规则》;考场进门处是否表示考场号和准考证号码范围或座次表;是否存在使用阶梯教室的现象;是否实行单人单座、单行排列;桌面右上角是否贴有座位标签;是否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检查考试进行情况。
  
  检查重点:考场秩序是否正常,考试工作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是否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参加考试人员是否有替考、作弊等违纪违规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6.检查试卷、答题卡回收情况。
  
  检查重点:考试完毕,是否有试卷或答题卡丢失;试卷和答题卡的回收清点工作是否有序;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上有关内容是否填写,是否有破损,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密封,密封条上是否有验收人员签字并盖有公章。
  
  7.考试结束后,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场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8.检查其他考试相关工作是否按照总局的规定执行。
  
  9.巡视人员应在巡视完毕后一周内将总结材料报总局,总结材料内容应包括巡视的基本情况、过程和发现的问题、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九、阅卷评分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释。
  
  (二)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阅卷小组统一负责。
  
  (三)阅卷工作必须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阅卷工作的要求实施,重大疑难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不得随意处理。
  
  (四)阅卷小组应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完成阅卷后,应及时检查审定并将汇总后的考试成绩报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监察局对阅卷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对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检查重点:考试合格率偏高的考区、考点、考场;雷同卷较多的考场;署名举报、问题严重的考区、考点、考场;违反考试工作规范的;有其他突出问题的。
  
  (三)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考务工作实施情况;考试合格人员报名资格条件;评卷质量;考风考纪;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专项调查以及其他内容。
  
  (四)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公布成绩和颁发资格证书
  
  (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质检总局复核,在考试后两个月内公布。
  
  (二)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三)在考试结束后3个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考试合格者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十二、考务工作纪律
  
  (一)根据有关规定,考试工作密级范围划分如下:
  
  绝密级事项:启用前的考试试题(含题库)、试卷(含备用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机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已考完但尚未评阅的试卷。
  
  秘密级事项: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名单,尚未公布的合格标准、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统计数字分析报告,已阅卷评分完毕的试卷、答题卡。
  
  所有接触上述资料的人员,均应按保密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有任何疏漏,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人透露或暗示有关上述资料的内容和情况。考试的有关资料,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公布和私自拷贝、复印、电传、提供给外界传播。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卷档案和考试成绩登记造册后由总局统一保存。试卷、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计算机工作记录从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保存3个月。群众举报有问题的,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考试命题、制卷和组织管理工作(包括报名、准考证编排、考场设置、试卷运送、保管、监考、阅卷等)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年该项考试。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该项考试,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三、本规范附《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试卷交接清单》、《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运送试卷人员职责》、《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准考证(样式)》、《主考职责》、《巡考职责》、《监考职责》、《监考工作程序》、《考场规则》、《考场情况记录表》、《阅卷人员责任书》、《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总局负责解释。
  
  附:
  
  
试卷命制、审定保密保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的有关规定,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保密工作规定:
  
  一、保密期限:从命题开始到总局解密为止。
  
  二、保密范围:未启用的考试试题、试卷(含备用题、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尚未进行的考试的命题方案、计划等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已进行考试的上述事项和命题、审题人员名单及工作情况等属于国家秘密级事项。
  
  三、保密要求:参加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有局外人在场的地方,谈论有关试题、答案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暗示或泄露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
  
  四、泄密处罚:对泄露国家秘密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及相关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又责任重大的任务,遵守国家有关的法规也是参与命题、审题工作的人员应尽的义务。
  
  我自愿遵守上述保密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试卷交接清单
  
  ┌──────┬─────────────────────────────────┐
  
  │试卷袋│共__________袋。其中:│
  
  ││标准考场试卷_________袋,每袋A卷_________份,B卷__________份;│
  
  ││非标准考场试卷_______袋,分装情况如下: │
  
  │││
  
  ├──────┼─────────────────────────────────┤
  
  │答题卡袋│共__________袋。其中:│
  
  ││标准考场试卷_________袋,每袋A卷_________份,B卷__________份;│
  
  ││非标准考场试卷_______袋,分装情况如下: │
  
  │││
  
  ├──────┼─────────────────────────────────┤
  
  │备用试卷袋│共__________袋。分装情况如下:│
  
  │││
  
  │││
  
  ├──────┼─────────────────────────────────┤
  
  │备用答题卡袋│共_________袋。分装情况如下: │
  
  │││
  
  │││
  
  └──────┴─────────────────────────────────┘
  
  送/发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发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试卷袋/答题卡袋外观及密封情况:│
  
  ││
  
  ││
  
  ││
  
  └────────────────────────────┘
  
  试卷交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接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分
  
  接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1.本清单一式两份,双方各留一份。须认真填写保存,备查。
  
  2.试卷袋开封前按试卷袋上标注数量填写;考试结束后按实际数量填写。
  
  3.无相应内容的划横线。
  
  试卷接收人员信息登记表
  
  ____________检验检疫局年月日
  
  ┌────────┬────────────────────────┐
  
  │ 试卷运送地址 ││
  
  ├────┬───┼────┬──────┬──────┬─────┤
  
  ││ 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固定电话│手机│
  
  │试卷├───┼────┼──────┼──────┼─────┤
  
  │接收││││││
  
  │人员├───┼────┼──────┼──────┼─────┤
  │││││││
  
  └────┴───┴────┴──────┴──────┴─────┘
  
  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运送试卷人员职责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服从安排,熟悉考试实施内容和程序,严格执行《保密法》。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试卷接送任务、时间和要求,不得擅作安排。
  
  三、在试卷运送过程中,应注意试卷不受污损,试卷的答题卡不能折叠损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想方设法保证试卷安全,切实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并准时送达指定地点。
  
  四、在各考点间运送试卷必须使用专车,运送途中,不得有无关人员搭乘,不得违反规定中途停车。
  
  五、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交接试卷必须填写试卷交接清单,对试卷袋的数量、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准确无误后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六、运送试卷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表
  
  ______检验检疫局 ______考区年月日
  
  ┌────┬────┬──────┬─────────┬────┐
  
  │考点名称│考场数目│标准考场数目│非标准考场安排情况│考生总计│
  
  │││├───┬─────┤│
  
  ││││人数│ 人数 ││
  
  ├────┼────┼──────┼───┼─────┼────┤
  
  │││││││
  
  ├────┼────┼──────┼───┼─────┼────┤
  
  │││││││
  
  ├────┼────┼──────┼───┼─────┼────┤
  
  │││││││
  
  ├────┼────┼──────┼───┼─────┼────┤
  
  │││││││
  
  ├────┼────┼──────┼───┼─────┼────┤
  
  │总计││││││
  
  └────┴────┴──────┴───┴─────┴────┘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时间上报;一份留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考试领导小组备查。
  
  考试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日期: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
  
  │姓名││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联系电话││ 传真 ││户籍所在地││贴│
  
  ├─────┼────┼───┼────┼─────┼─────┤照│
  
  │││││││片│
  
  ├─────┼────┴───┼────┼─────┴─────┤处│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
  
  │教育经历(附学历证明复印件)│
  
  ├───────────┬────────┬────────────────┤
  
  │ 时间 │ 专业 │ 毕业院校 │
  
  ├───────────┼────────┼────────────────┤
  
  ││││
  
  ├───────────┴────────┴────────────────┤
  
  │工作经历│
  
  ├────────┬───────┬─────┬──────────────┤
  
  │ 起止时间(年月) │ 工作单位 │部门及职务│ 主要工作任务 │
  
  ├────────┼───────┼─────┼──────────────┤
  
  │││││
  
  ├────────┴───────┴─────┴──────────────┤
  
  │真实性声明│
  
  ├─────────────────────────────────────┤
  
  │以上所填内容以及提交材料保证真实。│
  
  ││
  
  │ 声明人(签名)___________│
  
  │年月日│
  
  └─────────────────────────────────────┘
  
  备注:1.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同版两寸彩色证件照两张。
  
  2.申请材料请递交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准考证(样式)
  
  ┌──────────────────────────┬─────────────────┐
  │考试注意事项││
  
  │││
  
  │一、凭此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把准考证和│______年度检验鉴定人员资格│
  
  │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进入考场后,应立即关闭BP机、手│全国统一考试│
  
  │持电话等通讯工具。││
  
  │二、考生应于考前半小时到达考点,开考后迟到15分钟││
  
  │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可交卷出场。试卷和答题卡│ 准 │
  
  │不得带出场外。│ 考 │
  
  │三、考生只能带钢笔、圆珠笔、2B铅笔、卷笔刀、橡皮│ 证 │
  
  │及不具储存功能的计算器入场。││
  
  │四、试卷为标准化试卷,考生须用2B铅笔将答案直接填││
  
  │涂在统一的答题卡上,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产生的后果由考││
  
  │生本人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五、答卷前,请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填、││
  
  │涂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在试卷其他位置作任何标记。││
  
  │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违反纪律,取消考试资格。││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寸照片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准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考试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午_____时_____分—_____时_____分││
  
  │考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考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单位:│
  
  │考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年月日│
  
  └──────────────────────────┴─────────────────┘
  
  *加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方为有效。
  
  主考职责
  
  一、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工作。
  
  二、带领本考点工作人员,认真布置、检查和落实考点、考场各项设施和保障措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三、周密安排监考、巡考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使之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并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以及试卷分发、回收、整理、装袋与密封等具体操作事项。
  
  四、验收、清点试卷,办好交接手续,委派专人保管。
  
  五、严格执行考试日程和时间。
  
  六、巡视考点、考场,随时掌握考场情况以及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
  
  七、处理考试期间的偶发事件,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考试结束后,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袋与密封情况,检查考场情况记录。
  
  巡考职责
  
  一、巡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考点的巡视工作,帮助监考人员维持本考点的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二、巡考人员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向主考报到,佩戴巡考标志。开考前30分钟巡考人员到达指定岗位,并坚守岗位直至考试结束。
  
  三、在到岗后及开考后,遇有考生询问问题,应予以指示。
  
  四、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后巡视本考点各考场,如有异常,应先与该考场监考人员商量,酌情决定是否报告主考。
  
  五、如遇有监考人员及考生要喝水、去卫生间等情况的,巡考人员应帮助解决。
  
  六、考试进行中如遇有已交卷的考生在考场附近逗留的,巡考人员应劝其立即离开并要求其不得喧哗。
  
  七、巡考人员如遇有考场内突发事情的,在监考人员要求下,应立即报告主考。
  
  八、巡考人员需暂时离开岗位的,必须经主考同意方可离开。
  
  监考职责
  
  一、负责本考场与考试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考试前主动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关心考生,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三、必须佩戴监考标志,严格按照《监考工作程序》,开展监考工作。
  
  四、必须严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五、不得对考生提出的任何有关考题内容的问题作任何的解释或启示。
  
  六、必须做好考场情况记录,特别是作弊等特殊情况和偶发事件,应注意保存证据,并及时向主考汇报,做好处理和安排工作。
  
  七、如遇有自己子女、亲属或其他应回避人员在本人监考的考场考试,必须主动回避,由主考另调其他人员监考。
  
  监考工作程序
  
  一、监考人员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点,监考人员向主考报到,接受主考临场指示,核准时间,佩戴工作标志。
  
  二、开考前30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共同到考点办公室签收试卷,核对试卷科目、编号。领卷时,要仔细检查试卷袋密封条是否完整,并办好签收手续。
  三、开考前20分钟,两名监考共同携带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检查考场,不得再离开考场。
  
  四、开考前15分钟,打预备铃,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未带准考证、身份证的,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要求应试人员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并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五、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应在考生面前,当众开拆试卷,核对试卷和答题卡,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有被污染、破损或印刷不清等情况。
  
  六、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答题卡,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码,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和答题栏,但不得答题。
  
  七、开考铃响,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逐个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身份证,核准应试人员身份。证件不齐或有疑问者应报告主考责令退场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将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姓名正确清楚地填写(涂)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未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以及未正确填涂的应及时纠正。
  
  八、开考后15分钟,迟到考生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九、考生缺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同时在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码,填涂准考证号码栏和“缺考”标记;考生因不慎损毁答题卡,要求更换的,监考人员应将原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废”标记;考生因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并填涂答题卡上的“作弊”标记。以上三种情况由监考人员将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属代考的,应将代考人和被代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
  
  十、监考人员监考中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应向其提出警告;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在“考场情况记录”上如实写明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码和作弊的具体情节。
  
  十一、开考后60分钟,允许考生交卷后离开考场,考生离开前须将试卷、答题卡交给监考人员。
  
  十二、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考生报时间,提醒考生掌握答题进度。
  
  十三、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人员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安坐原位,一名监考人员维持考场秩序,另一名监考人员将试卷和答题卡收回,试卷和答题卡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考生方能离开考室;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试卷和答题卡一份不少,完整无缺。
  
  十四、监考人员填妥《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答题卡分别装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送交考点办公室由考点办公室工作人员逐一验收,清点无误后,贴上封条,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在考试前15分钟(打预备铃),应试人员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两证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的考生衣冠要整洁。
  
  二、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黑色和蓝色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等文具用品。寻呼机、移动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原则上不得带入考场,带入考场的必须关闭。
  
  三、试卷、答题卡发放后,应试人员必须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同时填写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准考证号,不得做任何标记。考试开始后15分钟经警告仍不按规定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本次考试成绩作废。
  
  四、开考铃响之前,不得答题;考试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监考人员指令;考试结束铃响,不得继续答题。
  
  五、应试人员答题时,应用2B铅笔将选定的答案按要求填涂在答题卡上,在非答题卡的其他任何纸张上答题一律无效。未按规定答题以及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产生的后果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人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七、应试人员在答题时间内,不得离开自己座位。考试6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场,离场时须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离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擅自离开座位,不得抄题、抄答案;考场内禁止吸烟。
  
  九、考试结束铃响,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安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收齐全部试卷、答题卡后,方可离场。
  
  十、应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准夹带资料,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和答题卡传带出考场,违者以考试舞弊论处,立即取消考试资格。
  
  十一、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
  
  十二、违反上述考试规则的应试人员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各考点应将本规则张贴在考点入口处,在开考前(不得占用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应向考生宣读。
  
  考场情况记录表
  
  _____检验检疫局_____考区_____考点 第________考场
  
  正常情况记录:
  
  ┌────────┬────┬────┬──────┬───────┐
  
  │ 准考证号 │应考人数│缺考人数│发卷数量│ 收回考卷数量 │
  
  │(可附考场座次表)│││(开封时数量)│(包括监考用卷)│
  
  ├────────┼────┼────┼──────┼───────┤
  
  │从│││││
  
  │至│││││
  
  └────────┴────┴────┴──────┴───────┘
  
  考场异常情况记录:
  
  ┌────┬───┬────┬────┬────┐
  
  │准考证号│姓名│情况记录│处理意见│主考意见│
  
  ├────┼───┼────┼────┼────┤
  
  ││││││
  
  ├────┼───┼────┼────┼────┤
  
  ││││││
  
  └────┴───┴────┴────┴────┘
  
  考场总体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封入答题卡袋,一份由检验检疫机构存档。
  
  阅卷人员责任书
  
  阅卷人员负责本次考试的阅卷工作,需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服从安排,熟悉考试实施内容、程序。
  
  二、阅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异议,应即时向阅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三、阅卷人员要服从安排,按照分工进行阅卷,并对阅卷质量负责,要做到公正、合理、始终如一。
  
  四、阅卷人员要在正确理解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的基础上,经过试阅,制定具体的阅卷办法和步骤后,方可进行正式阅卷。
  
  五、阅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红色圆珠笔,不得擅自使用铅笔和橡皮。遇到缺考或空号试卷不得记“0”分。
  
  六、阅卷时,阅卷人员要注意对异常答题卡进行鉴别,根据异常答题卡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如实记录违纪答题卡情况,并向主管人员报告。
  
  七、阅卷完毕后,应核对答题卡及答题卡袋的编号是否一致。不可装错答题卡袋。
  
  八、阅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泄漏阅卷情况,不得涂改答题卡和分数;不准将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和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当场给予警示。经警示仍不改正的,报主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本次考试成绩作废:
  
  (一)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资料,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座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过程中未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有关信息的;
  
  (四)在答题卡上非署名处署名、书写考号或作特殊标记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六)损坏试卷、答题卡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答题或交卷的;
  
  (八)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的;
  
  (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及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报主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给予其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的;
  
  (二)由他人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三)夹带、偷看参考资料、利用具有文字存储或音响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或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的;
  
  (五)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六)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传带出考场的;
  
  (八)串通监考人或其他人员作弊的;
  
  (九)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试领导小组报总局取消其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一)威胁考务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报复考务人员的;
  
  (二)报复、诬陷举报人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资格的,以及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已经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总局确认无效,收回证书,并取消其三年内的考试资格。
  
  五、对顶替代考的人员,取消其三年内的考试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总局确认无效,收回证书;已注册成为报检员的,吊销其报检员证。
  
  六、阅卷评分中发现考生违纪行为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或按作弊处理的决定。
  
  七、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上述违规违纪行为,属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属考试结束后发现的,由考区考试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由各考区存档备查。
  
  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一、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场给予警示,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妨碍他人履行监考职责的;
  
  (二)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考试程序的;
  
  (三)监考人员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放松监管,监考过程中违反监考规定的;
  
  (四)在阅卷评分过程中,错评、漏阅差误较多的;
  
  (五)泄露命题、制卷、阅卷工作地点的。
  
  二、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不按规定设置考点和考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审查报考人员条件不严,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弄虚作假的;
  
  (三)利用监考或从事考务工作之便,为应试人员舞弊提供条件的;
  
  (四)在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审查、组建应试人员档案材料等工作中,故意隐瞒应试人员真实情况的;
  
  (五)命题人员参加应试人员考前培训、补习、答疑的;
  
  (六)擅自变动应试人员答卷时间的;
  
  (七)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八)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九)在监考、阅卷或保管、运送中丢失、损失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或有违反监考、阅卷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考试期间抄题、抄答案或擅自将试卷、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十一)泄露命题人员和阅卷人员身份及评分标准的;
  
  (十二)对失泄密事件知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执行考试公务过程中擅离岗位,从事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活动的。
  
  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务工作资格,调离考务工作岗位,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伪造、偷换、涂改应试人员档案或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二)擅自修改基础数据库的;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接受应试人员的吃请及以权谋私的;
  
  (五)应回避考务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谋私的;
  
  (六)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或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七)接触试题、试卷及其他考试秘密、机密的人员,发生失密、泄密的;
  
  (八)诬陷、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九)考试时在考场外组织答卷,为应试人员提供答案的;
  
  (十)偷换、涂改应试人员试卷、答题卡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阅卷评分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十二)违反监考、阅卷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考务经费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胁迫他人舞弊或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
  
  (四)以赢利为目的进行非法培训活动的;
  
  (五)考点主考管理不善,制度不严,工作失职,出现整个考点或考场考试成绩无效的;
  
  (六)指使、纵容、授意考务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点或考场混乱、舞弊的;
  (七)有其他违反考务工作规定的行为,致使考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
  
  ┌──────────────┬────────────────────────────────────┐
  
  │偶发事件│ 处理办法 │
  
  │├─────────────────┬──────────────────┤
  
  ││监考│ 主考 │
  
  ├──────────────┼─────────────────┼──────────────────┤
  
  │1.考生准考证重号 │稳定两考生的情绪。│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两考生的确切准考│
  
  │││证号,安排考生进场应试。│
  
  ├──────────────┼─────────────────┼──────────────────┤
  
  │2.发现考生与准考证及报名照 │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考试结束后,将│现场核实情况,确系代考,取消其考试资│
  
  │片不符│其带到办公室阐明情况,听候处理。│格,并记录在册,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
  
  │3.试卷启封后,将试卷袋内塞 │继续清点,分发试卷,并将情况向主考│如备用卷已启用,则换取备用袋。否则,│
  
  │舌头裁断,或从试卷兜底割开│汇报。│将裁断内塞的舌头用胶水粘补好;割开兜│
  
  │││底的试卷袋,也可用较厚的包装纸补贴。│
  
  │││但都须在补粘处盖上密封章。│
  
  ├──────────────┼─────────────────┼──────────────────┤
  
  │4.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 │立即报告主考并暂停拆封。│与监考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
  
  │或密封有异常迹象││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报考试领│
  
  │││导小组。│
  
  ├──────────────┼─────────────────┼──────────────────┤
  
  │5.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 │在本考场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主考申│请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核实情况,用备│
  
  │漏印、重印、损坏等无法使用的│请动用备用试卷。记住所耽误的考试时│用试卷补齐。补足因此而耽误考生的考试│
  
  │情况│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分钟。│
  
  ├──────────────┼─────────────────┼──────────────────┤
  
  │6.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发现 │通过场外工作人员报告主考,申请动用│核实后,补发备用试卷,将情况登记在册│
  
  │试卷有重印漏印现象或中途提出│备用试卷。│,并报告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少了试卷│││
  
  ├──────────────┼─────────────────┼──────────────────┤
  
  │7.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 │如少数人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参考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如出现同样问│
  
  │提出询问│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如整个│题,立即请示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的字迹不清││
  
  ││,则立即通过场外工作人员请示主考。││
  
  ├──────────────┼─────────────────┼──────────────────┤
  
  │8.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主考。│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
  
  │无勘误表││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则维持原状。│
  
  ├──────────────┼─────────────────┼──────────────────┤
  
  │9.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 │在考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入考场│的,按作弊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
  
  ││》。│。│
  
  ├──────────────┼─────────────────┼──────────────────┤
  
  │10.同一考场发现考生两次抢答│记下第二次抢答考生答哪道题,答在什│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第一次抢答作当众警告处理)│么地方,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
  ││并上报主考。│。│
  
  ├──────────────┼─────────────────┼──────────────────┤
  
  │11.发现考生在考试时间结束后│经警告仍继续拖答的,记下拖答考生答│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仍然拖答│哪道题,答在什么地方,如实记入《考│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
  
  ││场情况记录表》并上报主考。│。│
  
  ├──────────────┼─────────────────┼──────────────────┤
  
  │12.发现考生抄袭、偷看、传递│A.如属于个别考生,则立即制止,并 │A.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
  
  │、夹带等舞弊行为│按作弊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br /  br /  ││B.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舞弊事件,则应 │表》;B.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 │
  
  ││全力制止,并通过场外工作人员立即报│向上级反映。│
  
  ││告主考。││
  
  ├──────────────┼─────────────────┼──────────────────┤
  
  │13.考生忘记带钢笔、圆珠笔、│动用备用文具用品或场内调剂使用。│在考前准备部分用品。│
  
  │铅笔、橡皮等│││
  
  ├──────────────┼─────────────────┼──────────────────┤
  
  │14.个别监考不履行职责。如串│予以提醒,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报告主│按《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岗、离岗、密封试卷不符合要求│考。│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
  
  │等││。│
  
  ├──────────────┼─────────────────┼──────────────────┤
  
  │15.个别监考、工作人员发生舞│记录情况,报告主考。│按《考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弊行为││处理意见,立即终止其参与考试工作,调│
  
  │││换临时人员接替工作。│
  
  ├──────────────┼─────────────────┼──────────────────┤
  
  │16.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通过场外工作人员报告主考。经简易治│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
  
  ││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鼓励其坚持考试│近医院治疗。如果开考还不到30分钟,│
  
  ││;难以坚持者,劝其退场治疗。│则实行隔离治疗。│
  
  ├──────────────┼─────────────────┼──────────────────┤
  
  │17.个别监考发生晕场、疾病情│通过场外工作人员,报告主考。│及时安排治疗,并同时安排机动监考接替│
  
  │况││监考工作。│
  
  ├──────────────┼─────────────────┼──────────────────┤
  
  │18.考场内部发生喧哗│予以制止,记录、报告主考。│根据情节,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br /  br /  │││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送司法机关处理│
  
  │││。│
  
  ├──────────────┼─────────────────┼──────────────────┤
  
  │19.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主考。│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保驾护航”│
  
  │││,并向上级报告。│
  
  ├──────────────┼─────────────────┼──────────────────┤
  
  │20.考试中途考生需要大、小便│与场外工作人员联系,及时报告主考。│了解掌握情况,如属特殊病因,可在开考│
  
  │││30分钟后,指派两名同性场外工作人员随│
  
  │││其前往,但应寸步不离。│
  
  ├──────────────┼─────────────────┼──────────────────┤
  
  │21.考试中途考生提出要喝水│通过场外工作人员报告主考。│由场外工作人员提供开水给场内监考,监│
  
  │││考提供给考生。│
  
  ├──────────────┼─────────────────┼──────────────────┤
  
  │22.考生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予以制止,记录、报告主考。│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提出│
  │题││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
  
  │││。│
  
  ├──────────────┼─────────────────┼──────────────────┤
  
  │23.考生在答卷或答题卡上书写│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系换卷、替考等违│
  
  │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不│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纪行为,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br /  br /  │符││理》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报考试│
  
  │││领导小组。│
  
  ├──────────────┼─────────────────┼──────────────────┤
  
  │24.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向主考申请运用备用试卷或答题卡,并│核实情况,动用备用试卷、答题卡,但不│
  
  │答题卡,要求更换│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补足由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
  
  │25.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①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
  
  ││②已离考场,必须追回带走材料,记录│后,按《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在案,并立即报告主考。│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br /  br /  │││表》。│
  
  ├──────────────┼─────────────────┼──────────────────┤
  
  ││报告主考,通知被撕破污损的学生等候│在无法作技术自制情况下动用备用卷,由│
  
  ││。│监考共同监视该考生抄答,共同核对。在│
  
  │││《考场情况记录表》记录,并将情况报告│
  
  │││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工作纪律,统一操作程序,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58号令)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严肃性,严格考试纪律,统一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范。
  
  一、考试性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面向社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检验鉴定人员须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三)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四)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具体举办时间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提前对外公布。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每次考试情况,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
  
  二、组织领导
  
  (一)国家质检总局是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主管机关。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具体负责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察局、人事司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承办考试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派出巡视人员,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具体部门或成立相关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承办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制作准考证、组织考试、接收送返考卷、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三)考试费用:命题、试卷印刷、速递、阅卷评分、查询、资格证书印刷等费用由总局支付;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由考区所在地检验检疫局从本局本年度行政预算中支出。
  
  三、考试报名
  
  (一)国家质检总局一般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考试公告的内容包括:考试名称、考试范围、考试时间、报名时间地点、报考条件、考试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就近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地检验检疫局报名。
  
  (二)报名参加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大专以上学历;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4.品行良好,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受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各受理报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2.审核报名表填报情况;
  
  3.按报名工作程序及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4.提供相关考试资料。
  
  (四)报名者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3张(用于报名表、准考证和资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照片不予退还)。
  
  报名人应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对已被确认考试资格的考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编号规则,编排准考证号码。编号时应当随机安排,同一单位的考生原则应编排不同的考场,同一单位的考生的考号不能相邻,应避免同一考场的考生出现相同姓名,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准考证号码为8位数字:前4位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以CIQ2000为准),后4位为准考证流水号。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考前10天将贴有照片并加盖局章(章须骑盖在照片上)的《准考证》发放至每个考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检[200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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